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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 涛:道高一尺 ,魔高一丈 ――论保险欺诈及其防范 |
随着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和风险意识的增强,近年来人们对保险产品的需求也逐渐提升。保险行业已成为我国经济社会中十分重要的组成要素,作为一个朝阳产业正步入蓬勃发展时期。然而与此同时,频频见诸报端的“保险欺诈”现象却如蛀虫般悄然与之相生相伴,以致对这一行业的健康发展造成了危害。
保险业由于其自身固有的信息不对称性、保险标的复杂性以及保险价值的不确定性使得欺诈易于产生。可以说,保险业的历史有多长,保险欺诈就有多久。现代欧洲犯罪学研究者佛立德利希?凯尔兹教授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曾经指出的那样:“恶用保险制度的犯罪,最终将危害善良的保险大众,损及保险制度的社会功能。”
保险欺诈行为对行业的危害首先表现在损害保险公司盈利水平方面。据有关统计数据显示,国际上某些险种因被欺诈而导致的赔款支出最高可达保险费收入的50%,平均保险业务的欺诈损失在10%-30%左右。保险欺诈的存在,不仅仅影响保险公司的盈利水平,更重要的是,将导致诚实的保户必须为获得保险保障而支付额外的保险费。据估计,在某些保险市场,诚实的保户必须为一些保险险种额外支付10%-20%的保险费。如果有一天,保险欺诈作为一种正常的现象存在,且具备相当大的规模,保险公司和其保户之间赖以维系的最大诚信原则将彻底崩溃,保险机制将不复存在。
保险欺诈行为的后果十分严重,其表现错综复杂。从发生的主体来看,有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受益人所为;有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等中介组织所为;还有保险从业人员自身的欺诈行为。从操作环节来看,有投保之前就已精心策划的,这类情况往往伴随有刑事案件的发生;更多的则是事前没有主观蓄谋,而在出险后以伪造事故现场、伪造证明等手段获得超额或本不该获得的赔款。从手段来看,有故意隐瞒标的风险,不如实告知的;有故意制造风险事故损失的;有故意扩大损失程度的;有故意虚构保险标的,谎称损失的;有伪造、编造保险事故单证,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也要索赔的等等。
我国保险业虽然起步较晚,但保险市场不断得到培育,业务量也是急速扩张。尤其随着我国经济逐步市场化,经营主体更加多元化,而趋利的动机也使得保险欺诈渐露端倪。有资料显示,在上世纪80年代末期,诈骗犯罪中涉及保险欺诈的仅占2%左右;到1994年底,这类案件上升到6%左右;到2000年,则升至9.1%。根据多个城市的保守估计,目前约有20%的车险赔款属于欺诈,北京市各财产保险公司在2000年至2003年的四年间,骗赔造成的保险损失约有13亿余元。
未雨绸缪,严峻的现实迫使我们不得不给予保险欺诈问题更多的关注。保险欺诈产生的根源来自于人们的趋利本性和制度漏洞,美国作为世界保险业最发达的国家同样无法避免此类问题的出现,其保险市场上的欺诈行为也相当严重。根据保险信息协会 (Insurance Information Institute) 的统计数字,美国每年大约有8% 的财产和意外伤害保险保费收入被用来和欺诈行为相周旋,2002年仅来自于财产保险欺诈的直接损失就高达320亿美元;来自反保险欺诈联盟的另一项数据表明,自1996年以来每年约有854亿美元的诈赔。面对愈演愈烈的保险欺诈行为,美国政府采取的一系列政策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首先,成立由政府机构、保险公司、执法机构、学术机构以及消费者组织等共同组成的反保险欺诈联盟,全面协调反欺诈工作。该组织通过提供一系列反保险欺诈的立法范式,推动各州的反保险欺诈立法,为反保险欺诈提供法律保证。
其次,为了控制保险欺诈的增速,美国大多数州建立了反保险欺诈局。反保险欺诈局是州法律执行机构,大多数建立在各州保险监管机构之中。当调查者接到保险欺诈报告后,开始着手进行调查。对于各州的反保险欺诈局来说,他们首要的职责是维护、执行、管理保险法律法规,而另一个职能则是通过对保险消费者的教育,提高其法制意识,最大程度地事前预防欺诈行为的发生。
再次,及时地将最新技术应用于反保险欺诈行为中。伴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其在反保险欺诈中运用越来越广泛。2005年美国遭受“卡特里娜”飓风的重创,临时成立的专家小组至受灾各州,对在飓风中受损保险车辆和船泊进行调查,并创建了一个专门的数据库。在事故中受损的机动车辆识别号码和船壳识别号码输人数据库中供查询,通过这种方式有力地扼制利用巨灾事件进行保险欺诈的倾向。
以上一系列措施有效地遏制了保险欺诈行为的蔓延,对于处于行业快速发展时期的我国保险业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以下几个方面的建议或许有助于反欺诈行为的实施:
第一,完善我国法律法规体系,从法制的角度对保险欺诈行为进行准确界定,有利于依法监管。相对于人为制造保险事故的“硬欺诈”,夸大合法索赔的“软欺诈”更加难于防范。我国刑法第198条为打击保险“硬欺诈”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由于保险活动的复杂性,保险欺诈活动的手段也不断翻新,各种保险“软欺诈”具有难以观测和界定的特点。建议在对国保险法修改中,完善对各样“软欺诈”的处罚,在条件成熟时再制定专门的反保险欺诈法。
第二,应设立专门的调查管理机构或岗位,统一开展疑难案件的调查处理和监控管理工作,或聘用注册商业咨询公司的专业调查人员进行疑难案件的调查取证等技术工作,这是以保险调查工作的技术专业化和职业化来对抗保险欺诈的专业化。例如在各级保险监管部门或公安机关设立专门的反保险欺诈调查机构,具体运作可仿效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部门的模式。同时在保险公司中也设立专门的调查机构,对于可疑投保和赔案进行先期调查等。
第三,加强保险行业内的信息收集与交流。目前我国反保险欺诈工作仍然处于单兵作战状态,由于业务上的竞争关系,各家保险公司之间没有高效可共享的信息平台。从制度的角度上,这种割据状态给保险欺诈者以可乘之机。因此可以考虑由保监会统筹,建立全国保险业信息网络平台,实现全国范围内除商业秘密外的重要信息共享。
随着经济发展、科学进步,保险欺诈的手段将越来越隐蔽化和专业化,识别保险欺诈将变得越来越困难。同时,形成保险欺诈的原因很多,不仅有社会的、经济的、人性的因素,同时也包括保险公司内部原因和社会法律环境等因素。所以,这场“魔道之争”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平息的。然而,魔高一尺,道高一丈。面对保险欺诈对保险业发展带来的严重危害,保险行业有责任也有能力联合其他行业,以更为专业化的手段,狠狠打击保险诈骗犯罪活动,筑起起保险反欺诈的铜墙铁壁。
2006-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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