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孙祁祥:企业、社会责任及其他 |
2006年年底在北京召开了一年一度的中国金融论坛。大会的主题――和谐社会:中国金融业的社会责任。作为金融业重要组成部分的保险业,自然也有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如何履行其社会责任的问题。这是一个比较“宏观”的问题,也是当前的一个“热点”问题,因此我想,将其作为2007年“北大保险评论”的开篇文章并进行讨论还是蛮有价值的。
此时我在思考这一问题的时候,突然感觉到,很多时候大家在谈论企业的社会责任时,往往是将其作为一个似乎“不言自明”的概念来对待的。也就是说,大家都在说企业应当履行社会责任,但这个“社会责任”的内涵究竟是什么?企业应当如何履行其社会责任?实际上对许多人来说可能未必是一件很明确的事情。
研究企业的社会责任,我认为首先需要明确“企业”的性质。因为“标的”不同,基于其上的责任就可能不同。关于企业的性质这个问题,理论界的研究可以说是汗牛充栋。但我们这里不是要做“文献综述”,因此我只拣两个最重要的定义作为分析问题的起点。经济学大家如科斯、威廉姆斯等人从交易成本的角度将企业定义为“价格机制的替代物”、“一系列不完全契约的组合”;管理学大师如彼得.德鲁克则将企业定义为“一个为了共同的目标将人们的努力集合起来的工具”。结合这两个经典定义,我们来分析企业的社会责任这个问题。
首先,我们可以将企业视作一个为了减少“交易成本”而组成的载体,在其之上,“不同类型的人”为了达到一个共同的目标而“组合”在了一起。那么,企业的目标是什么呢?在人们的通常理解中,企业当然是要达成一个“经济目标”的。虽然不同的企业有不同的“业态”,很难进行横向比较,但如果我们用“货币”指标将其量化,这个“经济目标”就可以用营业额、资产、利润等指标来进行度量。因此可以说,任何一个企业都要“为市场份额而战”,“为营业额而战”,“为利润而战”。其次,不完全契约的制订者都是什么样的人呢?通常有股东、债权人、经营者、供应商、员工、顾客等,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利益相关者(广义)。现在我们来看一下,如果股东和债券人不提供投资,经营者不擅长经营,员工不努力工作,顾客不购买企业的产品或者服务,企业能完成“营业额”、“利润”等“经济目标”吗?显然是不可能的。由此可见,企业目标的完成需要一个基本的和谐环境,这个环境就包括我们上面所说的各种关系,具体来说,就是和谐的股东关系、和谐的员工关系、和谐的顾客关系等等。如果利益相关者之间有根本的冲突和矛盾,企业就很难达到它的经济目标,也就更谈不上生存和发展了。而企业如果不能够生存和发展,就会引起生产、经营链条的破坏或者中断,引起失业、甚至引起社会震荡。
由此可见,企业作为社会这个“生物体”中的一个“细胞”,相关利益者之间的关系是具有很强的社会效应的,或者说,是具有很强的外部性的,因此,我们就不能把它简单地视作一个企业里的“内部事务”,而是要看作涉及社会大局的“社会责任”。但这个社会责任又并非外部强加于企业的,而应该是“内生”于企业的“经济目标”之中的,二者之间具有紧密的联系。如果每个企业都能够忠实地履行好这个社会责任,处理好股东、债权人、经营者、员工、顾客相互之间的关系,就能够保证其“经济目标”的实现,也就能够保证整个社会的和谐。因此,处理好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这一企业的社会责任不仅是企业实现其“经济目标”的重要基础,而且其本身就构成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那么,处理好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是不是企业的唯一社会责任呢?不是的,除此之外,我认为企业还应担负以下四个方面的社会责任:1,照章纳税;2,保护生态环境(具体来说,不能为了自身的发展而污染破坏整个环境);3,进行社会捐助、慈善等公益事业;4,在民族、国家处于紧急、危难的关头,牺牲个体利益,保证全局利益。这四个方面的社会责任依次拓展,呈现出公益性、全局性越来越强的特征。企业在履行这些社会责任的时候,虽然从短期看,从个体看,有时可能会“损失”一些利益,例如,照章纳税的企业与偷税漏税的企业相比,似乎“吃亏”了;保护生态环境的企业与破坏生态环境的企业相比,可能生产成本高了;进行社会捐助、慈善等公益事业与不做这些善事的企业相比,可能支出大了;在民族、国家紧急、危难关头能够牺牲个体利益、保证全局利益的企业与不这样做的企业相比,可能盈利没了,甚至亏本了……,但在一个市场机制、法律制度逐渐健全的体制下,从长远看,从全局看,这样做的企业最终会赢得和谐的环境,赢得消费者的青睐、赢得政府的褒奖、赢得社会的尊重,从而也一定会赢得其应有的市场份额。因此,有些企业把履行社会责任单纯看作是一个“额外”的负担,看作是“纯粹”的“成本”,实在是有些片面和短视了。
需要指出的是,以前我们有些企业确实没有很好地履行其社会责任,但过犹不及,我们也不能在谈企业应担负其相应的社会责任的时候,把政府应担负的责任又“演变”为或者“衍生”成企业的社会责任,由此一推二六五。比如说,政府应当为企业的运行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应当通过法律制度和相应手段保证所有者的产权不受侵犯,应当承担起市场不能做或者不愿做的一些事情。如果政府不能有效地履行自己应负的责任,或者“越权”、或者“缺位”,或者“错位”,但却指责企业没有履行自己的社会责任,这显然是不合适的。
说来说去,我们又回到了经济学的一个基础问题,一个本源问题,即市场( 企业)与政府在经济体系中的定位问题。如果政府、市场(企业)能够做到分工有序、职责明确,各自做好“本职工作”,这个经济体就会是一个有效的经济体,这个社会就会是一个和谐的社会。
2007-01-10
|
|
|
|
版权所有:8797威尼斯老品牌中国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
地址:8797威尼斯老品牌343室(100871) 电话:(8610)6276-7308 理事会员专线:(8610)6417-8390 传真:(8610)6276-7308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