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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伟:2016年中国保险业回眸与思考

2017-01-11

    2016年是“十三五”的第一年,这一年保险业做了许多事,取得了不俗的成绩,也引起了不小的关注。本着“值得记述”的原则,笔者从保险业布局总体规划、夯实监管基础、助推民生保障、探索多维创新等四个方面对保险业改革发展的重要事件进行回眸与思考。

    一、保险业布局总体规划

    2016年,保险业从两个方面进行总体规划的布局:一是发布保险业“十三五”发展规划,二是提出坚持“保险业姓保,保监会姓监”。

    (一)保险业“十三五”规划

    2016年8月,保监会发布《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简称《纲要》),《纲要》明确了“十三五”时期我国保险业的指导思想、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政策措施,是未来五年保险业科学发展的重要蓝图,对保险业深化改革和服务国家发展战略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保险业之所以能与国家发展如此紧密相连,一是源于保险的功能,这构成保险业服务国家发展的内在基础;二是源于国家对保险业的重视,这为保险业服务国家发展提供了广阔空间;三是源于保险业自身实力的提升,这为保险业服务国家发展提供了强大支撑。“十三五”时期,为了更好地服务国家发展,保险业一要坚持“保险姓保”,二要确保“险企不险”,三要实现“消费者愿意消费”。

    (二)坚持“保险业姓保,保监会姓监”

    2016年,在险资举牌引发争议的背景下,保监会提出要全面落实“保险业姓保、保监会姓监”要求,正确把握保险业的定位和发展方向。

    “保险业姓保”,强调的是保险与金融的不同。从理论上看,保险是金融,但又不是纯粹的金融。金融强调资源的“跨期配置”,强调“资金融通”;而保险强调资源的“跨状态配置”,强调“风险保障”。
“保监会姓监”,强调的是应当厘清“监管”与“发展”的关系,保险监管机构的角色应当是“裁判员”而不是“教练员”。其实,金融业的三大监管机构何尝不都是如此?同保监会姓监一样,银监会和证监会也姓监。

    二、保险业夯实监管基础

    2016年,保险业从三个方面夯实监管基础:一是正式实施“偿二代”,二是启动D-SII监管制度建设,三是发布中国保险业第三套生命表。

    (一)正式实施“偿二代”

    2016年是偿二代正式实施的第一个年份。从保监会目前披露的数据看,保险公司整体偿付能力充足率达253%,行业风险总体可控。

    虽然偿二代正式实施才一年的时间,但其效果已开始显现。从国内看,由偿二代“风险导向”的核心要求所决定,风险高的公司需要更多资本相匹配,风险低的公司则可以降低资本要求,释放多余资本,国内不同业务结构、不同风险程度的公司开始出现分化,这无疑有助于提升监管的效率,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从国际看,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在全球保险资本标准(ICS)中,根据偿二代数据为中国单独增加了分组和相应的风险因子,由此提高了中国参与国际保险市场规则制定的话语权。

    (二)启动D-SII监管制度建设

    2016年4月,保监会召开国内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D-SII)监管制度建设启动会;3月和8月,就《国内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监管暂行办法》进行了两轮公开意见征求;5月,面向人保集团、国寿集团等16家保险机构,开展了D-SII评定数据收集工作。

    D-SII是指一旦发生重大风险事件导致难以持续经营,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的保险机构,通俗地讲,就是那些“大而不能倒”的保险机构。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人们发现“大而不能倒”保险机构具有系统重要性影响,并且监管缺位,于是金融稳定理事会和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开始针对全球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G-SII)提出更高的监管要求。在此背景下,中国启动D-SII监管制度建设。下一步,保监会将制定D-SII评估方法,认定D-SII名单,并提出更高的监管要求。

    (三)发布第三套生命表

    2016年12月,保监会发布我国保险业第三套生命表――《中国人身保险业经验生命表(2010-2013)》。此前,1996年和2005年,我国分别发布了第一套和第二套《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
与前两套相比,第三套生命表有了明显的进步。一方面,拥有世界上最大的样本数据量,共收集了3.4亿张保单、185万条赔案数据,覆盖了1.8亿人口;另一方面,生命表编制更加精细,对于男性和女性分别有三张表,即非养老类业务一表、非养老类业务二表、养老类业务表。

    众所周知,生命表是现代人身保险业科学经营的基础,对于产品定价、准备金评估、现金价值计算等都具有基石性的意义。因此,第三套生命表的发布,将有利于夯实行业发展和监管的基础。

    三、保险业助推民生保障

    2016年,保险业从三个方面助推民生保障:一是保险助推脱贫攻坚,二是出台大病保险配套制度,三是城乡居民住宅地震保险正式销售。

    (一)助推脱贫攻坚

    2016年5月,保监会和国务院扶贫办联合发布《关于做好保险业助推脱贫攻坚工作的意见》,要求精准创设完善保险扶贫政策,创新保险扶贫体制机制,为实现到2020年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保险支撑。

    在我国,贫困人口中因病因灾致贫返贫的占有相当部分,而保险因其风险保障功能与扶贫具有天然的联系。通过精准对接农业、健康、民生、产业脱贫、教育脱贫等服务需求,保险可以在助推脱贫攻坚方面大有作为。近年来,河北阜平、宁夏、云南昭通、河南兰考等地在探索保险扶贫方面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下一步,在“空间维度可复制性”和“时间维度可持续性”的检验通过之后,可以在全国进一步总结推广。

    (二)出台大病保险配套制度

    2016年10月,中国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5项制度,对保险公司参与大病保险的投标管理、服务标准、财务核算、风险调节、市场退出等方面提出了明确的规范和要求。
截至2016年9月底,保险业在全国31个省区市承办大病保险业务,覆盖9.2亿人,占大病保险总覆盖人口的87.6%。2016年1-9月,大病保险患者实际报销比例在基本医保的基础上提升了13.85%,有效缓解了“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开展大病保险是利国利民的好事,但如何将好事办好,这对保险业是一个大考。在实践中,个别保险公司服务能力薄弱,恶意竞标,有的甚至弄虚作假套取费用,或者借大病保险业务输送不正当利益,造成了负面影响。我们希望,在此次保监会五项制度的规范下,大病保险制度体系能逐步走向完善。

    (三)居民住宅地震保险正式销售

    2016年5月,保监会和财政部联合发布《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7月1日,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产品正式全面销售。这标志着汶川地震之后,呼吁多年的巨灾保险制度终于从理论向实践迈出了重要一步。

    此次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坚持“政府推动、市场运作、保障民生”的实施原则,采取“整合承保能力、准备金逐年滚存、损失合理分层”的运行模式。城镇居民住宅基本保额每户5万元,农村居民住宅基本保额每户2万元,运行初期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下一步的重要工作是推动《地震巨灾保险条例》出台,为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实施提供法律保障。

    四、保险业探索多维创新

    2016年,保险业从多个方面推进改革创新,其中几项尤具积极意义。一是区域创新。6月,国务院同意在浙江省宁波市设立国家保险创新综合试验区,保监会与浙江省政府正式印发《浙江省宁波市保险创新综合试验区总体方案》,以期为全国保险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二是市场创新。6月,上海保险交易所正式开业,规划建设保险、再保险、保险资产以及保险衍生品等四大交易平台,逐步形成创新性、公开性的多层次市场体系。三是主体创新。6月,保监会正式批准首批三家相互保险社(众惠财产、汇友建工和信美人寿)筹建,标志着相互保险组织形式在我国开启新一轮的实践探索。四是机制创新。11月,最高人民法院与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全面推进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建设的意见》,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推向全国。这些区域、市场、主体、机制等多个维度的创新探索,为保险业自身深化改革,以及保险业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都注入了新的活力。


转载自《中国保险报》“北大保险评论”栏目第548期,2017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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