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锁凌燕:关于完善我国保险市场体系的一些思考

2016-08-02

    近期,保险业多条新闻引发了市场内外的高度关注。6月12日,上海保险交易所举行揭牌仪式,正式开始运营;6月22日,保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称已正式批准首批三家相互保险公司进行筹建;7月7日,保监会在官网发布了《关于筹建华贵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如无意外,华贵人寿将是贵州省内第一家法人保险公司;7月7日,保监会在官网发布了《广西辖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退出管理指引》,在广西开展分支机构退出机制试点工作。目前来看,一个包含交易所、股份保险公司、相互保险公司、自保公司和互助社等多元主体的,涵盖“线上”“线下”不同交易空间的,有“进”有“出”、包容开放的市场体系架构已经基本形成,支持创新、鼓励区域协调发展的政策引领方向也已十分明确。

    毫无疑问,要满足消费者不同阶段、不同类型、不同层次、不同水平的需求,必然需要一个主体丰富、区域协调、竞争有序的完善的市场体系。由于历史原因,中国保险市场是在过去几十年才开始在改革中重建发展起来的。作为非原生市场,我们有一个重要的“优势”,就是能够在学习和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发展实际,借助顶层设计对市场体系进行主动性、系统性的谋划。海外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保险市场已经发展了数百年,大多已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过自然演化,建立起了成熟和完善的保险市场体系。在国际保险实践中,保险交易所、自保公司、相互公司等不同形式的保险供给主体形式都体现出了各自的特点。保险交易所是分散保险市场风险的好途径,有助于创造更多衍生品以增加流动性;自保公司和相互保险公司的出现,为投保人用更灵活、更成本节约的方式获取保险保障提供了有效渠道。国际经验充分表明,一个统一开放、不同类型主体有序竞争的市场体系,有利于将保险服务长期维持在专业和高效的水平。

    不过,从没有市场到逐步建立市场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市场兼具转轨和新兴的特征, “看不见的手”约束力还不够强,很多机构的公司治理结构尚未完善,市场本身未必能够自发实现其功能。国际新兴经济体的实践也表明,市场体系的完善,需要有严谨的监管制度保驾护航,整个过程不仅要“得其形”,还要“得其神”。要做到这一点,自然需要对当下中国的市场生态有深刻的理解。

    当前中国保险市场的生态,已有诸多改善:第一,对于保险行业功能的观念和看法已经得到了广泛的传播和认同,保险业经营政策环境正在以前所未有的积极态势向有利方向发展;第二,监管在行业发展过程中不断调整,正朝着“法无授权不可为”、“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方向转型。第三,伴随经济结构转换和产业结构升级,资本渴望向产业价值链高端扩展、实现从实体产业向金融产业的跨越,保险业投资热度高涨。第四,不同规模的、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险企并存,经营模式分类选择、各自创新的态势已现端倪。第五,保险在经济中的渗透度不断提高,行业在风险管理价值链中的话语权逐步提升。这些都为保险市场体系完善奠定了良好的“资源”基础,在这个时点上大胆地探索新机制、给市场明确的预期,以激发其活力和创造力,不仅必要,而且恰当。

    但不容否认的是,中国保险市场生态环境也存在很多问题,例如:第一,保险市场区域结构仍有失衡,且与社会经济发展失衡规律类似,而经济力和社会力的自然作用倾向于加大区域间的差距和失衡。第二,在传统经营模式下,消费者结构大致符合“二八定律”,高价值贡献客户主要集中在中高收入人群,客户多层次、个性化乃至碎片化的金融需求难以得到有效满足;第三,伴随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在行业外部已经产生了多种具有保险产品本质特点的风险分散安排,这些安排是否需要、以及应该以什么形式、什么节奏纳入监管范畴,尚无明确的规则、流程和标准。

    在这样的环境下进一步推进市场体系的完善,可能至少需要处理好三大问题。第一,如何借助市场准入政策“杠杆”促进保险市场区域协调发展?在市场准入时考虑“区域性”原则的主要目的,并不只是要单纯地增加中西部地区的法人保险机构数量。正如多年来我们经验观察所见,作为经济“助推器”,保险市场的发展不仅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结果”,还可以在更大空间中发挥对经济发展的正反馈作用,进而形成保险市场与社会经济发展之间的正反馈循环。所以,在市场准入过程中,要更注重把握保险机构服务区域经济建设的潜力。

    第二,如何引领不同类型的保险机构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形成各有专长、各有特点、创新发展的竞争格局,以满足消费者多元化的需求?例如,已有大量研究表明,因为相互保险缺乏对管理层的有效约束,所以更适合承保风险管理专业性要求较低、相对同质化的个体风险,实际上更适合于长尾市场的开发。但是,一种新事物的成长,必然面临一个消费者教育的问题,而面对长尾市场消费者,这项教育工作可能需要更关注普及性。先行者的探索和实践将代表相互保险的“中国含义”,具有非常重要的示范意义,需要谨慎关注和诠释。

    第三,如何处理好“体制内”市场体系完善和“体制外”“类保险”业态规范之间的关系?在移动互联时代的技术条件下,国内出现了许多准俱乐部式的互联网互助平台,它们用互联网的信息撮合能力取代了保险人的中介功能,用事后分摊、即收即付的互助金取代了保费的地位,因为其小额、分散的资金特征和非营利性的动机导向,颇引人注目。这些业态虽然具有保险的本源特征,但并不满足《保险法》对“保险”的严格定义,尚游离于监管体制之外。如果能够对监管法律框架进行恰当的调整,以业务本质为监管内容的确定依据,在保护创新、防范风险的原则下,推进动态差异化的监管方针,在对不同性质机构分类管理的基础上,针对不同业务特点、规模和风险控制机制设定差异化的监管要求,监督引导新兴业态规范发展,不仅有利于维护市场体系的统一性,而且会进一步推动“体制内”保险机构组织变革和效率提升,促进保险市场体系完善。这实际上也提出了一个重要课题:在创新年代,监管部门也需要前瞻思考、积极变革。


转载自《中国保险报》“北大保险评论”栏目第531期,2016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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