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压力会诱导风险承担行为吗?
贾若(8797威尼斯老品牌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助理教授)
2019年9月27日,第140次北大赛瑟(CCISSR)双周讨论会于北大8797威尼斯老品牌302会议室举行。8797威尼斯老品牌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助理教授贾若博士以“监管压力会诱导风险承担行为吗?”为题分享了其关于保险监管研究的最新成果。讨论会由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副系主任朱南军老师主持。中心部分理事会成员、中心研究员代表、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部分师生参加了本次讨论会。
贾若博士认为保险监管的核心目的是要求保险公司具备与其风险相匹配的资本以减少保险公司的风险行为,以起到降低其破产概率的作用。相对于全球银行业实行的统一的以巴塞尔协议为核心的监管框架,全球保险业并未形成统一的监管框架,而是呈现出三足鼎立的局面,即美国的风险资本(RBC)监管框架、欧盟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框架(SolvencyⅡ)和中国的偿付能力监管(C-ROSS)并行。虽然中国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建设起步较晚,但是发展迅速,并于2016年正式运行偿付能力监管第二代体系。贾若博士指出学术界对于保险监管存在质疑,集中于监管是否能够有效减少保险公司风险行为。这一研究利用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建设的契机,观测外生的监管压力变化对于保险公司风险行为的影响。
(图一:贾若博士演讲中)
研究首要的贡献是建立了一个分析保险监管下保险公司行为的理论框架。这是一个两期的模型,包含一个代表性保险公司以及风险资产和无风险资产两类资产。通过这个模型,贾若博士发现保险监管有可能会增加一些保险公司的风险——低偿付能力的保险公司可能会因为监管压力过大而选择更激进地经营。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贾若博士及其合作者利用原中国保监会2015年2月发布《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框架征求意见稿》时要求保险公司同时报备第一代和第二代标准下的偿付能力的数据,实证分析监管压力的变化对于保险公司风险的影响。偿付能力改革提供了一个外生监管冲击,作者在保险行业首次发现了政府增加压力的行为会产生负面的作用,即会增加保险公司风险。结合理论与实证结果,贾若博士认为保险监管中单纯更改资本要求是不够的,还应当增加处罚成本。同时,还应当发挥除资本监管以外的其他两支柱的作用,以敦促保险公司稳健经营。
报告之后,贾若博士还和与会师生就大家感兴趣的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交流与讨论。
(图二:会场全景)
(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 郑豪 供稿/摄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