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6-17
在2014年6月13日召开的中国保险业发展年会上,中国保监会主席项俊波提出保险业的三大定位包括要成为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的重要动力、要成为改善民生保障的有力支撑、要成为转变政府职能的有效抓手。保险业作为现代经济的重要产业、市场经济的基础性制度及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的重要性进入公众视野。
与发达国家和经济体相比,中国的保险业发展较为落后,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一直未能得到充分展示。以健康险为例来看,2013年中国健康险保费收入为1123.5亿元,占国内人身保险业务保费收入的10.2%,根据国际经验,一个成熟的保险市场,健康险保费收入占人身险总保费的比例一般要在30%左右。此外,商业健康险保费收入和赔付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重也都很小,2012年的这两个比例分别为3%和1%。2011年分别为2.8%和1.5%。可以说,商业健康保险在减轻医疗支出负担方面的作用有限。纵观中国城乡居民医疗保健支出情况可以发现,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医疗保健支出占家庭人均消费支出的比重从1995年的3.25%增加到2012年的8.7%,城镇居民家庭的这一比例则从1995年的3.11%增加到2012年的6.38%。可以说,中国居民的健康保健意识在日益提高,相应的健康投资也不断增加,这种发展趋势与世界一致。另外,统计显示2004年至2006年中国居民在保险服务消费商的支出总额不断增加,占消费支出的比重也不断提高,说明居民已经开始重视采用保险方式来化解各种风险。从以上分析可知,商业健康保险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供挖掘。
目前我国只有人保健康、平安健康、昆仑健康及和谐健康四家专业健康保险公司。2013年这四家专业健康险公司的保费收入为84.97亿元,仅占健康险总保费的7.6%,而2010年的这一比例为14.3%。说明我国商业健康险公司的实力较弱,还有较大进步空间。
笔者以为,在目前市场潜力较大而专业健康险公司实力较弱的形势下,保险公司顺应改革发展潮流,助推医改,支撑民生保障成为一个发展契机。例如,保险公司通过与新农合管理方的合作,经办医疗保险业务,在发挥其专业经验的同时,也实现了宣传公司、扩大影响力的效应。虽然社会保险覆盖范围的扩大和补偿水平的提高会在一定程度上对商业健康保险产生“挤出效应”,但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公众整体保险意识较弱、保险业发展不太规范的国度,首先通过政府推广社会保险、建立全民医疗保险体系,对于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未尝不是一个铺垫。因为商业健康险的价格普遍较高且有一定的核保要求,因此无支付能力及身体状况不达标的个体会被排斥在保险网络之外,社会保险则不会产生这种问题。社会保险的建立和推广可在一个较低的起点上覆盖全民,烘托出全民医保氛围,提高公众保险意识。由于社会保险的保障水平相对较低,对于有支付能力的群体,商业健康险公司可提供更高水平的保障和服务。目前正在推广的大病保险试点便是这样一种表现。
大病保险是新医改健全全民医保体系的重要举措,其制度目标有二,一是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程度,减轻国民医疗支出负担,二是提高医保经办效率,规范医疗行为,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大病保险的资金来自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政府通过招投标方式向符合经营资质的保险公司购买大病保险,规定符合要求的国民必须参加。我国大病保险制度走的是强制保险与民营化结合之路,这也符合国际发展潮流。德国在2007年颁布《法定健康保险强化竞争法》,美国2010年通过了奥巴马医改法案,英国2012年签署通过《健康与社会医疗法案》。三个代表性国家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已开始摒弃纯粹的政府主导或纯粹的私人主导模式,开启政府与商业保险的合作之路,正所谓的“强制保险与民营化结合”,大病保险也正是这样一种尝试。
一年多的实践证明,大病保险在减轻患者医疗支出负担、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改善医保服务质量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但由于大病保险制度体系尚不完善,在运行环节也逐渐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例如,筹资水平普遍较低、保障未达到预期、招标过程不规范、未建立双向风险调节机制等等。其中偏重价格竞争的招标形式被广为诟病。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将大病保险视为一般政府采购,对保险公司必要的经办管理非不予认可,盲目压低价格,加上一些公司抢占市场主导权、巩固先发优势的市场策略,使得招标形成价格竞争模式,最终可能会对大病保险的健康发展埋下隐患。另外,保险运作的一个重要规律是大数定律,其基础是要有大量的样本和数据来支撑。据笔者了解,保险公司很难从社保部门取得参保样本数据,给保险产品设计、费用和风险控制造成障碍。
其实,大病保险未必一定要由政府部门来提供,虽然大病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的延伸,但作为一种健康保险,其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单靠政府部门很难操作,即使按照目前的政府招标购买服务方式,依然产生了这样那样的矛盾。其实,上述难题归根结底仍是如何界定政府和市场边界的问题。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具体到大病保险制度建设,笔者认为要“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一方面要建立信息共享平台,打破部门利益,使保险公司、社保部门和医疗服务供给主体实现数据连通,保证产品设计所必需的样本量;另一方面,政府可建立一体化的保险产品交易平台,每家保险公司都可在这个平台上放置产品,消费者则通过“逛超市”的形式来挑选和购买合适产品。当然,政府要实施较为严格的监管,限制保险公司以既往病史等为由拒保,以实现大病保险的强制性和全民性。另外,保险公司需要提供简单易了的产品说明书,便于消费者在不同产品间进行比较。当然,上述设想对保险公司的专业化要求很高,对政府部门的监管能力和监管信心也是一种挑战。因此短期之内实现的难度也比较大,但不失作为一个发展愿景来进行规划。
十八届三种全会提出要“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大病保险的制度设计,要把握社会发展脉搏,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角度进行思考,尽力做到以市场化的手段,既实现效率,又发挥改善民生保障的职能。
转载于《中国保险报》“北大保险评论”第446期,2014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