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2-03
在1月26日举行的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上,保监会项主席表示,要推动巨灾保险制度建设。他提出,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已经进入了“第二步”,,重点是推进立法保障、建立核心机制,包括争取将《地震巨灾保险条例》草案上报国务院。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建立巨灾保险基金。推动实施住房地震保险制度。指导巨灾保险共保体运行,完善风险分担机制等。回想2008年汶川地震后保险业参与巨灾风险管理体系的议题被广泛关注以来,巨灾保险制度的推进虽有波折,速度也和有些国家在巨灾发生后2年左右即出台相关法律以及构建相关制度体系相比并不算快,但保险监管部门以及业界一直在努力推进,2013年11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建立巨灾保险制度”,2014年更是可以说迈出了实质性的步伐,包括深圳、宁波开始试点巨灾保险,以及巨灾保险重点课题研究报告在征求了十余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意见后修改完善并已上报国务院。“第一步”为后续工作打下了很好的基础,在接下来的“第二步”,任务也很艰巨,无论在理念还是在技术层面上,依然有一些需要深入思考的问题。
首先,应进一步强调巨灾保险的定位。就如不是所有的地震或者洪水都是巨灾一样,能够承保自然灾害风险的保险也不一定就可以称之为巨灾保险,关键是要看保障程度能否覆盖一定程度的巨灾风险。我们现在有政策支持的农业保险,但如果只是保障一部分物化成本的话,是远远称不上农业巨灾保险的。美国的农业保险可以保障50%的平均产量,按当年价格的60%赔付,此外,很多国家的巨灾保险赔付也能够达到巨灾损失的30%甚至更多。这一保障额度是相当惊人的。对于巨灾,不同领域的学者或应用者有不同的解读,如有学者定义巨灾为由百年一遇的致灾因子造成的人员伤亡多,财产损失大和影响范围广,且一旦发生就使受灾地区无力自我应对,必须借助外界力量进行处置的重大灾害。在损失额度方面,美国联邦保险服务局认为巨灾至少造成2500万美元直接承保财产损失,而瑞士再保险公司则将这一损失额确定为3870万美元。无论从哪个角度解读,巨灾特点的共性还是比较明显的,即致灾强度大,灾害损失重,救助需求高。因此,如果一个保障地震风险的保险不是称为地震保险,而是称为地震巨灾保险,那么对于此类保险赔付的预期就不能仅说明能够保障百年一遇的灾害还是五百年一遇的灾害,而且要说明对这些罕见大灾的保障程度是怎样的。
其次,应重视巨灾发生时间带来的影响。如上所述,巨灾保险和一般的自然灾害保险的不同之处就在于巨灾发生时它能发挥效力,目前对于巨灾保险具有分层式的风险分散机制是有共识的,但在制度构建初期,这个分层结构还远未积累成一定规模时巨灾就发生了如何处理?我们很难判断一个百年一遇的巨灾是发生在最近几年还是将会发生在遥远的七、八十年之后。在预案设计时,对这两类发生时间对巨灾保险制度的影响都要有所准备。对于后一种情况,国际上曾经有过一个例子:新西兰1932年发生过一次大地震,1945年成立了新西兰巨灾委员会,之后成立了地震基金,强制居民购买住宅地震保险。但之后约70年都没再发生过重大地震,巨灾委员会对此做法产生了质疑,暂停了保费的收取,基金的积累也就随之停滞了。结果2010年新西兰基督城发生大地震,2011年发生了余震,新西兰死亡几百人,损失累计达59亿新币,巨灾基金终于派上了用场。既然是应对巨灾之用,对于百年甚至是五百年的时间区间,巨灾保险制度的可持续性是非常关键的。
再次,对于居民住宅的保障,建筑结构、使用年限和抗震等级等都是费率厘定及承保过程中需要考虑的最基本因素。除此之外,是否对土地给予保障?新西兰的家庭财产地震保险中,除了房屋,还对住宅及四周庭院的土地给予了除免赔额10%之余的保障,中国的城市家庭住宅成本中都包含有土地成本,这就带来一系列技术性问题。如果对土地成本给予保障,不同城市之间的土地成本相差很大,即使是同一城市内部土地成本也有很大差别,如何进行费率厘定以及对赔付风险进行评估?
最后,巨灾保险的费率厘定及巨灾基金规模的测算,都需建立在科学的风险评估基础上。寿险有生命表作为风险评估结果,生命表中显示的规律是在多年数据的基础上总结出来的,巨灾保险也需要有多年致灾因子数据的积累以及科学的脆弱性评估,而且因为巨灾保险发生的罕见性,巨灾风险评估中还要依靠蒙特卡洛模拟的支持,生成多年随机事件集。国际上三大模型公司对巨灾风险评估有深入研究,但同时,因为他们的模型都是黑箱模型,如果我们采取政府支持的巨灾保险制度体系,如何评价模型公司结果的合理性?美国佛罗里达州政府就因无从验证模型公司建议的期望损失率的科学性而委托科研机构的学者组成了模型小组,研制开源模型,以和商业模型的结果进行对比。
巨灾风险管理是一个世界性难题,中国保险业在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过程中,不仅会看到这是一个巨大的市场,也会进一步提升行业发展水平,促进行业在社会风险管理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转载自《中国保险报》“北大保险评论”第473期,2015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