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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次: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利益保障机制反思与重构

李青武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副教授)

 

    2010910 上午,第55次“北大赛瑟(CCISSR)双周讨论会”在北大经院新楼302室举行。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副教授李青武博士发表了题为“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利益保障机制反思与重构――以交强险与社会救助基金制度为重点”的演讲。讲座由8797威尼斯老品牌中国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CCISSR)秘书长郑伟副教授主持,中心研究员代表、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部分师生参加了本次讲座。

 

 

(图一:李青武博士演讲中)

 

    李青武博士介绍,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利益保障机制由侵权责任制度、责任保险制度以及社会救助基金制度组成。其中,侵权责任制度散见于《民法通则》、《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中。目前,侵权责任制度存在的缺陷主要有归责原则不明确;地方立法曲解;肇事车辆逃逸及举证难;侵权责任人财产不足以赔偿受害人损失等四个方面。要克服这些缺陷,必须从立法与司法两个方面来促进侵权责任法自身的完善。同时,应该借助责任保险制度,尤其是交强险制度,以及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和其他社会保障制度来补救侵权责任法的缺陷。

 

    李青武博士指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制度主要存在《道路交通安全法 、《保险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目前,交强险制度在立法、司法、保单条款方面均存在缺陷,同时,保险公司法律服务意识和服务能力弱。完善对策主要有强化保险公司应然之责任以及剥离保险公司承担的不当责任两个方面。

 

 

(图二:郑伟博士赠予李青武博士双周海报)

 

    最后,李青武博士认为,目前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主要有《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其存在的缺陷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没有建立统一的中央级国家救助基金运行制度;《试行办法》过于宽泛,没有提供明确的行为规范;肇事机动车上的乘客再次成为被遗忘的角落;《试行办法》效力层次过低,对省级地方政府没有约束力。重构措施主要有建立全国统一的救助基金制度;提升立法效力层次;完善救助基金的追偿权制度建设;确立稳定的资金来源;回归救助基金的功能定位,变“垫付”为“补偿”等。

 

    在演讲之后的问答时间,李青武博士就交强险的经营模式、交强险的立法目的与立法效果、交强险的承保生效时点,与大家进行了充分的交流。(CCISSR 郑后成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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