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9-18
巨灾风险是当代人类社会面临的重大挑战,与一般风险不同,巨灾风险表现为个体风险之间的高度关联性,从而导致一损俱损的重大损失。典型的巨灾风险如台风、地震等自然灾害,恐怖袭击、危险化学品爆炸等人为灾难,还有如大规模传染病、电脑网络病毒等具备高传染性的“病毒型”巨灾风险。从保险行业的角度讲,巨灾风险是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构成严重挑战的保险损失事件。
从全球保险业看,新冠肺炎疫情(COVID-19)对健康保险构成巨灾冲击,巨额治疗和检测费用,超出健康保险原有定价预期,增加了健康保险赔付,对健康保险基金和准备金产生压力。世界各国的健康保险模式不同,新冠疫情的严重程度不同,因此新冠疫情对健康保险体系造成的冲击也不尽相同。
中国的健康保险体系以社会医疗保险为主体、商业医疗保险为补充。同时基于超常规的隔离和经济暂停措施,中国得以控制新冠肺炎疫情至较低流行水平,因此对健康保险体系的总体冲击相对较小。为应对疫情,中国政府在健康保险体系外,提供了全面财政兜底保障,即新冠相关的全部医疗费用和流行地区的检测费用由公共财政负担。这种政策免除了新冠患者和潜在风险人群的经济负担,鼓励他们积极参与检测和治疗,有效降低了传染率和流行水平。
美国的健康保险体系以团体商业医疗保险为主体、社会医疗保险为补充(主要覆盖老年人和穷人)。美国所采取的隔离控制措施较为宽松,新冠疫情传播较广,对商业健康保险体系的冲击较大。可以预见未来商业健康保险机构将更谨慎的承保传染病风险,即使承保,保费也会提高。美国政府针对新冠疫情出台了一定条件下免费检测的保障政策,但并未提供覆盖全民的医疗开支兜底保障。由于健康保险普遍存在的免赔额和免赔率,加之部分人群无医疗保险或担心未来保费上涨,因而,一些人选择轻症自愈。某种程度上,新冠肺炎治疗的经济负担要为疫情更大范围的传播负一定责任。
为了避免因医疗经济负担而导致疫情进一步扩散,一些国家立法规范了特定传染病国家保障治疗费用的体制。新冠疫情扩散至日本后,日本政府很快将新冠肺炎确定为由国家负担治疗费用的传染病类型。从传染性疾病的特点来看,无免赔额的全额医疗费用补偿体制,一定程度上消除人们就医和检查的经济顾虑,对控制疫情进一步扩散,防止巨灾进一步扩大有正面效果。
但通过何种方式提供传染病全额医疗费用补偿,仍有待进一步探讨。不能简单地认为由公共财政或者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全额负担就是最佳方案,事实上,从公共政策的角度,政府和市场都应当在提供传染病全额医疗费用补偿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具体而言,非个人和家庭的传染病医疗成本融资渠道可能包括以下几个:商业医疗保险、社会医疗保险、社会捐赠和公共财政等。前两类属于巨灾事前筹资的保险机制,后两类则属于巨灾事后筹资的救灾机制。商业医疗保险和社会捐赠属于自愿性质,而社会医疗保险和公共财政则带有一定强制性。
保险机制的优势在于事前筹集资金,做到有备无患,巨灾发生后临时拆借的需求小,巨灾融资依合同条款自动完成,无需在巨灾发生后相机决策,避免时间延误;同时有助于被保险人形成合理预期,及时主动就医。事后救灾体制的优势在于弥补事前准备的不足,可以更为灵活的确定融资规模和保障范围,适用于难以预见、没有经验、缺乏准备的突发巨灾。
自愿性的巨灾融资机制,可以最大限度利用人的主观能动性,提高社会总效用。通俗地讲,如果人们自愿做的事情为什么要强制呢?但是针对传染病这类低频高损的巨灾风险,人们往往仅愿意为自身的个体风险付费,而保险公司却需要考虑由个体风险之间相关性带来的巨灾风险,从而导致保险定价偏高,个人不愿意负担。此时,需要政府介入提供额外的风险保障,即通过税收或者社会保险费征缴,提升全社会巨灾风险转移开支,强制每个个体承担部分巨灾损失,进一步改善社会福利。
综合各类巨灾融资工具的比较优势,值此新冠疫情在中国的流行得到控制之际,思考设计长效的传染病巨灾融资体制,是当务之急。传染病巨灾融资体制应当充分发挥个体的主观能动性,发挥商业健康保险的作用,支持、鼓励个人和保险公司达成覆盖传染病风险的健康保险合同,政府可以参考农业保险的方式,对符合条件的覆盖传染病风险的健康保险给予再保险支持和税收优惠。同时,应鼓励保险公司建立传染病风险的再保险集合,进一步分散风险。在不增加社会医疗保险筹资水平的前提下,适当提取传染病巨灾准备金,在下一次传染病巨灾风险爆发时,降低临时财政补助的压力。最后,本次新冠疫情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的传染病医疗费用财政兜底制度,应当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合理确定规模、财政资金来源和保障范围,同时平衡好救急救灾和其他医疗健康财政支出之间的关系。
转载自《中国银行保险报》“北大保险评论”栏目第703期,2020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