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22日上午,亚太风险与保险学会第13届年会第三场大会演讲在北京友谊宾馆举行。本场大会演讲由美国圣约翰大学Jean Kwon教授主持,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周延礼、德国Chiltington国际集团首席执行官Wolfgang Eilers、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Michael Sherris教授就“金融危机与风险管理的未来”这一主题分别发表演讲,并同与会者进行了深入的互动交流。
首先,周延礼副主席就巨灾保险问题发表了“中国巨灾保险制度建设的几点思考”的演讲。周延礼副主席首先全面分析了当前我国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有利因素和约束条件,其中有利因素包括:政府的高度关注、法律体系的逐渐完善、巨灾保险技术和经验的日趋成熟。在此基础上,周延礼副主席提出了巨灾保险制度建设的四个基本原则:以人为本、风险共担、广覆盖、因地制宜。最后,周延礼副主席指出了巨灾保险制度建设的五个主要方面:一是建立巨灾保险基金,二是建立巨灾风险分担机制,三是开发新型巨灾保险产品,四是采用差别汇率制度,五是完善理赔制度。
接下来,Wolfgang Eilers发表了“保险业在巨灾风险管理中的角色:欧洲的经验”的演讲。Wolfgang Eilers先生认为由于各个国家面临的巨灾风险情况以及政府部门的介入程度不同,导致各个国家巨灾风险管理的模式也各具特点。随后,Wolfgang Eilers先生详细分析了西班牙、瑞士、法国、德国等典型国家的巨灾风险管理制度,并总结了欧洲巨灾风险管理制度的基本特点。主要表现在:一是,巨灾风险防范一般被认为是私人或企业自身的责任,通常通过保险和再保险制度进行转移;二是,由于保险的基本原理很难适用,政府部门往往为巨灾保险制度提供基本框架;三是,存在多种多样的全国性甚至地方性巨灾风险解决方式,并不存在统一的“欧洲模式”;四是,政府的介入力度和形式存在很大差异;五是,再保险制度在区域性巨灾风险的管理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最后,Michael Sherris教授发表了题为“巨灾风险管理和保险金融市场趋同”的演讲。Michael Sherris教授首先用一系列巨灾事故损失及保险赔偿的数据说明了当前发展中国家巨灾保险发展仍然十分落后。随后,Michael Sherris教授分别从风险防控、风险融资和风险转嫁三个方面分析了巨灾风险管理的主要手段。在此基础上,Michael Sherris教授认为只有通过建立完善的风险分担机制才能更有效地管理巨灾风险,其主要途径包括:损失发生前的风险融资、强制保险制度、加强巨灾风险教育、提高巨灾损失预测能力和充分利用金融市场等。
(CCISSR 肖志光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