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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凯: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有望成为中国版的IRA

  2018年4月,财政部等五部委发布《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显示,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酝酿超过10年的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终于靴子落地。银保监会也随即公布了首批经营税延养老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名单,并且将在一年试点结束后根据情况考虑扩大参与金融机构和产品的范围,有可能会将公募基金等其他金融产品也纳入到个人商业养老账户的投资范围之内。未来的个人商业养老保险也许不再是一个“保险”产品,而将会是一个可以进行广泛投资的个人资金账户。从形式上来看,我国的“第三支柱”个人养老保险的设计与美国的个人退休账户(Individual Retirement Account,IRA)比较类似,有望成为中国版的“IRA”。

  我们先来看看美国的个人退休账户(IRA)的发展历史。在上个世纪70年代,美国政府意识到未来人口结构的潜在变化,第一支柱的社会基本养老金在长期可能会出现赤字。同时,一些中小型企业的雇员或是私营企业者因成本过高而无法加入第二支柱的企业年金计划。个人退休账户计划的出现有效的填补了这一空白。通过一定的税收优惠刺激,个人退休计划鼓励没有参加社会基本养老金计划及企业年金计划的个人进行退休储蓄。当雇员因为工作变动或提前退休时,企业年金计划中的资产也可以转入个人退休账户。这一方面解决了个人的为退休后生活提前储蓄的问题,另一方面也缓解了社会基本养老金的不可持续问题和企业年金的流动性问题。截至2017年底,美国仅传统个人退休账户计划的资产就已经达到了7.85万亿美元,大约占美国总退休资产的三分之一。如果算上其他类型的个人退休账户资产,占比大约是40%。可以说,美国个人退休账户计划中的资产在居民退休收入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为居民的退休生活提供了充足的资金保障。除美国以外,其他很多国家其实都有与美国类似的IRA计划,例如加拿大的RRSP,澳大利亚的自愿性个人养老金等等。我国在2018年试点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可以说是向中国版的“IRA”迈出了第一步,建立起了基于税收优惠基础上了养老计划。

  然而,要想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真正成为足以支撑居民退休收入的支柱,仅凭税收优惠一项还是远远不够的。从美国的经验来看,在个人退休账户计划的成立初期,受政策所限,缴费限额较低,投资品种也局限在一些收益比较稳健的长期债券类产品。居民的储蓄意愿在初期并不强烈。这和我国现阶段所遇到的情况十分类似。从我国个人税延商业养老保险在2018年下半年的销售情况来看,截至2018年底已签发保单2万余件,按税优额度1000元推算,已积累资金约2000万元,规模尚不足。当然因为在产品试点初期,累积规模并不是很重要。然而目前试点期间的可投资产品种类较少,收益率的吸引力不大,加之2018年我国整体经济和金融环境的下滑,这可能也影响了产品的销售情况。

  因此,笔者认为个人税延养老保险接下来的发展应该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引入账户制。目前在《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开发指引》中规定了税延养老保险产品积累期分为收益确定型、收益保底型、收益浮动型三类产品。投资者还是根据自己的风险偏好在这三种不同风险限额下购买养老产品,灵活性不足。根据生命周期的理论,在不同时期的个体会有不同的投资偏好。利用账户制可以丰富投资种类,给投资者更多的选择权。在2018年年底中国养老金融50人论坛上,董克用秘书长专门阐述了账户制养老计划的特点。通过账户制,可以保证养老保险账户的资产不受雇员的工作单位和地点变化的影响,具有很好的灵活性。同时,个人养老账户还可以与税务系统挂钩,避免重复征税。

  其次,加大消费者教育。个人税延型养老保险作为一个既新鲜又复杂的事物,让居民一下子就接受是不可能的。其涉及了税收、投资、养老和保险等多方面的内容,投资期限又比较长,一般的投资者很难搞清楚其中的所有细节。如果不进行足够的宣传,尤其是官方的宣传,是很难引起消费者的关注,获得消费者信任的。然而,我国目前对此类产品的宣传工作是相对缺失的,仅有部分专业媒体和销售产品保险公司才有所提及。反观美国,几乎随处可见有关个人退休账户计划的宣传和推广。其他一些国家也都有专门的官方网站来宣传和解释相应的产品。我国在个人养老保险的消费者宣传方面还有很多的工作要做。

  再次,扩大经营主体。作为养老的“第三支柱”,个人税延型养老保险的主要目的是通过税收优惠的政策,鼓励个人和家庭进行更多的养老储蓄,以协同其他方面共同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在目前试点阶段,经营的主体仅限于保险公司。然而如果养老问题只是局限在保险行业中,那是肯定不够的。前不久的中国养老金融50人论坛提出了“个人养老金”这一概念,去掉了“保险”二字。个人则认为是否强调“保险”这一概念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要能贯彻建立个人税延型养老保险制度的初衷。在“累积期”,应当引入更多的经营主体,通过市场竞争,丰富投资种类,提高产品收益水平;在“领取期”,应该相信保险公司的专业经营能力,交由保险公司通过年金化以更好的应对老龄化所带来的长寿风险。个人税延养老保险一年的试点期即将结束,希望届时能够扩展至银行、基金等行业,让这个产品更具竞争力。

  美国的个人退休账户制度经历了40多年才发展到今天的局面,期间也经历了很多的低谷和波折。我国的个人税延型养老保险才刚刚起步,希望能借鉴美国的发展经验,在经营主体、消费者教育和制度设计方面能更进一步,成为中国版的IRA。让个人税延型养老保险真正起到第三支柱的支撑作用,完善我国的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

  转载自《中国保险报》“北大保险评论”栏目第636期,2019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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