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8日,中国银保监会在《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基础上正式颁布了《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比两者内容可以看到,一方面,立足前期整治互联网金融风险以及网贷平台良性退出或者转型小贷公司的政策,《办法》不再延续《暂行办法》强调对网贷平台合作的监管,而转向对高风险的融资性信保业务的监管。另一方面,从规范化经营和高质量发展的角度,《办法》从保险经营的一般规律和原则出发,在风险分散、合规经营和内控机制等诸多方面对《暂行办法》实现补充和完善。
特别引起笔者注意的是,《办法》为了鼓励保险公司支持小微企业融资采用了弹性限额,对于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融资性信保业务比例超过30%的非专营性保险公司,《办法》扩大其此类业务的承保限额。当下,金融业普惠式发展不仅是国家政策和行业发展导向,也是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推手,更是疫情冲击之下保住市场主体和稳住经济基本盘的关键。政策和监管导向非常明确,而如何利用信保推动普惠金融发展显得十分关键。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首先应当明确信保在普惠金融中的比较优势是什么。
保险公司比银行在信用风险管理上有相对更高的风险偏好和更强的创新动力。长期以来,经营模式和竞争环境差异使得没有“存贷差”的保险业始终处于高度竞争的经营环境。近几年随着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保险公司车险业务利润大幅下降甚至亏损,迫切需要寻求新的利润来源。更强的竞争和利润下降使得保险公司在信用风险管理上有比银行更高的风险偏好和更强创新动力。小微企业在信贷市场中属于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相对于向大中型企业或者国有企业提供贷款,对小微企业贷款需要金融机构具有更高的风险偏好、更强的盈利动力和更灵活的风险管理机制。而保险公司在这些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因此可以承接银行不愿意承担小微企业信用风险。
无抵押的信用保证保险是推动普惠金融和小微企业融资重要的出路之一。当前的信贷和信用保证保险业务仍然以抵押为主,这既有信贷业发展路径依赖的历史原因,也有过去征信体系不够完善的现实原因。随着征信体系不断完善,在个人信贷领,信用卡、花呗和白条等纯信用无抵押的信贷产品已经越来越多、越来越丰富,极大程度方便了人们的生活和消费。而在企业信贷领域,提供足值、有流动性且易于执行的抵押物仍然是企业或者企业主获得经营性贷款的必要条件。这样的要求对于实力雄厚的大企业来说也许不难,但对于小微企业往往很难。当小微企业因为缺乏合格的抵押物而无法满足银行的信贷条件时,变回转向信用保险或者担保等征信手段。如果不能获得增信,他们将被排斥在主流金融体系之外,其融资需求只能通过民间借贷、高利贷以及网贷等高成本的融资渠道满足。这种饮鸩止渴的行为严重伤害到企业长期发展,使得积累起足够用于抵押的资产变得更困难。而破除此困局,风险可控的无抵押信用保证保险可以发挥重要作用。让小微企业获得正规金融机构的金融支持,才是国家普惠金融政策初衷,才能真正实现“放水养鱼”的政策目标。
控制无抵押的信保业务风险应当从数据中寻求出路。信贷市场是信息不对称市场,如果完全不考虑法律、催收等成本,那么信用保证保险的保费就是一种“信息租”,是保险公司挖掘到哪些小微企业属于低风险企业信息的报酬。对于保险公司而言,这样的信息可以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方面,可以从保险公司已有的企业客户的沉淀数据中挖掘,根据其经营行为和风险管理水平筛选出管理良好、信用优质且有信贷需求的企业客户;另一方面,还可以从拥有小微企业经营信息的第三方获得。其中,后者的潜力十分巨大。随着信息技术和移动互联网的发展,中国面向企业经营管理和特定商业场景的信息化软件、系统和设备越来越流行,仅以SaaS(Software as a Service,意为“软件即服务”)产品为例,其市场规模已经达到百亿以上,复合增长率超40%。这些系统积累的大数据除了优化和改善企业的经营管理,还能够广泛应用到企业信用风险评估。保险公司可以通过与企业经营有关的数据筛选出优质的小微企业,以无抵押的方式向其提供信用保证保险,帮助其获得银行贷款。
数据的价值不言而喻。2020年3月3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明确把数据作为一种要素并要求采用多种手段提升数据资源的社会价值。随着征信体系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不断完善,在推动普惠金融和保市场主体工作中,以数据为基础的无抵押的小微企业信用保证保险可以成为金融创新和支持实体的重要手段。
转载自《中国银行保险报》“北大保险评论”栏目第697期,2020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