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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全:银保双方应建立互惠关系

    由于我国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管理体制,银行保险起步比较晚,但是发展很快。据统计,2001 年,全国银行代理的保费收入仅为47 亿元;2002 年前六大寿险公司的银保收入达388.1 亿元,占寿险保费总收入的17. 4 %;这一数据在2003年为765亿元,占比为26%;2004年为795亿元;2005年为905亿元,占比约为25%。2006年1至5月份,寿险公司保费收入同比增长13.5%,其中71%是由银保业务拉动的,银保业务保费收入占比已经上升到33%。银行保险与个险、团险一起已经成为寿险产品销售的三大渠道之一。
    在银行保险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着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手续费恶性竞争,费率超过保险公司可承受范围,银代业务利润微薄甚至无利可图;二是手续费支付方式不规范,存在账外暗中向银行代理机构、网点及其工作人员直接或间接支付各种费用的行为;三是部分网点仍然存在销售误导行为,如片面夸大投资性产品的投资收益水平,不如实告知保险责任、退保费用、现金价值和费用扣除等关键要素等。受多种因素的影响,6月份银保业务的增幅明显减慢,已经下滑至25.16%。为了规范银行保险市场,7月3日,保监会和银监会两大机构联手发布了《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
    尽管银保市场在我国起步较晚,发育还很不成熟,存在着许多问题和不规范之处,我仍然相信这一市场的未来是光明的。主要的理论依据是银行与保险(主要指寿险,下同)合作可能带来的巨大的潜在利益。首先,银行和保险公司有许多相似之处,它们都属于金融机构,以不同方式吸收个人存款,然后把这些资金通过多种渠道进行投资。大数定理、规模经济、流动性创造和风险管理是银行与保险公司所共有的,它们提供相似的产品争夺公众储蓄。合作的潜在利益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1)“信息假说”。银行、保险合作可以增加获得客户内部信息的途径,保险公司可以获得客户的个人储蓄账户信息,银行也可以获得那些放弃银行贷款但购买保险的客户的信息;(2)“规模经济假说”。由于对银行业务和保险业务的强制性分离,银行贷款的大部分来源于短期浮动利率存款,而人寿保险公司的资金则来源于长期固定利率的保险合同。而信息问题和债务期限选择之间存在联系。银行-保险合作能够在金融中介化过程中兼顾短期和长期债务、资产结构,并能更好地吸引和留住零散客户和公司客户,从而带来收益;(3)“多样化假说”。当公司在相关市场上进行管理技术和有形资源交叉分配时,多样化经营可能带来公司价值的增值。在公司内部,相互隔离的分散化会导致资源分配和投资的无效率,以及降低公司的价值,而银行业和保险业相互联系,就会形成多样化收益。范围经济假说与多样化经营有关但不尽相同。
    而潜在的合作利益要成为现实,合理的分配规则十分重要。我想,合理的分配应遵循以下几个基本原则:(1)建立在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志愿合作的基础之上;(2)利益的分割与所承担责任基本对等;(3)所获份额与其在市场上的谈判力正相关;(4)从长时期看,合作双方通过合作都将获得正的经济收益。
一个合理的对合作利益的分配规则只有在市场的演化中逐渐形成。这应该是新古典经济学(至少是“芝加哥学派”)所坚持的:合理的价格只能在自由的市场竞争中形成,任何政府的介入都将扭曲市场价格。而价格是市场上所有相关影响因素的综合反映。而从我国银保市场的演化中,我们可以看到政府在其中所起的重要作用。虽然《通知》刚发布20多天,它的效果现在还看不出来,但我相信市场也将因此逐渐走向规范,它所起的作用是积极的(虽然自由市场也能自发演进出规范)。原因何在呢?
    我在这里给一个粗略、简单的可能解释:新古典经济学以自由的市场为假设前提。而金融业一直受到政府的严格监管,新的金融制度和市场的出现必然与相应的法律法规紧密相关。即使在银行保险发展非常成功的欧洲,也只有在1989年通过《银行业合作第二指令》解除了金融部门的管制后,才激起了20世纪90年代银行大举进入保险业务的高潮。我国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管理体制,银行、保险的合作形式和合作程度始终受到监管制度的严格控制和制约。在这样的背景下,政府在新市场的演进中扮演重要角色就很自然了。
    在我国银行保险发展的初期,保险公司表现得非常积极主动,而银行则显得很被动甚至抱着无所谓的态度,好像是保险公司在求着让银行赚钱一样。这也是“手续费恶性上涨”、“不规范地在账外暗中向银行代理机构、网点及其工作人员直接或间接支付各种费用”等问题的主要原因。而认为是“销售渠道控制着手续费”的观点不能成立。因为销售渠道控制在多家银行手中,正如保险产品控制在多家保险公司手中一样,不能为某一家银行带来特别强的价格控制权。当银行认识到银保业务将给其带来可观利润、而在保险公司长期亏损的情况下它不可能实现这一利润时,手续费的水平、支付方式就会趋于更为合理和规范。
    从我国银保市场的起起落落中可以看到,新兴市场的发展总是需要一个积极的市场主体的大力推动,这一推动者应该是合作利益的最早发现者。如何促使市场合作的另一方也积极参与到这一市场中来呢?那就是把大部分、甚至超额的合作利益让给另一方、使其尝到足够的甜头,它便会觉悟而后积极进入这一市场。例如,据报道,工、农、交、招四家银行已经开始积极规范和发展银保市场:与保险公司合作开发并“陆续推出新型万能寿险、养老金、重疾险、非寿险投资型产品等多种银保创新产品,创建了种类丰富、结构优化的银行保险产品线”,同时,“不断改进传统的银保产品销售渠道,由原来的单一柜台业务向理财中心、网上银行、电话银行、信贷渠道等逐步引导,扩大了银保产品的销售半径”。我相信,保险公司在银保市场上的艰辛努力必将得到市场丰厚的回报!
    或许一个更为有趣的问题是,为什么首先是保险公司而不是银行发现了这一合作利益、并不惜成本甚至遭受暂时的亏损来推动这一市场的发展呢?

2006-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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