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Solvency Aligned Risk Management Requirements and Assessment,简称SARMRA)是“中国风险导向的保险偿付能力体系(偿二代)”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水平、促进保险公司提升风险管理水平的重要监管工具。
2015年,原保监会发布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1号》(简称“11号规则”)规定:SARMRA评估由九个评估项目组成,分别是风险管理基础与环境、风险管理目标与工具、保险风险管理、市场风险管理、信用风险管理、操作风险管理、战略风险管理、声誉风险管理,以及流动性风险管理。以上九项评分为细分项目评分,加总得到SARMRA评估总分。SARMRA评估工作由各地方原保监局(主要设在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以及原保监会直属的“集中评估小组”完成,称为“评估主体”。2018年,原保监会与原银监会合并成立银保监会和地方银保监局,相应继承了原保监会和原保监局的评估主体职能。
“11号规则”发布以来,SARMRA评估运行良好。2016年和2017年,分别有160家和172家保险公司获得了SARMRA评估得分。两年中,参与SARMRA评估的保监局共36个,每个保监局评估1至7家保险公司不等,平均4.4家。2017年,原保监会牵头成立了“SARMRA集中评估小组”,选取9家保险公司作为集中评估的对象。此外,有32家保险公司在2017年列入免检公司,沿用2016年的评估结果。从总体评估结果来看,再保险公司、寿险公司的评分较高;与2016年相比,2017年保险公司SARMRA评估结果稳中有升。2018年,SARMRA评估的评估流程(SARMRA、公司治理、资产负债管理能力三大现场评估工作合并)、评估主体(成立银保监会和银保监局)和评估对象(抽样评估)都发生了较大变化。
为保证SARMRA评估的客观公正,大部分保险公司在不同年份,由不同评估主体进行评估。2017年,参与SARMRA评估的172家保险公司中,有122家和2016年相比更换了评估主体,占比71%,未更换评估主体的仅有4家(其余有12家2016年未评估,32家免检沿用2016年结果,2家缺少评估主体信息)。在各评估主体不存在显著评分差异的情况下,更换评估主体有利于提升评估的公平性。
现行SARMRA评估机制对评估主体的依赖程度较高,这是由定性评估和现场评估的特点决定的。SARMRA评估对评估主体的专业水平要求也较高,除了风险管理外,评估内容还涉及财务管理、产品精算、投资安排、法律合规等方面,评估人员需要具有较强的协作能力和较高的工作效率。这些因素导致不同评估团队的主观倾向和专业水平,可能造成对同一保险公司的评分差异,各评估主体的评价尺度不易统一。
如果各评估主体存在显著评分差异,无论差异是由主观倾向还是专业水准造成的,更换评估主体都可能会带来负面影响。首先,评分差异会影响同一保险公司不同年份评估结果的连续性,降低评估结果的纵向可比性,难以评估某个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水平是否得到改进或者发生恶化。其次,不同评估主体的评分差异会影响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水平的客观反映,进而干扰不同保险公司评估结果的横向比较。
因此,评估主体的评分一致性是现行SARMRA评估制度下,值得深入研究和需要持续改善的重要课题。具体来说,某个评估主体的评分一致性可以定义为,相比于其他评估主体,某个评估主体是否在SARMRA总分或细分项目的评估结果上,存在系统性偏高或偏低的倾向。检验评估主体的评分一致性十分重要,有利于发现SARMRA评估中存在的操作性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改进建议,从而提升SARMRA评估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对进一步改善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风险管理,建立更完善的风险管理能力评估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解决不同评估主体之间可能存在的评估不一致问题,从根本上要进一步完善SARMRA评估机制,并持续不断的加强建设评估团队。具体来说,可以考虑把握好以下四个关键点。第一,完善细分项评分的评估规则,进一步具体化各细分项下需要评估的内容,根据保险公司的种类和风险管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对评估标准进行动态调整,以进一步标准化评分基础。第二,完善评估主体的确定机制,发挥集中评估的示范作用。确定某个保险公司的评估主体需要遵循科学客观、公开透明的规则,避免主观匹配,这有利于缩小评估主体主观因素对评估结果的影响。第三,发挥内部审查反馈和外部监督机制的作用。完善评估结果抽查复核机制,由集中评估组或者第三方外部专家团队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反馈。第四,加强对评估团队的专业化、结构化培训,设立评估资格制度和评估奖励制度,激发评估人员主动提高评估能力的主观能动性,促进评估主体形成审慎评估的习惯。
转载自《中国保险报》“北大保险评论”栏目第666期,2019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