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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祁祥:传承历史,创新未来

——写在保险业改革、开放、发展40年之际

  自1979年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关于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和加强保险机构的通知》始,我国保险业开启了近40年波澜壮阔的发展历程。“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本文拟通过对过去近40年中国保险业发展的历史回顾,总结经验教训以探寻未来发展之路。

  

  一、历史是用来铭记的

  在过去的40年中,中国保险业成长迅速,发展水平不断提升。保费收入从1980年的4.6亿元增长到2017年的36581.01亿元,年均名义增长率为27.47%;资产规模从14.52亿元增长到167489.37亿元,年均名义增长率为28.76%;总保费规模占全球排名从改革开放之初的40位上升到世界排名第2;保险密度从1980年的0.47元/人提高到2017年的2631.58元/人;保险深度从1980年的0.1%提高到2017年的4.42%;保险机构数量从1979年恢复之初的1家增加到2017年底的228家,一个由中外原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中介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交易所等市场主体和交易平台所组成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充满活力的保险市场体系基本建立。

  在过去的近40年中,保险业通过提供巨灾保险、农业保险、环境安全责任保险、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等,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在完善养老和医疗社会保障体系、减灾救灾、提高贫困人口风险抵御能力以及精准扶贫等方面的作用显著。保险机构承保金额和承保范围不断扩大,有效发挥了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

  随着风险保障和服务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作用进一步彰显,保险业在金融市场中的地位也不断提升。保险机构成为我国债券市场第二大机构投资者和资本市场的重要机构投资者,在促进传统的以银行为主导的金融体系向多层次、多支柱的金融体系转变,提高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增强金融体系运行的稳定性和协调性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历史是用来传承的

  保险业在过去近40年的发展中之所以能够取得如此巨大的成就,有很多值得总结的经验。在我看来,最重要的有以下三点:即“以体制改革促开放”、“以开放倒逼改革”以及“以法制建设促发展”,这些经验值得全行业在未来的发展中继续发扬光大。

  第一,以体制改革促开放,建立现代保险制度。

  自改革开放以来,保险业一直在顺应实践的发展,进行体制机制改革。为适应快速发展和防范风险的需要,我国于1996年建立了保险分业经营体制,综合性保险公司相继完成产寿险分业经营的体制改革。2001年以后,保险业加快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步伐,积极吸引外资和民营资本参股,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优化股权结构,运行机制不断完善。2003年,保险业率先完成了国有公司股份制改造,中国人保、中国人寿、中国平安等10家保险公司相继在海内外上市,在学习、借鉴、尊重国际惯例和经验的基础上,根据中国国情,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现代保险制度。

  第二,以开放倒逼改革,不断增强国际竞争力。

  从1992年美国友邦保险落户上海开始,保险业一直走在金融业对外开放的前列。作为中国作为最早对外开放的金融行业,保险在入世谈判中扮演了重要角色。从2001年“入世”开始,我国逐步放开外资保险公司和中介公司在华设立公司的限制,加大保险中介领域的对外开放力度,保险业在更广领域和更深层次参与国际保险市场的竞争与合作。在与国外保险业的同台竞争中,中资公司学到了新的经营理念、商业模式、产品技术、服务方式和管理经验。这种开放大大降低了国内保险业的“学习成本”,迅速缩小了与国外同行的差距,使得我国保险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不断提升。在2018世界500强排名中,中国保险公司进入500强的数量仅次于美国;而中国平安和中国人寿两家保险公司已经进入世界保险业的前十强。

  第三,以法制建设促发展,在防范风险中提升发展质量。

  从1985年的《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到1995年中国第一部《保险法》的颁布,从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到各项部门规章,形成了以《保险法》为核心的保险业监管法律法规和规章体系,并且根据实践的发展变化不断地进行完善和修改,保险业的法制建设一直在路上。

  加强保险业法制建设的重要目的是防范风险,确保行业健康发展,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为实现这一目标,保险监管机构一直在探索创新保险监管制度。2000年,保监会全面开始试行《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2001年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监管部门借鉴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的核心监管原则,引入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和治理结构监管制度。通过不断完善治理体系建设,初步形成了“偿付能力监管、公司治理结构监管和市场行为监管”三支柱的现代保险监管框架,构筑了“以公司内控为基础、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以现场检查为重要手段、以资金运用监管为关键环节、以保险保障基金为屏障”的五道风险防线。随着实践的发展变化,监管部门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监管内容和方式,提出了“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统一,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统一,风险防范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并重,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要求。与此同时,监管当局还不断健全对外开放的法律法规体制,规范外资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依法保障保险业对外开放政策的贯彻落实;及时了解和掌握国际保险监管动态,加强与其他专业监管部门的协作,特别是与周边国家和地区的区域性保险交流合作;提高对国际金融形势和保险发展趋势的监测和分析水平,加大跨境保险业务的监管力度。

  面对国际保险业发展的新趋势,我国开始积极参与国际金融保险业监管规则制定,提升中国保险业的国际影响力和全球话语权。2013年5月,我国推出《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整体框架》,引起国际保险监管机构的广泛关注。

  

  三、历史是用来反思的

  虽然保险业在过去的40年的发展中成效显著,但也有许多值得汲取的教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在较长的时间内,行业普遍存在定位不清、保障功能弱化、发展方式粗放,保险乱象频发的现象。

  中国恐怕没有哪一个行业像保险业这样,需要不断地讨论并呼吁其回归本源。甚至在保险业已经发展了数十年以后的2016年,监管部门还需要用“保险业姓保”这样的“基本常识”来突出、强调行业的属性,要求行业“务好正业”,这不能不说是一种无奈和嘲讽。

  保险的基本功能是风险保障,这是保险业生存、立足、发展的根本。保障功能发挥不足的问题如果得不到有效解决,无疑将会削弱现代保险制度的基础。那么,我们需要反思的是,这个问题为什么会长期存在?

  客观地说,这与我国保险业发展的逻辑起点有关系。从历史来看,发达国家保险业的产生都是基于被保险人风险规避的特性及风险转嫁的要求。在现代保险业发展的数百年进程中,我们可以看到它们的一个共同特点,那就是:保险制度的起源、发展与完善是一个自然演进的过程;风险客观存在的特性以及不断变化的形态,为保险业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其存在的合理性基础,而保险业则因其独特的运行机制,为风险转嫁者提供了保障,在证明其基本价值和作用的基础上不断获得发展。

  反观中国,即使我们可以将1805年英国保险商在我国广东成立保险公司视做中国保险业的滥觞,即使在1949年诞生了新中国第一个全国性的保险机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但真正拉开我国保险业发展大幕的逻辑起点应当是1979年。这一年中国人民银行在下发的《关于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和加强保险机构的通知》中指出,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财产,包括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都可以自愿参加保险。参加保险的财产一旦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契约的规定负责赔偿,国家财政不再核销或拨款。

  不管我们今天如何定义“国际惯例”下保险的基本功能,我国的保险业在复业之初就“背负”着履行“财政保障替代功能”的职责,这一点是确定无疑的。事实上,1979年2月国务院批转的《中国人民银行全国分行长会议纪要》第六条就明确指出:开展保险业务的目的之一,是“为国家积累资金”。这一要求从保险业恢复发展之初,就培育和诱发了行业内资金积累的需求和冲动。

  由此可见,特定的“出生”环境,不可避免地在保险业的发展过程中留下了“胎记”,而早期以“保费论英雄”的评价指标体系、对外开放以后国际保险公司的进入带给国内保险公司“与狼共舞”的“恐惧、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与保险这个弱小产业之间的矛盾,都使得整个行业充满了快速发展的冲动;而同时身兼主管部门职责的监管部门对业绩的“高度关注”,加之相关监管规则的不完善,更是在一定程度上“默认”、“鼓励”甚至“纵容”了这一冲动,由此让保险业落入了一个“增长陷阱”。在行业定位不清和“数量扩张型”发展战略的指导下,保险业以其资金融通的“派生功能”跟银行证券等金融部门竞争,以尽快在保费规模、资产规模上做大,由此形成了保费收入规模、总资产规模迅速增长与基本保险功能发挥不足的“悖论”。这种发展模式继而产生了路径依赖,很难摆脱。

  

  四、历史是用来预示的

  如果以1666年伦敦大火之后,英国牙医Nicholar BArbon 建立的第一家产险公司作为标志,现代保险业已经有300多年的发展历史了。在这300年的人类历史长河中,许多产业、行业遵循着市场发展的规律,按照“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法则,逐渐衰亡、甚至退出历史舞台,然而,保险却以其不可替代的独特功能,不断地发展壮大。1980年,全球保费4661亿美元,2017年达到48917亿美元;从1980年到2017年,世界GDP的平均增速为5.49%,保费收入的平均增速为6.56%;1980年,全球保费占GDP的比重为4.17%,2017年占到6.06%。中国保险业近40年的发展,更是高度契合并印证了国际保险业的发展轨迹。

  保险业之所以“长盛不衰”,原因在于保险特有的功能和作用。保险业“经营”的是风险,而风险是不可能消失的。并且,随着科技的进步、经济规模的增大和社会结构的日益庞杂,风险总量会越来越大、风险类型会越来越多、风险结构也会越来越复杂。只要风险存在,以风险管理为己任的保险行业就有存在的充分理由,而且,它不是一个简单的存在,而是必须稳健地成长与壮大,以适应整个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中国的保险业用过去近40年的发展再次雄辩地证明了上述论点,其行业的地位和重要性也因此得到了党和政府的高度肯定。2006年和2014年,国务院分别颁布了《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提出要使现代保险服务业成为完善金融体系的支柱力量、改善民生保障的有力支撑、创新社会管理的有效机制、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的高效引擎和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抓手,将保险的地位提到了“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认识高度。

  

  五、未来是由今天塑造的

  走过了40年的中国保险业来到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时期。与过去相比,这个时期呈现出许多新的特征,最重要的莫过于现代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世界的万物互联。包括互联网、物联网、区块链、云计算、基因检测技术、人工智能等的广泛运用,保险业务从线下扩展到线上,科技在保险领域的应用场景越来越多。现代科学和技术的发展,一方面给以“风险保障”为己任的保险业创造了巨大的需求和市场;另一方面,又因为“不确定性”的加剧而导致新的风险出现,给保险业带来新的挑战。

  但保险业不就是在迎接一个又一个的挑战中发展至今的吗?这是行业发展的终极真理。无论这个世界如何变化,“发展是硬道理”的道理永远不会变,但在如何发展的问题上,我认为以下几点需要格外引起我们的重视。

  首先,保持定力,辩证理解行业的“变”与“不变”。互联网等现代技术出现以后,新技术将“颠覆”某某行业的说法不绝于耳,保险业也不例外。但我认为,尽管新技术的出现给行业带来了挑战,但它既没有颠覆保险业的基石,也没动摇保险业的支柱。不仅如此,它还将极大改善和提升保险业的经营环境,夯实保险业的基石和支柱。我一直认为,“风险保障、损失分担”是保险业的“基石”;“可保风险”、“大数定理”和“最大诚信”是保险业经营的三大支柱。如果我们能清醒地认识“万变不离其宗”的道理,就能在保持定力的前提下,“以不变应万变”。

  其次,正确处理承保与投资的关系,防止走极端。让“保险回归保障“的诉求,是对保险业长期偏离其宗旨的矫枉,但矫枉不应过正。强调保险的核心功能是风险保障,并不是说不需要重视投资,恰恰相反,由于风险保障的特性和保险经营的特性,投资在保险业发展中扮演着非常重要和关键的作用,这已经被现代保险业几百年的发展历史所反复证明。可以说,没有出色的投资,就没有可靠的保障。

  再次,谨防“创新”的陷阱。过去40年的发展表明,没有制度创新、机制创新、产品创新、管理创新和服务创新,就没有保险业的发展。但在发展的过程中,我们也时常看到一些以“噱头”、“奇葩”为特点的所谓产品创新。它们的出现,在可能产生了设计者预期的“哗众取宠”的效果之时,引发了社会和消费者对保险业的“负评”甚至质疑,损害了保险业的声誉。创新无疑是未来保险业发展的重要驱动力,但创新是有标准的,创新是有约束条件和边界的,创新是必须以尊重客观规律为前提的。

  最后,引入“监管沙盒”模式,平衡风险防范和创新发展之间的关系。

  在当今这个时代,科技与保险的融合发展在深刻影响并改变保险商业模式的同时,也带来了技术风险、数据风险、垄断风险等新型风险。为应对这一新的形势,平衡风险防范与创新发展之间的关系,英国提出的“监管沙盒”制度,值得我们借鉴。

  “监管沙盒”是指由监管机构提供一个“安全空间”,允许公司或企业在符合特定条件的前提下,突破一定的规则限制,在该空间内进行金融科技创新测试。作为一项平衡金融科技创新与风险的制度设计,其核心机制包括监管测试主体、监管豁免、测试程序、消费者利益保护、沙盒退出等机制。“监管沙盒”制度注重监管机构、被监管者以及消费者多元主体共同参与治理。通过多元共治,将事前预防与事中和事后监管相结合,有效改善了监管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实现了对风险的全程监管,有助于平衡金融创新与金融风险,兼顾金融监管的安全目标与效率目标。

  “历史”是用来书写的,“现在”是用来奋斗的,“未来”是由今天塑造的。经历了40年发展之后的中国保险业,有理由期待下一个四十年稳健而更好的发展。

 

  转载自《中国保险报》 “北大保险评论”栏目第628期,2018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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