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24
过去20多年,车险改革一直在路上。车险经历了1995年的“监管部门统颁”、2002年的“公司自主制订”、2006年的“行业制订、公司选择”和2015年的“深化改革”,即将迎来2020年的“综合改革”。在改革的不同阶段,既面临不同的阶段性问题,也面临一些相似的长期性问题,本次车险综合改革所希望解决的,应当是长期性问题。
从银保监会发布的《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简称《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等相关信息看,这次拟实施的改革确实是一个“综合改革”,它涵盖了交强险和商车险、条款和费率、产品和服务、传统车险和新能源车险、市场和监管、供给者和中介渠道,改革的决心很大,亮点不少。在这个一揽子综合改革的众多指向中,一个困扰车险市场的长期性问题是如何把握市场与监管的关系。
关于市场与监管,“管”与“放”之间常常陷入矛盾,但其实问题可能不在于“放”和“管”的本身,而在于“怎样放”和“怎样管”。换言之,同样是“放”,应当放什么、不放什么;同样是“管”,应当管什么、不管什么。
在讨论需要“怎样放”和“怎样管”之前,我们先来看一下中国车险市场属于一种什么样的市场结构。市场结构通常分为四类,即完全竞争、垄断竞争、寡头、垄断,中国车险市场应当属于一种介乎垄断竞争和寡头之间的状态。一方面,市场上保险公司的数量不少,2019年36个地区市场(含31个省市自治区和5个计划单列市)开展车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数量平均为28家,从数量看这个市场结构似乎更接近于垄断竞争;另一方面,市场上大保险公司的市场支配力较强,2019年36个地区市场车险排名前五公司的保费集中度平均为81.2%,从市场支配力看这个市场结构似乎更接近于寡头。因此,中国车险市场是一个市场主体众多、竞争较为激烈,同时大公司拥有较强市场支配力的市场。
这样的市场结构给政府监管带来不少挑战,因为监管部门既不能像对待完全竞争市场那样一放了之,又不能像对待垄断市场那样强势介入,而是必须在市场和监管之间找到一个适当的平衡点,把握好“怎样放”和“怎样管”的问题。《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了“市场决定,监管引导”的基本原则,明确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在车险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并强调“最大限度减少监管对车险微观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这个原则很重要,需要在综合改革中逻辑一致地贯彻落实。
首先,车险费率谁来定?长期以来,我们把车险费率的“监管概念”搞得很复杂,比如,商业车险费率厘定标准公式为:保费=基准保费×费率调整系数,其中,基准保费=基准纯风险保费/(1-附加费用率),费率调整系数涉及无赔款优待系数、交通违法系数、自主核保系数、自主渠道系数等。2015年这一轮车险改革中的所谓“三次费改”(包括一次费改中的三批地区)以及后来广西、陕西和青海的改革,其实主要都是围绕车险费率中的两个“自主系数”在做调整。
这里想表达的意思是,车险费率的“经营概念”可以很复杂(甚至考虑更多从车从人因素细分得更复杂),但是车险费率的“监管概念”可以很简单,主要就是看车险保费水平是否处于合理范围(既不太高,也不太低),至于具体的附加费用率和费率调整系数的大小,完全可以放给市场去决定。否则,如果因为监管限制使得该下调的保费没有下调,那岂不是事与愿违?
从过去几年的市场情况看,车险赔付率和费用率之间存在一种此消彼长的关系,当赔付率低于60%时,费用率往往会相应地提高至40%以上。“赔付率过低的产品是不道德的产品,费用率过高的产品是资源浪费的产品”,若要提高赔付率、降低费用率,重要方式之一就是破除监管的束缚,藉由市场竞争的力量让车险保费降至合理的水平。
其次,车险费率放给市场,政府监管管什么?“越是市场化,监管越重要”,在车险市场,政府至少要管好三件事:一是车险条款,二是偿付能力,三是信息披露。
从车险条款监管看,车险保单阅读成本很高,一般消费者很少去阅读(更不用说去理解)条款内容,因此,通过政府监管,使得车险条款合理化、标准化,十分重要。一方面是合理化,《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的“保障责任优化”等多项举措就是顺应消费者合理期待的典型例子,非常值得称道;另一方面是标准化,从历史发展看,保险产品标准化是降低交易成本的一个重要进步,今后产品个性化的创新也应是基于标准化再去延伸和拓展。
从偿付能力监管看,在费率市场化之后,监管就更加重要了。《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的费率回溯和产品纠偏、保费不足准备金计提、偿付能力监管刚性约束等,都是车险市场中政府监管的重要抓手。
从信息披露监管看,要通过加强信息披露,特别是车险服务方面的信息披露(如立案结案率、案均报案支付周期等),发挥市场约束作用,促进保险公司为消费者提供高质量的投保、理赔和附加服务。
最后,市场竞争中,保险公司拼什么?在车险综合改革的大环境下,如果市场的归市场,监管的归监管,那么保险公司主要拼三项能力:一是客户获取和客户服务能力,它直接关系到相关险种的投保率和续保率;二是风险定价和风险管理能力,这是市场主体的核心竞争力;三是资源利用和降本增效能力,这是提高比较优势和竞争优势的重要保障。
总体来看,一方面,车险很重要,因为它涉及千家万户;另一方面,车险不可怕,因为它多为短期险种,长期影响有限,所以我们可以放手去改革。同时我们需要认识到,在车险综合改革中,即使政府尽职监管,也难以完全避免个别市场主体因经营失败而退出市场的情形发生,这是市场经济中优胜劣汰的正常现象,政府、消费者和全社会都应提高对此类风险的容忍度。既想享受市场竞争给社会带来的福利,又想确保没有一家市场主体在竞争中退出,这是“不可能的使命”。
转载自《中国银行保险报》“北大保险评论”栏目第699期,2020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