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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山君:应对自然灾害风险为什么需要保险公司?

2014-06-24

    入夏之后,我国大部分河流都进入了汛期和主汛期,洪涝、台风、冰雹等自然灾害的相关报道在新闻媒体上出现的频率明显提高。对于保险业而言,每一次灾害的发生,都会引发关于巨灾保险的联想与讨论。

    中国的巨灾保险制度在经历了多年的缺位状态后,终于在去年有了一些实质性的进展。2013年巨灾保险在深圳、云南开始试点,其中云南以地震保险为主,主要为居民住房进行保障;深圳主要是应对台风、洪水等重大灾害,通过综合巨灾险为居民提供保障。试点固然代表着起步,我们也需要承认一项制度从试点到全面实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巨灾保险制度在中国多年没有建立起来,特别是在汶川地震、南方冰灾、余姚洪水等多次重大灾害之后,仍然进展缓慢,笔者认为原因之一是在应对巨灾风险方面,保险机构的参与一直被认为是可有可无的事情。关于巨灾保险制度的讨论也比较多地集中在政府和保险公司如何定位的问题。这种关于具体实施办法的讨论往往会使一项制度的实施陷入遥遥无期的前期论证阶段。笔者认为,与其我们在不断探讨巨灾保险制度中政府需要担当什么角色这个问题,不如先回答应对巨灾风险,特别是自然灾害风险是否需要保险公司参与以及为什么需要保险公司参与?对于制度实施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讨论更利于推动制度的实施。

    首先,我国面临着自然灾害风险不断增加的趋势,如果单纯依赖救济,政府财政将面临越来越严重的冲击。科学研究表明,因为人口增长和人类活动的影响,全球气候已经发生明显变化,原来均衡系统被打破,使得出现台风、海啸、干旱等极端天气的频率呈现出波动上升的趋势。我国本来就是受自然灾害影响最严重的国家之一,灾害种类多,分布地域广,在全球气候变化的大趋势下,难以“独善其身”。

    过去几十年和未来几十年是我国城镇化快速发展的时期,城镇化带来的好处自不待言,但我们也需要意识到,城镇化的一个重要特征是人口的集聚,进而带来财富的集聚,同时也带来了风险的集聚,大量的人口聚居区也暴露在较高的巨灾风险之下。在城镇化过程中,基础设施建设的滞后会使灾害造成的损失大大增加,这是我国很多地方城镇化面临的问题,很多标榜能应对几十年一遇灾害的市政设施却年年失灵。从这个角度看,与一些城镇化起步早,水平高,基础设施完善的发达国家而言,我国面临的自然灾害风险更大。

    其次,保险可以使自然灾害风险在更大的时空范围内分散。风险分散的时间和空间范围越大,风险分散机制所产生的效果越明显。如果灾害救助和灾后重建完全依靠财政拨款和社会捐助,损失补偿的成本最终还是发生在一个国家内,并且一国的灾害发生的频率在时间范围内也相对集中,比如:某一类灾害通常在一年的某几个月发生比较频繁;再比如,有些年份灾害发生的频率很高,有些年份则会相对低一些。因此,对于一国而言,在灾害发生频率高的年份,灾害救助和灾后重建会给政府财政带来很大的压力,这种压力无法再向国外分散。巨灾保险则为损失在全球范围内进行分散提供了可能。巨灾保险通常都会以再保险的形式分给再保险公司,世界主要的再保险公司都是大型的跨国企业,相当于把风险分散到了全球。一些年份对于中国来说是灾害“大年”,而对于美国或欧洲而言却可能是“小年”,跨国再保险公司在国家维度上平滑了损失,降低了风险,这是国家依靠财政进行灾害救助的手段无法实现的。

    最后,保险公司作为专业的分散风险,转移风险的商业机构,商业利益的趋动会使保险公司在应对自然灾害风险时效率更高。保险市场的竞争能够催生出更多的分散风险的创新手段,例如,巨灾风险证券化无论从设计创立之初,还是后期的发展与完善,商业保险公司都是参与的主体。有些大型的(再)保险公司非常重视对于自然灾害风险的研究,他们通常会与大学、研究所等科研机构合作,以设计出更加完善的风险转移方案。有些保险公司还把视野扩展至自然灾害风险的防范。理论上来说,自然灾害以及气候变化产生的风险难以防范,但一些前沿性的研究使这一情况发生了改变。最近一期的瑞士再保险sigma杂志提到“瑞士再保险公司联合其它几个商业机构成立了气候适应学(ECA, Economics of Climate Adaptation)工作小组,在关于气候适应学的研究中,采用一定方法量化局部气候风险,他们认为通过成本效益分析制定气候适应战略,可以避免和控制很多灾害事故损失”。在补偿方面,政府救济容易产生寻租空间。近些年,新闻媒体曝出了多起大量救灾物资被贪占,被浪费的现象,有些地方夸大灾情骗取救灾款,挪用、滥用救灾款,建设豪华超标项目。保险公司的参与使一部分补偿以理赔的形式出现,赔多少,如何赔,保险条款上都有明确的规定。出于对于利润的考量,保险公司会对理赔环节严格控制,能够有效地减少救灾中的浪费与腐败现象。

    中国保险业经过多年发展,无论从资本规模上,还是从技术上,承保风险的能力都大大增强。虽然在很多方面与一些大型跨国(再)保险公司还有比较大的差距,但这并不能成为巨灾保险制度迟迟没有建立的理由。通过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我们可以在制度完善的过程中,加强与大型跨国(再)保险公司合作,向他们学习,不断缩小彼此间的差距。

    虽然利用市场机制分散风险有着种种优势,但是对于自然灾害风险,即使通过再保险和风险证券化的手段,商业保险公司也可能无力承担。如果没有政府参与,商业保险机构可能没有动机承保此类风险。所以,在巨灾保险制度中,政府应该充当最后保险人的角色。在这一过程中,政府不应该是被动地担当这一角色,而是应当通过充当这一角色,更好地发挥保险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作用,这种思维的转变更有利于推动巨灾保险制度在我国的建立与完善。


转载于《中国保险报》“北大保险评论”第447期,2014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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