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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凯:保险创新三层次:产品、技术和监管

  最近一段时间以来,保险圈里经常讨论起由信美人寿联合蚂蚁金服推出并通过支付宝上线的“相互保”这个产品。此产品在今年十月中旬被推出时,立刻在诸多微信群和朋友圈引起 激烈的争论,保险和精算的从业人士同样也是各持己见。概况而言,正方观点大多认为此产品符合最基本的保险特点,可以帮助投保人转移风险,从而更好的丰富我国保险市场的形态。反方观点则认为保险公司不承担风险,只收取费用,从本质上更像一款互助产品,而不是保险产品。然而就在上周,在用户热捧、行业仍对此产品争论不休,甚至对于它是不是保险产品还未有讨论结果的情况下,“相互保”主动改名为“相互宝”,转成了网络互助计划。

  在这两个月里,各种有关“相互保”产品的争论已经将该产品分析得非常详细了,笔者不再赘述,但想借这个问题来谈谈我国保险产品创新的问题。在“相互保”刚刚被推出的时候,有很多人认为此产品改变了过去传统保险产品先付费后理赔的固定模式,通过信用背书,让投保人可以后期再支付保费。同时,由于保险公司不必进行事先的核保,只是收取赔付金额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用,降低了成本,使得投保人得以以更低的保费获得保障,因此是是一种保险创新。但一些精算师则通过详细解释相互保的内在机制,指出其实质为一种追溯型保险产品,与美国员工补偿保险的制度很类似,并不是个新鲜的概念。笔者 认为,无论这个产品在形式上是不是一种绝对意义的创新,其在丰富我国业务形式上的确是一种进步,而且从千万用户热捧这一点上来看,群众对保险产品的需求和接纳程度也是逐日提高。“相互保”或“相互宝”的入局,给整个保险行业带了革新和良性的竞争。我国的保险市场自1979年重新恢复业务后至今已经40年了,这期间取得了相当不俗的成绩。总保费规模和保单规模已经达到了全球第二位的水平,可谓是世界保险大国。然而,在人均保单和人均保费这个层面上来看,我国保险市场离世界发达水平还相去甚远。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中就包函群众的保险意识不足和产品形式单一。因此,笔者认为保险创新将是未来引领我我国的保险市场发展的关键一环,而这其中可以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产品形式创新。通过设计创新型的保险产品来丰富我国的保险市场,从而多方面保障居民所面临的风险,这是最简单也是最容易实现的第一层次。其实近年来,除了“相互保”这款产品以外,我国的保险市场一直都在尝试各种形式的创新和改革。例如,这两年开始流行的“百万医疗”保险; 2016年开始试点经营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并在2017年7月全国铺开;今年年初,部分地区又开始试点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这些产品虽然并不能说是全新的产品,但这些产品的出现以及普及的确完善了我国居民的保障体系,能更好的转移居民所面临的各类风险。中国保险学会还多次组织大学生进行保险产品创新创意大赛,让更多的保险专业学生加入到产品设计中来。虽然其中的很多创意可能最终无法落地,但可以让更多人开始关注保险产品,提高保险意识,以社会的视角来看待保险,也可以让更多的人以保险的视角来关注社会。

  第二层次,保险技术创新。技术的创新实际上比产品形式创新更重要。过去的十年里,保险市场上出现过很多新型产品,一些甚至是在国外已经非常普及的产品,但在中国因为技术更不上,出现了水土不服,销量惨淡。例如,在我国昙花一现的变额年金产品, 2011年曾经在五省市进行试点。然而,这种在北美和日本非常受欢迎的产品好像并不适应中国市场,其中的一个因素就是因为其产品形态相对复杂,要求的技术性较强。尽管其设计理念希望能通过获得投资收益以实现养老金增值目的,但技术不过关使得一些试点产品的投资策略过于保守,对投保人的吸引力不够。还有一个典型的例子是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寿险,这个产品设计之初的目的是能增加老年人收入水平以提高其生活质量。但核心的长寿风险和房屋价格风险的建模应该说是 困扰该产品开发的最主 要问题。最近几年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深度挖掘、区块链、机器学习等技术的不断进步,保险技术如何跟上科技发展的节奏这一问题已经引起了保险公司的重视。笔者认为只有保险技术的创新和提高才能更好地推广创新型产品。

  最后一个层次是监管制度创新。在保险产品或技术创新的基础上,保险监管也需要有配套的制度和措施。以“相互保”为例 ,在该产品推出上线当天,就有很多精算师对其保费计算、准备金计提、偿付能力计算等多方面的问题提出质疑。由于此产品是保费后置,而且“保费”是以费用的形式收取,那么对于保险公司而言,负债该如何确定,准备金又如何计提?而在“偿二代”的框架下,该如何计量其偿付能力风险?这些未能解决的问题说明在保险产品创新的同时,监管制度并没有跟上。产品是新颖的产品,技术也是先进的技术,但监管却无从应对。最终只能从“相互保”改为了“相互宝”,创新到头却成一场空,这对保险行业的长期发展是十分不利的。

  因此,笔者认为保险创新固然是我国保险业未来发展的关键,但也不能盲目的追求产品形式上的革新而忽略背后保险技术的升级和保险监管的完善。只有产品、技术和监管三个层次齐头并进才能让我国的保险业迎来更大的发展,是我国真正的成为保险大国、保险强国。

  转载自《中国保险报》“北大保险评论”栏目第629期,2018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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