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互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业特有的一种公司组织形态,独立于目前我国《保险法》承认的保险公司组织形式之外,所特有的“自愿联合、相互扶助”的理念,与保险制度的特征之间具有天然的契合性。事实上,相互保险公司是最为原始的保险组织之一,和社会保险以及商业保险一起是保险三大主要存在形式,我国之所以没有在一开始就发展互助保险,主要是因为商业保险在我国先入为主的发展。随着保险市场的逐渐完善,也是由于相互保险在推进保险业发展、促进保险市场均衡和满足个体差异化需求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近年来我国开始大力推动相互保险,从政策上和市场上为相互保险的发展鸣锣开道。截至2015年底,已经有20余个组织申报相互保险公司,这表明相互保险公司在我国的发展也只是时间的问题。然而,在推动互助保险在我国发展的同时,也要警惕其可能存在的风险,以防上世纪90年代末世界范围内出现的去相互化的情形。
相互保险公司一度在世界范围内曾经得到了快速的发展。自从1756年世界上第一家真正意义上的相互保险公司——英国公平保险公司成立,相互保险公司在全球得到快速发展。此后,德国、日本、英国分别制定了《保险企业监督法》、《保险业法》和《1856年相互保险法》,正式从法律的角度确认了相互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在20世纪初,一度出现了股份制保险公司转变为相互制保险公司的浪潮,比如当时3家最大的保险公司:大都会、保平和宝徳信。这一系列市场行为和政策引导使得相互制保险公司的发展达到了一个高峰。
相互保险公司之所以在世界范围内得以迅猛发展最本质的原因在于其相对股份制保险公司所特有的优势。
首先,相互制保险公司不以盈利为目的,重视互助和分红。从相互保险的定义来说,相互保险是指具有相同风险保障需求的人通过缴纳保费形成基金,当合同约定的事故发生而遭受损失时,由基金承担保险金赔偿责任的保险活动。可以看出,相互保险的本质是互助,并不以盈利为目的,当合同结束时,若基金有剩余,会以分红的形式返还给保单持有人。其次,相互保险公司所有权结构具有高度分散的特征,保单持有人即公司所有人。相互保险公司是由众多具有类似风险,且有相同保险需求的保单持有人自发组织起来,保单持有人对公司的所有权与股份制公司的股份持有人不同,不但受制于公司章程,还和保险合同密切相关。再次,相互保险公司没有股东,经营业绩只对自己负责。相互保险公司实现了出资人、债权人和客户三者的融合,能够消除利益冲突,保证了客户的忠诚度,有利于公司的稳健发展。最后,相互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具有价格低(即保费低),风险小的特征。这一特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相对股份制公司来说,相互保险公司的业务来源比较集中,进而能够控制销售成本;二是由于相互保险公司的客户即公司所有人,所以天然就会规避逆选择,并且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道德风险。这样一来,相互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保费就会很低,保险标的的风险也相对较小,这也是为什么相互制保险公司一般经营医疗风险、农业及畜牧业类风险的原因。
然而,20世纪90年代后期,相互保险公司的发展开始进入低迷期,尤其是90年代后期出现了去相互化的潮流,一些大型保险公司如法国安盛、美国大都会等纷纷从相互制转为股份制。据sigma统计显示,1997年全球十大保险公司中,有7家是相互制保险公司,而到了2014年,前50大保险公司中只有9家相互保险公司,排名第15位的日本Nippon寿险公司是位居最前列的相互保险公司,,而在1997年其排名全球第2位。上述经验说明,我国在推动相互制保险公司发展的时候就应该首先明确去相互化的原因,警惕相互保险公司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风险。
保险公司的去相互化受到诸如经济环境、国际局势以及技术创新等因素的影响,最本质的原因在于其经营本身面临的特有风险。
首先,相互保险公司的所有权具有高度分离的特征。一般而言,保单持有人对公司具有的投票权并不是以投入的保险金额确定,而是以保单份数确定,那么团体保险的保单持有人与一般保单持有人具有同样的投票权,这样一来任何一个保单持有人都不可能对公司具有绝对的控制权。在这种情况下,保单持有人对公司的经营和管理就缺乏监管激励,公司所聘请的职业经理人就有可能会架空保单持有人,在基金管理和基金投资领域所作决策也许并不是以公司的利益为出发点,由此产生了经营风险。
其次,根据相互制保险公司的经营规则,当公司偿付能力不足时,保单持有人具有追加保费的法定义务,否则就视为自动放弃对公司的相应权利。这种规则会导致两方面的风险:一是会衍生出类似非法集资性质的运营风险。相互保险公司可以据此规则变相多收保费,用收到的保费进行各种投资,许诺保单持有人高分红高回报,并逐渐偏离保险本质,变成挂着相互保险名义的非法集资平台;二是容易导致公司破产或转变经营性质。相对股份制公司来说,相互制保险公司集资较难,不能从资本市场发行股票筹资,当自身偿付能力不足时,如果保单持有人不再信任公司的经营能力或者行使自己对公司的所有权,就会脱离公司,最终导致公司破产,或者从相互保险公司转变成股份制公司,这也是上世纪90年代末世界范围内出现去相互化的主要原因之一。
最后,相互保险公司的内部和外部治理结构相对股份制保险公司并不具有优势。相互保险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分为成员代表大会、董事会和管理团队三个层次,名义上管理团队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对代表大会负责,实际上董事会一般并不存在,管理团队如果存在架空成员代表大会的情况,就会导致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出现一系列问题。相互保险公司的外部治理机构只有政府监管一个层次,而股份制保险公司的外部治理结构包含了资本市场、职业经理人市场和政府监管三个层次。目前我国对相互保险公司的监管规定和办法只有2015年初颁布实施的《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对相互保险公司的监管办法目前也只限于一般的经营规则,多是参照传统保险公司执行,对相互保险公司所特有的风险防范和偿付能力等方面缺乏一定的指导和建议。
总之,相互制保险公司的发展在丰富我国保险市场主体、推进保险业发展、促进保险市场均衡和满足个体差异化需求等方面能够起到一定的作用,对我国保险业的发展意义重大。但是由于我国保险市场还没有达到成熟的程度,推进相互保险公司的发展要持谨慎态度,警惕发展过程中去相互化的可能性,在完善我国相互保险公司监管制度以及识别相互保险公司风险的同时,稳步推进相互保险公司的发展。
转载自《中国保险报》“北大保险评论”栏目第518期,201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