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前不久召开的2021金融街论坛年会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司长聂明隽表示,目前我国发展养老第三支柱主要是有两个方面的任务:一是建立有税收等政策支持的个人养老金制度,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提供个人积累养老金的制度选择,并拟采用个人账户制;二是规范发展个人商业养老金融产品,明确制度安排。
自我国2018年开始试点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至今已经三年有余,但实际效果不甚理想。作为“第三支柱”,个人商业养老保险本应该承担起提高个人退休收入,缓解社会基本养老金压力的责任,但试点的业务规模总体不大,政策优惠和制度设计对消费者的吸引力有限。到2020年末,试点地区参加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人数只有4.88万人,保费总额也仅有4亿多元。这说明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试点存在一些问题,设计上有一定缺陷,无法起到提高个人养老保障水平的作用。那么,这里面究竟出现了什么问题呢?个人认为目前的主要有三个原因。
三个问题
个税递延养老产品的设计缺乏创新。试点期间,个人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按稳健型产品为主、风险型产品为辅的原则选择。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参保人对养老账户资金安全性要求,但作为长期投资的产品,稳健型养老保险产品带来的收益并无法满足投资者对未来的预期,反而承担了较大的通货膨胀风险。另外,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与纯商业的养老保险产品区别不大,投资增值能力也无突出优势,这大大影响了个人购买的欲望。
税收递延的计算方式过于复杂,无形中增加了运营成本。目前个税递延养老保险采用的计税方法是根据税务总局的要求,在申报扣除当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限额据实扣除,退休领取的时候则按照25%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比例税率计算纳税。整体的税延、申报、分配、领取等流程过于繁琐,还涉及个人、公司、税务部门和保险公司等多方面,增加了很多不必要的费用。而对于个人而言,实际节约的税额又相对有限,性价比较低。
购买限额过低造成产品吸引力不足。目前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的限额是个人缴费税前扣除按6%或1000元取低值,这个限额对真正有购买能力的消费者并没有什么实质性的税收激励。如果再考虑到未来缴税的影响,效果更不理想。有专家估算过,目前政策对于边际税率高于30%的人(即年收入高于72万元),其积累20年产生的税收红利占收入比重不足1%,难以充分激励中高收入人群的积极性。而对于中低收入的人群,占比虽然有所增加,但对日常消费又会产生较大的影响,得不偿失。
改进建议
考虑到上述现存的问题,很多专家学者提出了提高缴费限额、改税延为税减、账户制养老金等建议。聂司长在这次金融街论坛上也再次提出个人养老金拟采用个人账户制,那么账户制的个人养老金有哪些优势呢?未来应该怎么弄?第一,账户制个人养老金可以丰富个人的投资选择,增强投资灵活性,降低管理成本。个人养老金作为养老保障体系中的“第三支柱”是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力补充,个人参与积极性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影响因素。传统养老保险产品,个人一般只经历缴费和领取两部分,中间的投资积累部分相对封闭,个人没有参与感。账户制的个人养老金则可以结合个人在不同时期的风险偏好,选择不同风险类型的投资产品,丰富个人选择,提高个人参与感。同时,账户制的产品也使得其具有较好的灵活性,便于个人投资者携带和调整。第二,账户制有助于实现专款专用,增强投保人信任感。个人养老金是一个长期投资过程。个人缴纳的保费和累积收入在通常情况下不能提前列支,要等到退休后才能领取。这会增加信用风险,让个人在投资时更为谨慎,规避风险。而账户制的个人养老金可以让投保人更直观地看到账户的变化,了解自己的退休养老收入,增强投保人对制度的信任。同时,账户制的养老金与个人日常投资模式基本类似,便于投资者接受这一模式。
通过三年多的试点和市场表现,我国“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制度未来需要通过账户制才能有进一步的发展。在实施账户制的同时,还有三点需要加以重视。第一,要增加养老金的投资渠道,提高收益水平。养老金作为长期投资,资本回报率通常比较稳定。但我国目前的养老金的投资渠道还较窄,可选择的标的不多,这样会承受较大的系统性风险。尤其是利率下行,经济增速放缓的大背景下,长期投资还会面临较大的通货膨胀风险。只有丰富养老金的投资渠道,才能有效对抗系统性风险。第二,调整税收递延制度。目前个人养老金的试点更多的是在学习西方一些国家的既往经验,但我国居民收入结构、经济发展水平和税收制度等方面都和欧美日等国家有着较大的区别。税收递延的策略可能并不适合我国现阶段的发展趋势。过于复杂的税收制度不仅会让个人难以理解政策的优惠,降低吸引力,还会增加不必要的管理成本。制度上可以考虑改税收递延为税收免除,节约管理成本的同时提高个人养老金产品的税收激励,有利于扩大规模,提高收益水平。第三,适当提高缴费限额。个人养老金是个人养老的额外补充,并不是普适性的。因此,要有的放矢,制度设计可以针对中产收入群体的特点,适当提高缴费限额,提高制度的吸引力,才能让个人养老金的规模和效益得到有效的发展。
只有做大做实养老金个人账户,真正发挥其养老第三支柱的支撑作用,才能为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的改革留出足够的政策空间,应对我国日益严峻的老龄化问题,从而最终完善“十四五”规划的“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
转载自《中国银行保险报》“北大保险评论”栏目第754期,2021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