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 陈文辉
一、偿付能力监管是现代保险监管的核心。
偿付能力监管以风险防范为目的,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内部风险管理机制,保持一定额度的资本以吸收未来风险可能造成的损失,确保保险公司具备支付赔款和给付的能力。保险市场的发展历程证明了偿付能力监管是现代保险监管的核心。偿付能力监管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防范风险、提高监管效率都至关重要,是推动保险业转变发展方式的关键环节。偿付能力监管有助于让保险公司建立资本的概念,根据资本金规模发展业务,通过资本硬约束推动保险公司良性发展。
二、偿付能力监管体系需要与时俱进不断完善。
2007年底建立的第一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对中国保险业经受住国际金融危机的考验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近年来国内外形势和我国保险市场的快速变化,第一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已不能完全适应现实监管需要,亟待改革和完善。一方面,自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国际金融保险监管加快了改革步伐,未来几年将是重塑国际保险监管格局的关键时期,我国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建设要抓住这一难得时机,力争作为新兴国家代表在国际保险监管领域拥有一定的话语权。另一方面,中国保险市场发展迅速,第一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在整体框架、所考虑的风险的全面性和精细度以及反映自身市场发展特征等方面已不能适应现实保险市场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升级。
三、如何大力推进我国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建设。
第一,坚持“三支柱”的制度框架。第一支柱是对资本充足率的定量要求,体现外部监管约束;第二支柱是对保险公司风险管理能力的定性要求,体现公司内部资本约束;第三支柱是信息披露制度,体现市场约束。第二,坚持国际接轨与中国国情相结合。既与国际保险监管主流保持一致,又要考虑我国发展实际。第三,坚持制度建设与行业风险管理相结合。不仅着眼于制度升级,更注重提升保险行业的全面风险管理水平。第四,坚持制度建设与提高国际影响力相结合,力争成为除欧美之外的国际保险监管格局中的另一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