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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0次: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社会管理创新的理念与实践

李瑶光(国家发改委社会发展司(国务院医改办)医改二处处长)

 

    20135月10日上午,第80次北大赛瑟(CCISSR)双周讨论会在8797威尼斯老品牌B103会议室举行,国家发改委社会发展司(国务院医改办)医改二处李瑶光处长作了题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社会管理创新的理念与实践》的报告,讨论会由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副系主任朱南军博士主持。中心部分理事会成员、中心研究员代表、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部分师生参加了本次讨论会。

 

    李瑶光处长的讲座从政策背景、制度框架、实践进展及主要挑战四个方面展开。李处长首先介绍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出台的背景。近些年,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筹资和保障水平也有明显提高,但对于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大病患者保障程度不高,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还比较突出,这个问题需要一个更有效率的机制来解决。在《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称《意见》)下发之前,已经有部分市县进行了相关的探索,有的试点地区采用财政补助的方式筹资,有些地区则是通过个人再缴一定的费用或政府直接从基本医保结余里划拔资金来购买大病保险,不同地区的经办方式也有所不同,有的是当地社保中心经办,有的是委托商业保险公司经办或是直接购买商业保险。这些实践为《意见》的出台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图一:李瑶光处长演讲中)

 

    李处长指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可以放大保障效用,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有益补充,但关于其具体实施方案还有一些争议。以此为切入点,李处长详细介绍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制度框架。关于“大病”定义,《意见》借鉴了世界卫生组织关于“灾难性医疗支出”的定义,倾向于以医疗费用为标准划定保障范围。相关测算显示,如果实际支付比例大于50%,可以很大程度上避免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据此《意见》中规定了:“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支付比例,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关于筹资渠道,从总体看,利用城居保和新农合基金结余筹集大病保险资金是可行的。

 

    《意见》指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采用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方式”,李处长解释主要有三个原因:1、可以放大保障效用,提高保障水平,相当于通过保险公司实现了基金的统筹;2、是实现“管办分开”的一项重要做法;3、基本医疗保险不可能满足所有的需求,“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可以防止过度福利化。

 

 

(图二:会场全景)

 

    李处长介绍说,目前已有19个省出台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具体实施方案,将在130多个地级市开始试点工作,并且相关部门也陆续出台了相应的配套文件。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开展仍需进一步统一思想,相互协作,需要对保险公司和医疗服务进行有效的监管,同时从长远看也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报告环节结束后,李瑶光处长和与会老师同学及理事会成员代表就公立医院过度医疗问题、农民工的大病医疗保险及异地就医问题,如何提高贫困人员的保障水平以及新农保、城居保重叠与合并实施问题进行了深入的交流与讨论。

 

(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 林山君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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