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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全:交强险带给了我们什么?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7月1日开始正是施行。交强险作为我国第一个通过立法予以强制实施的保险险种,不仅影响到我国一亿多车主,而且与广大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因此,刚施行不到10天的它就已经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输入关键词“交强险”,百度搜索到相关网页约787,000项,Google在搜索到简体中文网页823,000 项;而已经实行了三年多的“三责险”,其搜索结果为百度94,900项,Google 84,900 项。其备受关注的程度由此可见一斑。
社会公众对交强险的态度大致可分为三类:一是支持、赞同;二是抱怨、不满;三是哪个险种都无所谓。不同的态度反映了各自与新险种不同利益的关系。反对者中的车主主要抱怨保费负担加重而保额却降低;强制性保险使得低风险投保人替高风险司机“买单”,从而有失公平。而小的保险公司则抱怨统一的费率和免赔限额使其失去与大公司竞争时价格上的优势,而低的价格正是新公司争夺市场份额最锐利、也是老公司最害怕的武器。赞成者的理由是交强险保护了受到交通事故损害的第三者利益,保障伤者能及时得到救助,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与违章行为和出险次数挂钩的费率有利于减少交通事故;而认为交强险保障范围和程度大、相对保费较低的观点暂时还不能得到经验数据的支持。我们可以揣测还有从新《条例》中得利而喜不行于色者在。如6月下旬的某日各保险公司被告知车险中的主险部分(车损险和商业三责险)要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费率,并且只能从根据“老三家”(人保财险、平安财险和太平洋财险)的车险条款分别设计A、B、C三款车险条款中根据自己的情况和目标客户来选择。这明显有违市场公平原则的行为(不知是否实行)竟要借交强险施行之机强加给市场,使得人们不禁猜测新险种的背后是否有“利益联盟”的影子?我不得而知。
与之前相应险种相比,交强险有以下特点: “无过失责任”赔偿原则;保障范围不同;具有强制性;实行全国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费率;实行分项责任限额;实行统一条款和基础费率;由保险公司代理;建立救助基金。
交强险“具有很强社会公益性,车主投保了它之后,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将由保险公司向受害第三方及时地提供赔偿,这对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因此要通过国家法律强制手段来实施”;而《条例》是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的具体实施。这应该是使具有“统一性”和“强制性”的交强险成为“正当”的主要原因了。在此我将不讨论带来社会利益转移发生变化的这一法规的正当性,虽然这种讨论肯定有趣也很有意义。我只想说一点:既然“交强险制度和救助基金制度是一个完整的保障体系,具有很强社会公益性”,救助基金的来源就不应该只是条例中列出的五条,“财政资金应该予以支持”。
交强险实行统一的条款和费率,即使是一年后的折扣也受到不能低于7折的限制,使得价格在市场中的作用受到极大限制。从2003年1月1日,保监会宣布实行费率自由化,各家公司根据自身经营状况推出了差异化的费率和个性化险种。这既能通过价格杠杆减少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影响,又能体现保费与风险水平相关的公平性,还能激励保险公司降低成本,实现优胜劣汰。均衡、合理的价格水平只有在竞争的市场中才能发现和形成 ,“统一”和“强制”的结果破坏了市场价格的形成机制和价格的激励机制。而“保监会按照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既不能反应市场的真实费率水平,又不能激励保险公司努力创新来降低成本。即使交强险业务“与其它业务分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保监会也难以掌握保险公司的真实成本。当保险公司希望提高费率时多报成本,希望降低费率时便少报成本,保监会对此大概没有什么有效的应对办法。“加大检查力度,每年对保险公司交强险业务情况进行核查”自然不会有好的效果。有人可能说保监会可以通过比较各个公司的成本来确定真实的水平。而问题可能正出在这里:为了使保监会制定符合自身利益的费率水平,各个保险公司必然使出浑身解数,包括“跑关系”和政治游说。而本来公司可以把这些精力和财力用于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降低费率等有利于增强保险公司竞争能力上来。市场的规则遭到了破坏,在这样的环境中能生存和发展的不会是具有很强创新能力、较高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的公司。
而且“统一”和“强制”也不一定会有效,“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难以得到遵循。因为市场的作用总是会通过各种形式来顽强地表现自己,只是在不同的条件下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如为了降低保费,保险公司可以“给予车主一些赠品”,或“给投保车辆进行免费的保养”等等。“只要成本允许,以前在保费上的优惠可以通过很多途径变现给车主”(某公司经理语)。而为了提高保费,“公司可以在 ‘服务缩水’上挖掘利益”。只是这些办法的成本比价格来得更高。
而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交强险有不同的管理运作模式:“在台湾地区,强制保险采取商业运营模式,保险公司之间可以竞争,保险监管机构按照车辆用途、风险程度等因素制定详细费率表,供保险公司参考;在新加坡,强制保险实行完全的市场竞争,强制保险的条款、费率及其它事宜,与商业保险基本相同;在德国,强制保险的条款费率完全放开,保险监管机构不进行干预,监管目标通过对偿付能力指标的监管来实现”(王伟 ,2005)。而在美国,“每个州都有自己的保险条款和费率水平”。如果我们在交强险的实施中遇到困难,希望我们知道还有“他山之石”可以借鉴。
2006-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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