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重点是防控金融风险”。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要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加强对系统性风险的关注和监管干预原本主要针对于银行业,但由于在2008年经济危机中美国国际集团(AIG)所扮演的角色,引发了学者和政策制定者对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关注,颠覆了保险业不会产生系统性风险的传统观念。
其实,系统性风险这一概念很早就有学者提出,但直到2008年金融危机后,才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众多学者和政策制定者基于不同视角对系统性风险进行了定义,尽管各方对系统性风险的定义有所差异,但还是对系统性风险应具有的特点达成了共识。一般认为,系统性风险应具有三个特征:即宏观性、外部性和传染性。宏观性特征强调的是系统性风险不是各家金融机构风险的简单加总,而是基于全局视角的一种宏观风险;外部性特征强调,单家金融机构遭受损失或市场极端事件的发生,会通过金融体系网络产生连锁反应,最终积累的风险由所有参与者共同承担;传染性特征强调,系统性风险会通过多种途径最终传导到实体经济领域,对实体经济产生重大影响。
提到系统性风险,常常与之混淆的一个概念是投资学中的系统风险,后者是威廉·夏普于1964年提出的。它指的是无法通过投资组合进行分散的风险,也被称为剩余风险。与系统风险相对应的一个概念为非系统风险,指的是可以通过投资组合进行分散。与系统性风险不同,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都是微观维度上的风险,一般只会使投资主体受到影响、面临困境,而不会影响到其他投资主体;而系统性风险则是一种宏观维度上的风险,更多地强调金融机构之间的联系,单家金融机构倒闭或出现财务危机后,通过金融体系的关联网络传染到其他金融机构乃至整个金融市场,形成多米诺骨牌效应,导致诸多金融机构倒闭,甚至出现金融市场崩溃的状况。
相比于传统的保险业,银行的业务特点确实决定了其更容易受到系统性风险的影响,或更容易引发系统性风险。一方面,相比于保险行业,银行业通过存贷款这一核心业务,与实体经济建立了更为密切的联系。银行业的风险不仅会影响金融行业本身,还会导致众多存款者和投资者的利益受损,对整个实体经济产生影响。而传统的保险承保业务以财产或人身健康为标的,对实体经济的影响较小。而且保险公司往往持有大量的准备金以应对赔付,即使保险公司面临破产危机,也很难对整个实体经济产生大规模影响;另一方面,银行之间的相关性也高于保险公司的相关性。同业拆借市场是银行的重要融资渠道,这使得银行之间通过债权债务建立起了密切的联系,一旦一家银行发生财务问题,该风险就很容易从一家银行传播到其他银行,进而影响到整个银行业。而保险公司之间很少类似的有短期融资行为,其相关性低于银行之间的相关性。
然而,随着金融一体化和混业经营快速发展,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深度融合,保险公司新型保险产品和新型投资工具的出现,保险行业以保险风险为主,较少受到经济周期影响的优势不复存在。保险业受其他行业系统性风险波及的可能性大大提高,一些保险机构也可能成为系统性风险的源头。许多研究表明,当保险公司和银行在经营行为上过于相似时,保险公司也可能会产生系统性风险。一些非传统的经营活动也会增加保险公司的系统性风险。例如,AIG对2008年金融危机的重要影响正是来源于其经营的信用违约互换(CDS)产品,而非其传统保险产品。
因此,保险业也应需要重视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防范工作,针对保险业存在系统性风险的原因,防范工作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进行。首先,保险、银行、证券等混业经营的发展是保险行业面临系统性风险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防范系统性风险的一个重要着手点是,发挥全国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的作用,加强宏观审慎监管,加强保险监管部门与其他监管机构的合作协调,建立覆盖各个层级和信息系统的交流机制和平台,及时有效地识别集团内跨行业的内部交易行为。其次,加强对系统重要性公司的监管,系统重要性公司规模较大且与金融系统其他机构的联系较强,相对而言系统性风险更高,因此需要监管部门给予更多关注。最后,保险公司创新性的非传统业务是其系统性风险的重要来源,因此防范系统性风险需要加强对保险公司非传统保险产品和新型投资资产的监管,加强对这类产品和业务的风险监测,规范相关产品业务的经营,例如创新性的信用保险保障产品和另类投资工具等。
转载自《中国银行保险报》“北大保险评论”栏目第675期,2019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