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锁凌燕:发展现实考验监管艺术 |
今年5月末,保监会于去年10月启动的财产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课题研究终告一段落,第一批《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正式颁布、并于6月1日开始实施。《指引》之目的在于使大型商业风险的危险单位划分标准明确化、产险市场行为规范化,进而提升财险业的风险管理水平、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这些政策意图对当下的中国产险业悉皆具有重要意义。
不容否认的是,国内财产保险市场一直存在诸多不规范的经营行为,非理性的价格竞争则是主要的表现形式之一,这一问题在大型商业风险业务领域表现得尤为突出。盲目追求保费规模、单纯依靠压低价格获取业务的现象时有发生,这种做法无疑将保险业暴露在巨大的承保风险之下。一方面,费率过低导致保费收入不足以弥补保险公司的预期损失,这势必会导致承保风险的累积并进一步威胁到公司自身持续经营所必需的财务稳健性;另一方面,直接保险公司为了满足法规要求、保证其偿付能力,需要将超过自身承保能力的风险分出。但是,由于直接承保业务收费过低,保险公司很难按照合理价格和正常程序获得再保险的支持。其结果,在承保风险于产险业不断累积的同时,一些产险公司“剑走偏峰”,在再保险安排的细节上面做起了文章。由于长久以来,业界对危险单位的划分原则和具体方法一直缺乏统一的标准,于是就有公司将单笔高质量业务分拆成多个小额危险单位、实现保费自留,同时将多笔质量差的业务合并成一个危险单位、自动获得合约再保险,进而将风险转嫁给再保险公司。
在这种背景下,由监管部门牵头制定危险单位的具体划分原则、确定合理的划分方法,不仅可以直接规避业界对危险单位划分的随意性,从源头上治理不规范的分保行为,而且可以缩减直接保险公司的“投机”空间,对其盲目的“价格战”釜底抽薪,避免产险业“自杀式”的承保行为,从而间接促进保险公司更精细地分析其承保风险、形成合理的价格机制。虽然这套《指引》相对于财产险业务的具体实践而言还是粗线条的,但是,《指引》系统地归纳总结了危险单位划分操作中必需考虑的要点和基本方法,特别是确立了“存疑不分”的谨慎原则、明确了危险单位划分的时机,既具有相当的合理性,又切合实际需要。此外,由监管部门出面组织业界力量、制定危险单位划分的指导原则,可以藉由政府的优势与力量,缩减直接保险公司与再保险公司个别谈判与交流的周期和复杂性、大大降低交易成本,其效率自不待言。
然而,《指引》的出台所折射出来的现实,却让人忧心难平。在经历了二十多年的发展之后,在保险业已经面向世界开放的今天,中国的保险企业仍然在以忽视经营风险的价格竞争作为重要的竞争手段之一,仍然有公司不惜牺牲效益、牺牲偿付能力去追求保费规模,其做法近乎“饮鸩止渴”;同时,再保险公司对直接保险公司的谈判能力及其自身的风险管理水平也很值得置疑。这些现象,是保险企业的管理决策者的颟顸――对主营业务的风险缺乏准确的估计、甚至判断力――所致吗?就中国保险业整体而言,这个论断是根本站不住脚的,企业的管理决策者从来都不缺乏实用理性。那么,问题出在哪里?
从微观层面讲,是因为保险公司的治理结构尚不完善。经营管理者出于其自身的利益考虑,没有足够的激励去很好地管理经营风险,甚至有违背股东利益、进行不正当作为的动机。仅是设立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在纸面上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经理班子的权责利及相互关系是相对简单的,但是,公司治理的灵魂却不在此,而是在于如何激励/约束经营管理者,对当前的中国保险业而言,这不仅涉及具体的激励约束机制安排,还涉及股东的治理动力和力度问题,而后者更为关键,特别是在国有产权占据主导地位的情况下。如何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资产的使用效率,这个问题不仅不容回避,而且值得深入探讨。
而从宏观层面来看,长期以来中国保险业所走的“发展主义”道路,正在将保险企业引入价格竞争的“囚徒困境”。在中国步入改革开放时代之时,也正是保险业恢复发展之初,改革者的主流价值观来自发展主义,即相信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可以由发展本身来解决。这一思路深刻地影响了中国保险业,并且被进一步翻译成:先做大行业规模,各种制度可以在增长中建立和完善。而事实上,为了匹配国民经济的发展,保险业自始至终都有强烈的“做大”的冲动,并长期表现为粗放型的数量扩张,很多事关保险业长期健康发展的制度建设问题被增长的光芒所掩盖,并日渐累积下来。随着对外开放带来的竞争压力不断加剧,各公司虽然开始将注意力投向经营效益,但是它们对规模所代表的市场地位之关注却从未削减。在公司治理尚不完善、创新能力又有待提高、产品差异并不明显的情况下,保险公司自然有强烈的降价冲动,而只要有一种降价方法可以用很低的成本绕过监管法规,恶性的价格竞争就难以避免,进而导致市场的生态环境恶化。这次的大型商业风险承保所暴露出来的问题,是由监管部门出面制订保险公司业务活动的指导原则来解决的,间接地暴露出市场机制在这一领域的调节失效,而行业组织也没有发挥出明显的作用,最后只能由政府“再次出手”,“挥刀斩乱麻”。可以说,近年来伴随保险业市场化进程的推进,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市场行为的态度,已经从原来的行政管理转变为监督和引导;但是,《指引》的出台,却又恰恰见证了这样一种局面――政府不干预、市场秩序的混乱就难以平复。长期奉行发展主义思路,使得保险业制度建设和市场机制的发育显著滞后。
面对这样的发展现实,我们必须承认行政力量介入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这也决定了监管部门在现阶段的工作性质和工作内容与成熟市场中的监管者定然有所区别。中国的保险市场化必定是一个行政干预与市场力量此消彼长的过程,也绝对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在这个漫长的过程中,如何把握行政力量“进”和“退”的度,必将是对监管艺术的持久考验。
2006-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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