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风险分散的要求,再保险市场是一个天然的全球化市场。利用世界各地多元化的风险组合,再保险可以对巨灾做出合理定价并提供保障。再保险业务具有承担大额、高波动风险的特性,要求再保险公司在地理范围上不能将业务过度集中于某一个市场,需要尽可能分散风险。因此,从再保险的根本需求角度出发,笔者类比“自然垄断”行业的说法,认为再保险是一个“自然全球化”的行业和市场。可以毫不夸张的说,风险的全球分散是再保险行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再保险行业依赖于规模经济(Economies of Scale)和范围经济(Economies of Scope)带来的分散效应,二者能够很好地解释再保险公司的整合现象,产品多样化的大型再保险公司往往比小型再保险公司更有经济效率。对再保险公司来说,规模经济使得昂贵的IT系统、理赔和风险管理活动更为可及,而范围经济意味着承保经验、保单服务、IT系统等投入可以重复运用于多种产品。因此再保险公司往往通过并购提高经济效率,同时通过多样化的产品组合降低承保波动性。由此,跨国大型再保险公司以及慕尼黑、伦敦、苏黎世等几个国际再保险中心成为全球主要风险的最终承担者和汇聚池。
再保险市场和行业的全球化也面临一些方面的挑战。与银行业统一监管规则“巴塞尔系列协议”不同,全球保险监管尚未形成统一规则体系。目前全球最大的三个再保险市场——北美、欧洲以及中国市场——均拥有相互独立的保险监管规则,分别为RBC、Solvency II和 “偿二代”,三者在偿付能力资本要求(Solvency Capital Requirements)及其他偿付能力监管规定上有所不同。这增加了再保险公司跨国经营的成本,也增加了监管套利的可能性。
此外,近年来,一些国家通过监管规则限制外资再保险机构进入,或鼓励国内保险公司将分出业务留在本国市场。据贝氏评级(A.M. Best)2017年报告的不完全统计,下列国家和地区或多或少地采取了限制再保险保费流出,限制外资再保险公司进入本国或本地区市场等保护主义监管措施。例如,非洲联盟(非洲保险市场会议)强制要求保险公司将业务分给洲内再保险机构(非洲再保险公司),限制向外资再保险机构的分出比例。在巴西,国内再保险公司有市场优先权,可以决定分入比例,限制国内再保公司在国外设立机构。印度同样规定,在岸再保险机构有市场优先权,国内业务优先分给印度再保险公司。哈萨克斯坦限制向外资再保险机构的分出比例。俄罗斯从2017年起,强制要求国内保险公司将10%的业务分给国内再保险机构(俄罗斯国民再保险公司)。沙特阿拉伯强制要求国内保险公司分保给国内市场,并限制外资再保险机构持股比例。
通过监管政策支持国内保险机构的发展无可厚非,但考虑到再保险“自然全球化”,业务本质需要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的特点,将再保险保费留在国内的同时也将再保险风险留在了国内,这使得国内风险过于集中,最终不一定能够实现保护本国保险机构和被保险人的目的。并且限制国际再保公司进入也不利于提升国内承保能力和承保人专业素质。笔者认为,不论是成熟市场还是新兴市场,都应该尝试突破国别以及地域的局限,因为只有全球化的再保险行业才能最大限度地分散风险,提供更有竞争力的再保险价格,最终服务于保险业和经济发展。
基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从某种意义上,建立一个全球可比、可协调的再保险监管体系是必要的,因为它可以降低全球运营的成本,减少监管套利机会,有助于建立公平的市场环境以促进竞争和有效分配经济资源,最终促进建立一个更稳定的再保险体系。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一直致力于推动全球一致的保险偿付能力监管,这也是美国和欧盟保险监管机构宣布的监管目标。2017年9月,美国和欧洲就再保险行业监管等问题签署协议,具体包括:取消再保险公司在美欧两地经营的“抵押品要求(Collateral Requirement)”和“本地经营要求(Local Presence Requirement)”等,这一协议有助于促进两大再保市场的经营主体跨市场开展业务。这一协议预计可以降低再保险公司跨国展业成本和跨国管理成本,推动再保险业务在两大市场之间更有效率的流转。
就中国再保险市场而言,“偿二代”的实施对中国再保险市场产生了较大的影响。一方面,再保需求不再与直保业务规模直接相关,而与其风险挂钩,过去分保费收入较大的业务条线面临收缩,再保公司的保费收入承压。占产险分保大头的车险再保需求下降。另一方面,“偿二代”在对直保公司信用风险评分中增加了再保险的“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并且赋予了境内和境外再保公司不同的信用风险因子,即直保公司选择在中国境内的再保公司作为再保接受人,对直保公司的资本要求较少。这将推动更多的国际再保险公司在中国成立分支机构,加剧市场竞争。目前,中资再保险公司主要业务区域仍然集中在中国市场,与全球其他大型再保公司相比,在业务分散度和承保专业度上仍有差距。未来,中资再保险公司应继续秉持国际视野,积极参与全球风险分散。中国保险监管机构也应当更加开放的欢迎各国再保险资本进入中国境内市场,带来新的承保能力,承担中国境内的保险风险。
转载自《中国保险报》“北大保险评论栏目”第623期,2018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