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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志祥:关于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几个问题的思考

2015-03-24      

    保险业新“国十条”明确提出适时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试点,意见明确规定2015年启动该试点工作,自此个人税收优惠商业养老保险成为了老百姓和业内人士热议的话题。按照此意见的要求,该项工作的开展走到了快步提速的阶段。在刚刚结束不久的2015年总理政府工作报告关于本年度的工作总体部署中就明确提出了要推出巨灾保险、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在“十二五”收官之年,终于我们可以目睹个税递延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将在今年合适的时间落地。

    从2014年1月1日起,我国根据国际惯例对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实施了个税递延优惠,即个人所缴纳的企业年金所涉及到的个税可以延迟到退休领取保险金时再缴纳。加上今年试点的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这意味着税收优惠将全面覆盖我国养老保险体系中的基础养老保险、企业职业年金、个人商业保险这三大支柱。目前,国际上个税递延的具体模式主要采用EET形式(养老保险业务购买阶段和资金运用阶段免税,在养老金领取阶段征税),如美国、英国、德国、法国、加拿大、荷兰和日本等国家都采取了这样的模式。我国试点实行的个税递延商业养老保险和之前两支柱都采用EET这种税收递延模式,但在具体的试点过程中还应结合我国当前的基本国情开展这项长期“税延养老”惠民工程,笔者认为试点过程中有几个问题值得关注。

    第一,试点选择问题。其实国务院在2008年颁布的《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关于对养老保险投保人给予延迟纳税等税收优惠指导意见中就已明确了部分省市可以开展个人养老税收优惠试点工作。从2009年开始,上海市政府联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保监会做了大量研究和前期工作。上海市在建造国际金融中心的同时也要打造国际保险中心,再加上上海是全国最早进入人口老龄化的城市、且老龄化程度最高(预计今年年底将达到30%),上海成为这次试点应该是当仁不让。但是上海试点后的情况能否短时间内在全国推广值得商讨。此外,政策的公平性问题也是需要考虑的。毕竟,全国不同区域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工资水平和老龄化程度存在显著的差异,可否考虑在全国实行东部、中部和西部三个区域同时进行试点,东部以上海为代表,而在中西部省份中各选一个代表城市进行试点,这样不同城市的试点情况可以相互借鉴和学习,还可避免人才的不合理流动所带来区域发展差异的进一步拉大,而且这些试点的成功经验在全国的推广也会变得迅速与高效,在养老问题上我们不能等太久。

    第二,制度设计与限额问题。国家通过个人税收递延缴纳方式鼓励补充养老保险的发展在许多国家已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我们可以借鉴其中一些成功的做法,但是同时也要考虑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区域经济差异、文化教育等因素影响,既要防止较高收入者通过此方式避税从而影响财政收入与支出能力,也要考虑充分调动广大居民主动参与养老保险的热情,还要兼顾到政策的覆盖面。个人递延税收商业养老保险毫无疑问可以吸引居民参保热情,从而促进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但这个养老保险究竟发展到什么程度以及发挥多大的作用还要依赖于正确科学的制度设计和对商业养老市场的充分判断。例如,要考虑到居民如何看待个人税收递延商业养老保险,以及对该个税递延优惠参与度的敏感度和需求弹性。在制度设计过程中,怎样合理制定出未来领取养老金征税方式与税率计算方法?怎样让更多的居民享受到此税收优惠?对于低于个人税收起征点为3500元的人员怎样享受到该税收优惠则是不得不考虑的问题。对于多数处于中等收入的居民,怎样设计合理的缴费限额需要一定的市场研究和政策实施效果的模拟,从而确定最优或次优的限额。目前,上海上报的试点方案中,其缴费限额定为每月1000元,其中700元用于个人养老保险免税,300元用于企业年金免税。由于未来征税点的调整和工资水平的逐年上升,这样的限额在实施的过程中是否结合这些因素进行年度调整以保障退休后的生活品质有增无减。这都需要我们提前规划设计和动态优化调整。

    第三,保值增值与运营问题。个税递延商业养老金参与者要到退休后才可以从个人账户领取这笔养老金,怎样保证参与者在退休后领取较高的养老金是提高养老保障的前提,也是吸引居民参与主动养老责任的一个重要参考依据,如果上缴的养老金简单的存入银行或购买国债,虽说收益安全有保障,但这种低收益很难跑赢CPI,更不能指望有超额收益了,最终将会落入贬值的漩涡,这样显然会影响此商业养老保险计划的实施效果和进一步推广。在该计划的实施中,保险公司将拥有其他金融机构无法进入该市场与之竞争的优势。为了确保所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在较低的风险中获得较高的收益,可否引入若干家资质信誉比较好的保险公司参与到该计划中(这里对一些参与个人税收递延养老保险计划的保险公司不能光靠政府或者任何一家保险公司自己说了算,可考虑运用市场的手段采用科学的评定方式引入一些较合适的保险公司参与该计划),而要避免由一家或几家独揽这块巨大的蛋糕,而引入的这些保险公司可考虑成立专门的机构或委托专业的投资机构进行该商业养老金的市场化运营,通过在资本市场上多元化的资产配置或参与投资具有很大发展前景的新兴产业、国家大型基础设施建设等具有长期稳定收益的实体经济领域,以实现养老金的保值与增值。此外,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引入监管方和第三方审计机构对参与的保险公司运营的养老金进行监督和审计,确保保险公司每年如实公布养老金投资运营收益情况,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政府做好服务工作,这块蛋糕才能越做越大,这样个税递延商业养老金参与者就可以根据自己的偏好和判断来选择自己所信任的保险公司缴纳该商业保险养老金。

    为了应对我国日益加深的老龄化程度和完善多层次的养老服务需求,推出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在给群众提供了更多的养老保障的同时也减轻了国家的养老负担,但这项惠民政策的实施与发展需要考虑到多方面因素,尤其在经济新常态下更增加了一些困难和挑战,这需要我们不断的总结经验,在发展困境中寻求突破与变革。


转载自《中国保险报》“北大保险评论”第479期,2015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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