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十年来,我们亲历国家在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基础建设、教育文化等多个领域翻天覆地、日新月异的发展,稳步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而在经济金字塔的底端,以2011年制定、执行至今的贫困线为准,我国在2016年依旧有多达4300万年均纯收入不足2300元的贫困人口。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已经转变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帮助贫困人口脱贫,用高效、创新、可持续的手段使其能够分享经济增长、科技进步的成果,是解决主要矛盾、促进平衡发展的必经之路。
随着扶贫工作不断推进细化,从最初的开发式扶贫,识别贫困县、贫困村,到2014年提出精准扶贫模式的顶层设计,识别贫困户、贫困人口;从最初以收入为单一维度识别,进化到多维识别。伴随着经济发展,我国保险业也随之壮大,保费收入高踞世界前三。商业保险在养老年金、补充医疗、大病保险等多个领域与社会保险互为补充,共同构建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提高社会治理能力。而在扶贫领域,商业保险业也从2008年保监会发布《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方案》以来不断探索适合低收入人群的保险产品。
为了实现2020年全面脱贫的攻坚目标,2016年以来多地陆续推出扶贫保险,通过政府筹资付费统一为“建档立卡户”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产品的方式提供各类保障,防止贫困户因疾病、灾害持续陷入贫困泥淖。
扶贫保险是实现精准扶贫的重要手段,为了更好地促进扶贫、巩固脱贫,应该从产品形式、设计流程等多方面匹配需求进行创新,并着重保持政策的连贯性和培育市场的可持续性。
首先,在产品形式方面,应不局限于单一的小额寿险、意外险等险种,可全方位开发针对低收入人群各类保障需要的产品,形成一揽子的综合扶贫产品体系。在人身险方面,小额补充医疗保险可以衔接新农合和大病保险以外的空缺,为低收入人群提供全方位的保障,减轻医疗费用负担,防止因病致贫、返贫。在财产险方面,小额农业保险、天气指数保险可以抵御自然灾害带来的减产收入损失。此外,还有配合贷款签发的小额贷款人信用寿险,可以保障贷款期间借款人身故、伤残无力偿还贷款本金的风险,这一方面保障了贷款机构的利益,另一方面也消除贷款人在遭受变故后继续还贷的压力。更重要的是,小额贷款人信用寿险可以视为人力资本的一种保证或抵押,由此获得贷款,从而使得扶贫向授人以渔转变,产生内生发展的力量。
其次,在设计流程上,扶贫和扶贫保险都应考虑以创新的方式提高效率,改善用户体验。前不久,《人民日报》刊文批判形式主义扶贫导致一个乡为了迎接检查花费十多万打印费。扶贫档案要求第一书记手抄一式三份不得涂改,材料反复变化导致贫困户来回签字确认不胜其扰。技术发展时至今日,精准扶贫要做到信息精准,应该是带着新技术下乡,而不是致力于把手写账本放进博物馆。这些繁琐规定背后无非是怕扶贫资金被冒名领取,去向不明。一定范围内的信息公开透明显然有助于精准确定贫困户,而包括区块链在内的一些新兴技术的使用则可以精确标记扶贫资金的来源与去向,做出一本清晰且无法篡改的明白账。同样地,技术进步也可以大幅提高扶贫保险的运行效率。例如,天气指数保险可以根据外部的客观指数直接结算赔付金额,而省略了勘损、定损、核赔等成本费用,结合新技术甚至可以实现自动赔付,省却了贫困户申请理赔等环节带来的直接和间接成本。
最后,扶贫保险应该注重政策层面和用户培育两方面的持续性。在政策方面,目前扶贫保险基本采用政府付费的形式,这涉及未来资金是否能够落实,保障是否能够持续的问题。对于建档立卡户,在实现脱贫目标前应保障政策连续性,维护政府信誉。但笔者认为更重要的是维护用户培育方面的可持续性。一方面,在2020年全面脱贫目标达成后,扶贫保险或许可以阶段性地完成任务,但是以商业保险的形式为低收入人群提供保障这一手段应该是不变的、可持续的。保险公司的扶贫保险产品、服务和流程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脱贫后的老客户是否能够成为小额保险或者其他险种的新客户。另一方面,现阶段小额保险应当与扶贫保险并行不悖地发展,为建档立卡户以外的低收入人群提供自主保障。一些扶贫保险可以考虑以优惠价格向其他低收入人群销售,这有助于扩大风险池和风险分摊能力,并向低收入人群普及保险概念,而非误导人们将保险完全等同于福利。从长远看,这有利于用户培育和市场发展。
转载自《中国保险报》“北大保险评论”栏目第588期,2017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