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已进入关键时期。3月10日,人社部部长尹蔚民表示,我国基本养老金的投资运营方案已初步完成,有望于2015年下半年提交党中央、国务院审定。作为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养老金入市在解决其保值增值难的问题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带来诸多显在的和潜在的金融风险。这就要求在采用更加稳健的养老金投资方案时,还需要做大做强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等补充养老保险市场。考虑到企业年金制度的受众面较职业年金而言更为广泛,充分发挥企业年金对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补充作用,进一步完善市场激励机制,应成为下一阶段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从历史发展脉络来看,中国的企业年金市场发展较为迅速,但在产品整体覆盖率和规模等方面,仍存在很大的改善空间。政策层面上,我国2004年就正式发布了关于企业年金的管理法规,随后不断出台相关政策文件以促进这一市场的发展。但今年3月31日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发布的《2014年全国企业年金基金业务数据摘要》(以下简称《摘要》)显示,当下我国建立了年金账户的企业总数为73261个,另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站上所披露的公开资料,同期我国市场主体中约有1819.28万户企业,这表明在我国企业群体中年金覆盖率比例不到0.4%。《摘要》同时还公布了我国企业年金的整体规模仅为7688.95亿人民币,而同期我国基本养老金结余量为3.55万亿元。这些数据表明,被当局寄予厚望的年金市场整体而言还较为弱小,发展水平不高。
我国企业年金市场之所以发育程度低下,究其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对企业的激励措施还不够。中国企业年金制度尚属于自愿范畴,市场的壮大主要依赖于企业力量,但年金显著的增加了企业的人力资源成本,为降低成本,企业往往不愿参与其中。另外,在年金业务的管理上,当下的法规条例并未明晰委托人究竟如何法定产生,故实务中一般由企业的人力资源部来负责该企业的年金业务,在招聘、培训、职工福利等主要业务已占去该部门主要精力的基础上,可能根本无暇顾及这类业务;二是对个人的激励措施也不够。企业年金作为一种显性的福利性补贴,在法律层面上职工拥有其所有权,但在实际运行中,企业职工对年金的支配权却受到监管部门的极大限制,降低了他们参与年金市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如,在年金的支取方式上,《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中规定职工只有达到退休年龄或出境定居等才可以实现。而在年金的使用上,企业年金的缴费主体是企业,使得企业获得了极大的话语权,导致大部分职工都无法有效的参与到年金的运营管理。即使有一部分企业允许职工自己决定如何投资运用,但职工往往由于专业甄选知识的欠缺,使得其参与年金市场的热情大为降低。
由此可见,增强个人和企业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是促进企业年金市场繁荣的关键。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用以下两方面的变革措施来推动这一市场的向前发展。
第一,加大税收优惠力度,发挥政策导向作用。目前,虽然我国在企业年金方面已有一些税收优惠政策,但其政策导向作用却并未充分发挥。一是针对建立年金制度的企业税收减免力度较低,不足以提高企业参与年金的动力。《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的应税收入中可扣除的补充养老保险费不得高于职工工资总额5%。扣除比例的相对过小,使得企业往往只愿意投入较少资源在年金市场上;二是职工未来支取年金税收负担较高,不利于激发职工当下参与的热情。2014年1月1日生效的《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由企业年金所引起的所得税可以通过递延的方式支付。即职工在未达到法定支取条件时,不需要缴纳关于年金的个人所得税,可待法定支取条件成熟时,再根据需要,在支取环节进行完税。考虑到当下我国针对于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超额累进税率,且基于企业年金的个人所得税并不扣除基本的生计费标准,这会使得职工未来在支取年金时实际面临的税负程度加深。因此,在税法体系改革的基础上,应持续加大对企业和职工所享受的税收优惠力度,细化各种规章制度,以此来有效的调动企业和职工共同参与的主动性。
第二,大力推动企业年金体系的完善和市场功能的健全。首先,要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继续推进运营的市场化。按照我国当下监管当局制定的年金运作条例,投资于股票等权益性投资产品最高不能超过30%。虽然这在较大程度上保障了资金的安全,但却以牺牲年金分享资本市场的发展成果为代价。各种条条框框的限制阻碍了年金的灵活性,使得大部分年金都只能投资于稳定但低收益的金融品种。年金投资范围的进一步扩大,有利于运营者在追求较高预期收益率的同时,更积极的利用资本市场的各种金融工具及专业的投资组合技术来分散风险,这会在很大程度上促进年金持续性增值。其次,可适时推出一些简易年金计划。中小企业解决了我国绝大部分劳动力的就业,但由于冗杂的年金计划设立程序,税收优惠的力度较弱等,使得中小企业对年金市场的参与积极程度不高。考虑到这部分企业的特殊性,除了加大税收优惠力度外,还可以针对性的设立一些简易程序以方便企业,扩大其参与热情,以提高企业年金整体的覆盖率。最后,还应继续扩大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力度。努力使年金运营的大部分关键性环节置于阳光之下,不仅仅有利于降低监管层的监管成本和运营方的道德风险,同时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强职工对企业年金制度的信心,提高职工参与其中的积极性。
其实,推动年金制度的发展除了更好的保障离职工的基本生活需要外,对企业自身而言,好处也是显而易见的。通过制定个性化的年金方案,可以提高职工对企业的忠诚度,这会大大有利于企业创造力的提升和人员的持续稳定。但企业年金制度的继续向前推行,仅仅依赖企业的参与远远不够,还需要当局作出足够的努力。为建立健全我国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同时也更好的为我国养老金入市奠定坚实的后备军基础,以实现国人最朴实的“老有所养”这种愿望,管理层需要不断调整思路,加强制度创新,加大优惠力度,以尽快实现企业年金市场的繁荣和有序。
转载自《中国保险报》“北大保险评论”第490期,2015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