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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凯:个税递延养老保险试点,产品设计很关键

2015-06-16

    去年8月,国务院在《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要适时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并首次对外提出试点实施的时间表,预计在2015年将启动。现在2015年已经几乎过半,离个税递延的养老保险政策的推出应该近在咫尺。自“个税递延养老保险”这个问题提出开始,整个试点进程的推进一直受到业内外的瞩目。许多专家和学者都从各自的角度对这一问题发表了自己的观点。从目前我国保险公司和市场的角度来看,各大保险公司在精算技术上和后台支持上已经做好了充足的准备,但由于税收递延的问题所涉及到的不仅仅是保险监管部门,还会牵扯到诸如财政部和人社部等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因此,具体的个税调整方案和政策仍然还没有落地。从目前能获得的一些消息来看,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试点方案中,税收递延的模式可能会采用“税基递延”的方式,即在缴费及收益阶段免税,领取阶段再根据当期的税率水平进行缴税;产品形式可能会以万能型和分红型保险的形式出现。其中税收递延模式的选取与许多国家采用的方案比较类似,但在产品形态的选择上仍然还有可以探讨的空间。

    笔者认为,税收递延的模式选择只是影响我国个人税收递延商业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一个因素,而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形态的设计则是未来发展的关键。首先,单纯依靠税收递延政策对居民购买养老保险的刺激力度不够。这里按照一个月收入1万的个体来做一个粗略的估算。假如每月他可以税前列支1000元(有消息称试点计划将有700元可以用来购买个人商业养老保险,300元可以用来购买企业或职业年金)作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的保费。如果按照扣除五险一金后的收入以及个税起征点3500来计算的话,每月“递延”的税费不到100元,每年约1200元,占其工资收入的1%不到,对居民的吸引力明显不足。其次,能享受税收递延的人数不多。根据2015年公布的调查数据,北上广深等一线城市的平均工资在6000-7000元不等,工资的中位数虽然没有具体的统计数字,但应该比平均工资低很多。因此,真正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居民的比例应当比较低,无法扩大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的人数。所以,想推动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不能仅仅依靠税收递延这一手段,而要更多的从商业养老保险的产品设计着手,丰富产品类型,吸引个人主动购买。

    根据美国的经验来看,其个人退休账户(Individual Retirement Account)计划的经验对我国的个人商业养老保险制度设计有着一定的借鉴意义。截止到2014年第三季度,美国的个人退休账户资产规模已经达到了7.3万亿美元,占美国养老总资产的30%。美国的个人退休账户之所以达到如此规模,主要是因为其灵活的投资选择,从而受到了许多投资者的青睐。个人可以利用个人退休账户中的资金自由购买共同基金、生命周期型基金、指数基金等产品。相比之下,我国的养老保险产品多样性明显不足。近年来,我国的寿险市场中分红型的保险产品占据了主要地位,与金融市场上的其他理财类产品相比,投资收益率比较低,个人购买的动力明显不足。另外,商业养老保险在我国养老保险体系中扮演的是补充型的角色,是在居民拥有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基础上的补充。因此,在商业养老产品设计的时候需要考虑为不同群体提供个性化、差异化的产品。事实上,在我国现有的保险产品类型中,已经有一种产品十分适合作为商业养老保险主打产品,那就是五年前开始试点的变额年金产品。

    2011年,为了应对我国人口老龄化的趋势,保监会推出了变额年金保险来填补我国在相关保险产品领域的空白。变额年金产品最简单的理解是一款附加最低保证和年金化支付的投资连结保险,其不仅包含传统寿险的保障功能,也将具体保单利益与连结的投资账户投资单位价格相关联,同时还会根据保单约定的不同附加最低利益保证。在通货膨胀的背景下,可以通过资本市场的投资来获得较高的投资收益。其附加的最低利益保证可以降低投资风险,年金化的领取方式会更加适应个人的养老目标。从国际经验上来看,变额年金产品在欧美日等发达的保险市场中均占据了较高的市场份额。然而,由于缺乏政策支持、产品设计不合理等原因,加之推出时点正处于资本市场熊市等不利因素的交叠,造成了我国变额年金市场并没有想象中的那么美妙。但是,综合来看,如果个人税收递延的商业养老保险在今年得以实施,变额年金产品不失为一个适合的产品形态。第一、变额年金具有较好的投资特性,在当前资本市场向好的环境下,其吸引力将远远大于分红型或是万能险的保险产品;第二、变额年金的附加收益保证可以确保个人在长期投资的过程中资本受到保护,避免出现大幅亏损;第三、变额年金未来到期后的年金化给付方式符合养老收入的需要,也便于税务部门进行延迟缴税的管理。如果其能给个人赋予更多的资产配置自主权,引入生命周期基金和指数基金等长期投资产品,将会更好的推动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

    目前,在我国养老保险体系的三大支柱中,第一支柱的基本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率为个人工资收入的28%,这不仅在同其他国家社会养老保险缴费率的横向相比较时属于较高的水平,在与居民的第二和第三支柱的缴费率纵向相比时也是属于相当高的比例。这个比例在长期来看是不可持续的,我国未来的养老保险体系改革迫在眉睫,肯定将大力发展第二支柱企业职业年金和第三支柱个人商业养老保险。因此,对于个人商业养老保险而言,税收递延只是一个起点,产品设计才是关键。其今后的发展一定是在利用个税递延这一手段同时丰富养老保险产品的形态,从根本上吸引个人进行购买,最终加大商业养老保险对居民未来养老收入的贡献。这必然是大势所趋。


转载自《中国保险报》“北大保险评论”第488期,2015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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