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1-29
《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在“完善现代保险市场体系”一节中指出,要“积极发展自保、相互等新型市场主体,不断丰富新业务形态和新商业模式”。引入国际成熟保险组织形式,发展新型保险市场主体一方面能够丰富和完善保险服务体系,增强保险市场发展活力,另一方面能够填补我国保险行业空白,提高服务经济社会能力。在此背景下,探索研究在美国等发达保险市场十分成熟和常见的交互保险(Reciprocal Insurance Exchange)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交互保险是国际上成熟的保险组织形式
交互保险又称互惠保险,是指具有相似风险保障需求的人以相互帮助、共摊风险为目的,通过专业第三方管理者将自身风险与其他人进行相互交换的经济活动。其中,进行风险交换的人称为认购人(Subscriber),第三方管理者称为实际代理人(Attorney-in-fact)。交互保险至今已有一百多年的发展历史,和相互保险一样是互助类保险的类型之一,目前主要存在于美国和加拿大等北美国家。
以美国为例,2014年美国共有交互保险组织近两百家,保费收入超过530亿美元,其中不少国际知名的大型保险组织均采用了交互保险形式。如1922年成立的美国联合服务汽车协会(USAA)以美军士兵为主要认购人,拥有超过2.8万名雇员,认购人超过1140万。2015年实现保费收入167.86亿美元,总资产达1370.76亿美元,在美国所有保险公司中排名第22。再如Farmers Exchanges,以世界闻名的苏黎世保险集团控股的Farmers Group, Inc.(FGI)作为实际代理人,是美国最早的交互保险组织之一。还有成立于2007年的PUER交互保险组织,2015年实现保费4.9亿美元,连续9年实现保费40%以上的增速,是近年来美国保险市场发展较快的交互保险组织之一。
交互保险的起源及基本特征
交互保险组织最早产生于1881年,在美国纽约的一家商人俱乐部,6名面临着火灾风险的干货商人由于不满意保险公司的火灾保险费用过高且服务质量不佳,签署了一个互相救助的备忘录,约定每家都承诺出资2000美元,如果有人遭受火灾损失,大家将在2000美元额度内对受损者提供经济补偿,这就是第一个原始的交互保险协议。这种互相帮扶的经济互助形式一出现,就受到其他同样面临火灾损失风险的商人追捧,大家纷纷申请加入其中。上述6名商人组成了一个委员会,负责审核申请人资格及处理损失赔偿等日常事务。随着认购人不断增加以及认购人所在行业的多样化,委员会越来越力不从心,就雇佣了专业的实际代理人来负责交互保险的所有日常事务,委员会退居幕后监督实际代理人的行为规范。自此,交互保险的实际代理人制度初步建立起来。
然而,这种事前商定赔偿额度,事后向未遭受损失的认购人收取保费的形式存在很大的违约风险,而且受损认购人经常不能及时得到补偿,这显然不利于交互保险的健康运营。因此,运营一段时期以后,实际代理人倡议,所有认购人事前将承诺支付的保费以存款的形式(Premium Deposit)交给实际代理人管理,遭受损失的认购人最多可享受保费存款十倍的赔偿,并且在年终结算时,实际代理人会将剩余保费存款返还给未遭受损失的认购人。这一倡议得到广大认购人的认同,自此,接近于现代交互保险的经营模式正式确定。
从目前国际交互保险市场的发展情况看,其具有如下几个主要特点:
第一,实际代理人制度。实际代理人制度是交互保险区别于其他保险主体最显著特征。实际代理人由交互保险组织的董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聘请,权利由所有认购人让渡,受董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监督,经营管理交互保险所有的日常事宜,对全体认购人负责。作为管理者的实际代理人并不是交互保险的认购人,这就将风险池和管理平台天然隔离,保证风险池的风险不会蔓延。这种更为专业化的管理保证了交互保险高效可持续运行,同时又节省了成本。
第二,区别于一般保险公司的运作模式。和股份制保险人相比,交互保险的保费也是缴足制,但在保费盈余的分配上有所不同。认购人如果发生损失可以获得保险赔偿,如果没有发生损失,认购人可以选择拿回保费盈余或继续存在特定账户。这一特征使得交互保险在美国享受很多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不以盈利为目的。交互保险的经营目标是服务所有认购人,不追求利润最大化,作为交互保险所有人的认购人既是投保人又是被保险人,通过事前签订的保险赔偿协议,可以最大限度的降低道德风险,同时可以简化核保核赔流程,使得经营费用尽可能的最小化,为认购人提供成本低廉的保险产品。
第四,不是严格的法人组织。在交互保险中,认购人可以是法人机构,实际代理人也可以是法人机构,但两者并不一定组成一个实际的法人实体,严格说来它只是一个交换保单的平台。因为这一特征,交互保险在发展之初并没有独立的法人地位。随着法律制度的完善,现代交互保险组织已具有一般经济实体以自身名义起诉利益相关方的权利,或授权实际代理人代为行使起诉权或被起诉。
交互保险的监管
在交互保险组织出现的早期,管理层以交互保险并不是法人实体来逃避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管。但这一现象并没有持续很长时间,目前交互保险均接受监管部门的严格监管,一些常见的保险监管方式同样适用于交互保险。除此之外,美国等地的监管部门还根据交互保险的特征制定专门的监管办法,以防范由于交互保险的经营不善而影响经济和社会稳定。
让我们来看看美国交互保险的发展历史。1900-1925年是美国交互保险快速发展时期,1925年就已经有200多家交互保险组织,业务范围也从火险逐渐扩展到其他领域,如车险、责任险、健康险和寿险等。然而,到了20世纪30年代初期,由于对实际代理人监管不足及立法严重滞后,交互保险组织的财务稳定性急剧下降,偿付能力不足,部分组织出现破产或解散。统计显示,1935年美国交互保险社的数量已经不足50家。这一情况对美国保险市场和经济社会环境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此后美国开始加强对交互保险的监管立法工作。
虽然交互保险并不具有实体性质,也不是常规的保险公司,但目前美国几乎所有州的监管机构在制定监管规则时都普遍把交互保险当成经济实体或保险公司。在资金运用、准备金提取、产品费率、盈余分配、信息披露、再保险安排、破产清算等领域的监管要求几乎和一般保险公司及相互保险组织一样,不同之处在于对交互保险组织尤其会加强实际代理人的监管。另外,在市场准入方面,交互保险组织必须满足一定的资金要求才能成立,并且不同规模交互保险组织的最低资本要求不同。盈余分配是交互保险监管中比较重要的部分,目前美国各州的保险法均对交互保险的盈余分配制定了比相互保险还严格的监管办法。
在我国发展交互保险的现实意义
第一,有利于扩大风险保障人群,提高保险的渗透率。我国商业保险近年来发展迅速,但也有很多领域商业保险渗透度偏低,甚至存在空白地带。如中低收入人群、农民、小微企业、贫困人群和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这些群体风险较高且比较集中,由于缺乏盈利前景和风控技术,普通保险公司不远涉足其中。作为一种经济实惠的保险制度安排,交互保险通过实际代理人可以为这些有风险保障需求的人群提供专业管理技术(如产品设计、保费存款管理、损失赔偿等),甚至可以通过合理的渠道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我国保险市场还有着广阔的潜力和现实需求,而交互保险是可以刺激我国保险需求潜力的一种新方式,扩大保险覆盖人群,满足普惠保险需求,体现保险社会稳定器的作用。
第二,有利于推进相互保险非盈利性和盈利性的结合。相互保险在我国方兴未艾。但和股份制保险公司不同,相互保险实行不追求股东盈利的会员制,具有较强的社会性和公益性。而由于种种原因,我国企业对非盈利性投资的接受程度有限。从国际上来看,交互保险实现了相互保险的非盈利性和盈利性的结合,一方面交互保险组织保持了非盈利性,另一方面实际代理人可以通过收取管理费而营利,为投资方提供了获取合理盈利的切入点。以Farmers Exchanges为例,这一交互保险组织包括Farmers Insurance Exchang,Fire Insurance Exchange和Truck Insurance Exchange三家相互保险组织,均由其会员所有,共同的实际代理人FGI是苏黎世保险集团的下属集团,而苏黎世保险集团早已在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并且是全球排名前一百的大规模上市公司。另外如美国本土的Erie Insurance Group交互保险的实际代理人也是一家上市公司。
第三,有利于引导民间自发互助保险需求,规范民间互助保险行为。随着我国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自身风险保障的需求与日俱增,出现了大量不同规模和不同性质的互保互助团体,比如农机互助组织、渔业互助组织、社区大病互助组织以及一些网络互助团体等。一方面,民间互助保险需求正越来越广泛地自发涌现,对这些互助保障需求必须客观看待,而不能一味限制甚至打压。另一方面,当前民间互助组织鱼龙混杂、良莠不齐,部分存在不规范的行为,蕴藏着一定的风险隐患。如果不加以引导,民间自发互助一旦出现大量风险事件,可能导致基层民众利益受损,甚至影响社会稳定。通过引入交互保险的实际代理人制度,将有利于引导并规范民间互助保障,促使其逐步纳入政府监管范畴,走上健康有序发展轨道。
转载自《中国保险报》“北大保险评论”栏目第545期,2016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