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促进人身保险扩面提质稳健发展的措施,重点涉及商业健康保险、商业养老保险和保险资金运用等议题。本文从会议相关内容出发,聚焦讨论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的基本思路。
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商业养老保险的表述是——“按照统一规范要求,将商业养老保险纳入养老保障第三支柱加快建设。强化商业养老保险保障功能,支持开发投保简便、交费灵活、收益稳健的养老保险,积极发展年金化领取的保险产品。针对新产业新业态从业人员和各种灵活就业人员需要,开发合适的补充养老保险产品。鼓励保险公司提供老龄照护、养老社区等服务。鼓励保险业参与长期护理保险试点”。虽然篇幅不长,却蕴含着未来我国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的“1+3”的基本思路。
“1+3”中的“1”是关于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的基调定位。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的“按照统一规范要求,将商业养老保险纳入养老保障第三支柱加快建设”,给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确定了基调,具体包括三层含义:第一,统筹推进。商业养老保险是广义的“养老保障第三支柱”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将其纳入第三支柱,与第三支柱整体建设统筹推进。第二,加快建设。中国人口老龄化已经进入急剧深化阶段,对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建设提出了急迫的要求,商业养老保险和第三支柱作为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力量,需要加快发展、加快建设。第三,统一规范。商业养老保险发展要有章可循,要有统一标准,要在规范中创新,要真正具备养老功能,避免名不符实,避免商业养老保险的异化发展。
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明确提出“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而我国现实发展情况距离理想的“多层次、多支柱”的要求相去甚远。从2020年三季度末相关数据看,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基金总计约9.3万亿元。其中,第一层次(基本养老保险)约5.74万亿元,占比61.7%;第二层次(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约3万亿元,占比32.3%;第三层次(个人商业养老年金保险等)约0.56万亿元,占比仅6%,占比过小,而且第三层次中的个人税延养老保险规模之小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在这样的背景下,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商业养老保险“统筹推进、加快建设、统一规范”的定调就显得尤为重要。
“1+3”中的“3”涉及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的三方面内容:一是高质量发展,二是包容性发展,三是综合式发展。
首先,在高质量发展方面,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强化商业养老保险的保障功能”,这是“保险姓保”和保险业高质量发展在商业养老保险领域的具体要求。保险之所以称为保险,最本质的是因为它具有风险保障功能。对于商业养老保险,其最核心的风险保障功能体现为应对“长寿风险”,能够高质量应对长寿风险的商业养老保险才是高质量的养老保险。如何强化商业养老保险的保障功能,这要从养老保险的两个时期即“积累期”和“领取期”来分别讨论。
在积累期,重点是要给公众提供参与商业养老保险的激励。参与激励不仅取决于价格门槛的高低,而且取决于交易成本的高低和产品性价比的高低。比如,投保手续是否简便、交费机制是否灵活,会影响交易成本的高低(试点中的税延养老保险,其操作流程复杂就是交易成本高的例子);长期投资收益是否稳健,会影响产品性价比的高低;这二者都会影响公众参与商业养老保险的激励。在领取期,重点是要为消费者提供“长寿风险管理”。为有效管理长寿风险,养老金领取应当实质性地鼓励实行终身年金化领取。因此,国务院常务会议针对积累期提出的“支持开发投保简便、交费灵活、收益稳健的养老保险”,以及针对领取期提出的“积极发展年金化领取的保险产品”,可以说均切中肯綮。
其次,在包容性发展方面,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针对新产业新业态从业人员和各种灵活就业人员需要,开发合适的补充养老保险产品”,这是保险业包容性发展在商业养老保险领域的具体要求,也是对近几年税延养老保险试点所暴露问题的回应。商业养老保险,尤其是有税收优惠等政策支持的商业养老保险,其制度设计不能仅考虑正规就业人员,而应同时将各种灵活就业人员也考虑进来。
始于2018年5月的税延养老保险试点,其效果远低于预期。截至2019年底,三个试点地区共有23家保险公司参与试点,累计实现保费收入仅2.5亿元,参保人数仅4.7万人。试点效果不佳的原因很多,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涉及制度设计问题。比如,税优政策覆盖人群小,有测算显示,税延养老保险税优政策主要覆盖月收入2万元以上的人群,目前这部分人群大约只有1000万人左右。在这样的制度设计下,大量新产业新业态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可能就被排除在税延养老保险政策覆盖范围之外了。因此,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针对新产业新业态从业人员和各种灵活就业人员需要,开发合适的补充养老保险产品”,一是强调拓展覆盖对象,二是强调遵循消费者适当性原则,对商业养老保险包容性发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最后,在综合式发展方面,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两个“鼓励”,一是鼓励“保险+服务”(“鼓励保险公司提供老龄照护、养老社区等服务”),二是鼓励“养老+长护”(“鼓励保险业参与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我们知道,全面的“养老保障”,不仅需要经济保障(如养老保险),而且需要服务保障(如养老服务),否则如果光有钱但无法购买到合适的服务,则养老保障仍是缺失的;而且,全面的“养老保障”,不仅需要应对长寿风险(如通过养老保险),而且还需要应对长期失能风险(如通过长期护理保险)。因此,国务院常务会议鼓励的“保险+服务”和“养老+长护”,为商业养老保险的综合式发展指明了方向。
转载自《中国银行保险报》“北大保险评论”栏目第712期,2020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