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社会,不管是宏观领域还是微观领域,不管是个人还是家庭,不管是企业还是行业,不管是政府还是社会,风险及风险管理都是不可回避的话题。这也不奇怪,自从人类社会产生以来,风险就如影随形。借用一个形象的比喻来说,风险就是人类社会的“伴生品”,任何活动都必然有风险的伴随,只不过在不同的时代、不同的发展阶段,或者不同种类的活动上,风险这个“伴生品”的类型和程度有所不同而已。
一
什么是风险?可以说,其相关定义众多,但见仁见智。不过,绝大多数人应当都认同这样的含义:即人们不希望看到的、将给人类生产和活动带来负面影响的东西。这里所谈的风险涵盖面很广,人们可以按照不同的维度做出不同的划分,例如,从宏观的角度将其分为自然风险、社会风险、政治风险、经济风险、技术风险、法律风险……,每一个类别之下又可以按照各种维度再进行细分,如果没有篇幅限制,这个列表可以无限下去。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变化,特别是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经济总量的扩大,新的生产方式、新的商业模式,新的产品在不断涌现。就像每一个硬币都有两面一样,任何一种新的生产方式、新的商业模式和新的产品的出现,在给人类社会带来收益的同时,也使得人类所面临的风险总量在日益增大,风险类型日益增多,风险结构变得愈加复杂。《世界经济论坛》从2006年开始编制并发布《全球风险报告》。从最近十多年的发展变化可以看到,人类社会面临越来越多新近出现的风险。如《2021年全球风险报告》就列出了未来2年之内、3-5年之内以及5-10年之内人类可能面临的,涉及到经济、环境、地缘、社会、科技等五大领域的几十类风险因素,包括传染病、极端天气事件、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数字不平等、IT基础设施细分、资产泡沫破裂、气候变化、人类环境损害、生态系统损害、网络攻击、技术治理失败、债务危机、网络安全故障、恐怖袭击、社会保障崩溃、多边主义崩溃、反科学等。由此可以看到,我们的确生活在一个风险无时无刻不在的“风险社会”之中。
但遗憾的是,素有“经营风险的特殊企业”之称的保险公司,并不一定能直接承保上述所有的风险。因此,对有的风险来说,当事人只能采取回避的方式,或者防损减损的方式,或者对冲的方式;有的则必须通过社会保险或者政策性保险的方式来应对。
那么,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风险是什么样的呢?从严格意义上来说,是被称作“可保风险”的风险,理想的“可保风险”通常符合以下标准。第一,经济标准:即这些风险具有“大量独立同分布”,“发生的频率较低,但一旦发生,其损失的严重程度很高”,“损失的发生具有偶然性”等特点;第二,技术标准:即损失发生的概率分布是可以被计量的,时间、地点和数额是可以确定的;第三,商业标准:即承保风险是在满足消费者需要的前提下,能为公司带来利润的;第四,法律道德标准:即所承保的风险是在满足前面三个标准的前提下,也不与法律道德相违背的。当然,“可保风险”也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科技手段的进步,许多原先“不可保风险”将逐渐变成今日的“可保风险”。今日的“不可保风险”可能将成为明日的“可保风险“。
这就看出来了,在风险社会中,保险公司真正经营管理的风险只是风险圈中所代表的一个小范围,即使这个范围事实上随着人类社会发展的变化是在不断扩大的:从财产风险到生命风险;从健康风险到责任风险;从海上风险到陆路风险;从汽车风险到航空风险;从巨灾自然风险到小额信贷风险……。因此,当我们在说“保险公司是经营风险的企业时,其实是需要从两个维度加以限定的:第一,主体是指商业保险,第二,客体是指商业保险公司有意愿和能力来经营和管理的风险。如果不加限定,必然会让人误解这个行业,甚至给人以批评这个行业的“口实”。
很多年前,我就曾听到过这样一种说法:腐败风险对中国社会具有很大的破坏性,保险不是承保风险的吗?为什么不能设计出一款腐败保险以遏制腐败呢?这种说法的想象力无疑很丰富,初衷也很好,但既不合理,也不合情、更不合法。类似的推理和说法还很多,其中一个主要的原因就是将商业保险与外延极其宽广的“风险”划上了等号。由此可见,当我们说“保险公司是经营风险的特殊企业”,而不加“可保风险”的限定时,其实是将保险业自身推到了一个非常尴尬的境地。准确的说法是,商业保险应当遵循其发展规律和经营原则,承保自己“能够管理的风险”,即“可保风险”,而不是“希望管理的风险”,否则的话,保险公司的经营将面临极大的威胁,最终会损害所有投保人的利益,进而损害保险制度的根基。
二
但当前的问题是,我国保险行业对“可保风险”的承保面都非常不足,保险密度、保险深度、投保率、理赔率、人均保单件数等各项指标均反映出,商业保险与它应当发挥的功能、扮演的角色相比,仍有很大的距离,这才是我们更需要警醒、需要反思、需要解决的问题。
要有效扩大“可保风险”的承保范围,保险业首先需要坚持“保险机制是损失补偿与风险控制的统一“这个原则,将保险视为一个过程而不仅仅是一个最终结果。在这个过程中,保险机构应利用自己的专业优势,聚焦承保标的的损失预防,由此减少社会财富在灾害和事故中的无谓损失。保险公司积极的风控措施,将使更多的机构和家庭尝到“未雨绸缪”的甜头,从而主动购买保险产品和服务,由此提升风险保障的范围和层次;其次,保险业必须深化供给侧改革,推动保险业自身的高质量发展,努力为社会提供适销对路的产品和服务;再次,保险业要积极运用科技手段来赋能产品设计、定价、销售、理赔等各个环节。实践表明,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的应用,对扩大“可保风险”的外延、对风险做出更准确的评估、对数据的尽快收集与整理、对投保人进行更细致的分类、对降低信息的非对称性,防止逆选择和道德风险等,都能起到显著的作用,由此可以降低保费、提高理赔速度,这必将提升保险的供给质量和效率,对消费者产生更大的吸引力。
除此之外,在风险社会中,商业保险还应当通过以下两个途径,积极从事“风险保障扩容”的工作:一是加大与社会保险的衔接,用专业技术来助力社会保险作用的发挥,以扩大风险保障的涵盖面;二是加大与资本市场的合作,用风险证券化等新型风险管理技术手段来撬动资本市场的力量,提升风险承保的能力,扩大风险承保的范围。
与此同时,商业保险作为具有持久生命力和极强正外部性的行业,还应当积极延伸其“触角”,在以下六大体系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1,投资体系。虽然我们不能用投资的思维来经营保险业,但由于保险经营的特点使其由“保障功能”派生出了很强的投资功能,保险公司理应成为资本市场上重要的机构投资者和其他投资领域中的重要参与者;2. 信用体系。信用是市场经济的精髓与要义。作为以“最大诚信”为基础的保险业,其经营原则和范式对建立全社会的信用体系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3,大数据平台体系。大数据正在深刻改变着人类的思维、生产、生活、学习和交往等方式。作为一个基于“大数定理”之上的行业,保险业从它诞生之日起,就与“大数据”有着完美的契合。没有数据,保险产品就难以定价,保险公司就难以防范逆选择和道德风险,保险业就难以跨时间、跨空间、跨载体聚集各类风险,以此熨平风险周期,降低风险损失。由此可见,作为一个以“数据”为重要基础而生存和发展的行业,无疑可以在大数据平台体系的建设中贡献经验、智慧和技术。4,科技创新平台体系。科技创新是一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科技产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一旦成功,将产生大大高于一般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而一旦失败,将损失惨重,即所谓高收益与高风险并存。科技保险作为风险管理的最佳手段之一,在提升企业的创新能力、放大科技投入的产出效应,促进、推动和完善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构建等方面,可以发挥有效的作用。5. 巨灾风险防范体系。由于人类活动对自然环境造成的影响,自然灾害和极端天气事件发生的频率不断上升,巨灾发生的频率也越来越高。如果缺乏有效的风险防范体系,随着经济总量的增大,自然灾害频发地区的经济脆弱性也会不断增加,由巨灾所带来的经济损失也会越来越高。商业保险在加快构建巨灾风险防范体系,提高巨灾风险的管理能力、促进社会的平稳发展方面能够发挥独特的功能。6. 社会保障安全网体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实现人的全面发展,这是人类发展的终极目的。人的全面发展具有全面而深刻的内涵,但其首要前提是安全——生命的安全、财产的安全……。保险就是这样一项伟大的制度,它具有保障财产、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社会进步的积极作用,在整个社会保障安全网中发挥着基础和重要的作用。
总之,有人类社会,就有无时无刻不在影响我们生产和生活的风险。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最为有效的机制之一,商业保险理应扮演重要的角色,充分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让人类社会在与风险“共舞”的同时,能够更好地“避害趋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