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6-10
连日的高温让北京提前进入了盛夏时节,保险公司也应景地推出了一款名为“高温险”的险种,该保险条款规定,在2014年6月21日到2014年8月23日期间,如果被保险人所在城市出现的37℃高温日天数超过合同约定的免赔天数后,每出现一个37℃高温日,保险人按照5元/天/份给付保险金,累计不超过100元/份。保险条款里还规定了不同城市的免赔天数。无独有偶,与“高温险”类似的“另类保险”在最近一两年不断涌现,如:以空气污染指数为理赔判定标准的“雾霾险”,某保险公司专门针对北京市场推出的“摇号险”,对中秋节当晚因天气原因看不到月亮的投保人进行“补偿”的“赏月险”等等。
这些新奇的险种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媒体也进行了大量的报道。国内媒体在进行相关报道的时候大多采用了“另类保险”这一称谓,并通常会提到“国外的‘另类保险’很早之前就有”,然后再列举出一系列的国外“另类保险”的代表。这样看来,“另类保险”应该是一种舶来品。笔者特意翻阅了一下国外的保险学辞典,试图找到与“另类保险”对应的英文词汇,找到的最接近的一个表述是special risk insurance,翻译过来是“特殊风险保险”,主要是指承保独特的,个别的甚至是唯一的风险的,不符合风险汇聚(risk pooling)的原则的保险,非常有代表性的例子是英国劳合社提供的承保一些名人身体部位的保险,承保一些危险科学试验风险的保险也被划入特殊风险保险的范畴。从这一定义可以看出,国内近期出现的一些“另类保险”实际上并不符合“特殊风险保险”的定义。首先,这些保险基本都不是针对独特的,个别的风险,比如:“高温险”和“雾霾险”本质上都属于天气指数保险的范畴,高温和雾霾的确可能对人的身体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但这种风险并不是某个人独有的,在一定时间内对于一定范围内的群体都会存在,这些产品在设计时也都运用了大数定律(虽然可能不那么严格)。其次,特殊风险保险涉及的风险虽然从某些方面看不具有严格可保性,比如,不符合大量独立同分布的保险标的这一条件,但基本上都具有经济上的可行性,即:发生的频率小,一旦发生损失比较大。我们再看国内的这些险种,相对而言,高温和雾霾对人体造成损失程度很小(较低的保额也能佐证这一点),这种经济上不可行的风险是不适合用保险的方式进行转移的,即使设计出来也不会有太大的市场需求。而“摇号险”根本就不是对于损失的补偿,只是利用北京小客车指标摇号中签概率低这一情况设计的一种博彩游戏。
有些人认为这些新奇险种的推出是保险公司进行产品创新的一种表现。不可否认,这些新的险种的确区别于我们通常了解的传统保险产品,但是,一个新的事物的出现并不一定是创新,我们还要看这个新事物是否能够满足社会需求或者创造社会需求。前面我们提到的这些“另类保险”并没有满足人们的实质性的保障需求,顶多算是满足了一些人的猎奇心理。从这些险种的销售情况也可以看出来,有些险种很快就被监管部门以具有博彩性质、与备案条款不符等原因叫停,有些虽然允许销售但总共没卖出多少份就退出了市场。
实际上,无论从理论层面还是实践层面,保险产品创新都具有相当大的难度,这是由保险产品本身的特点决定的,因为与一般商品不同,保险产品是一种虚拟产品,实质上就是一纸契约。保险业经过多年的发展,很多保险产品已经十分成熟,同一类产品间具有较强的同质性,并且保险条款很容易被模仿,导致保险公司的创新动力不足。我们对历史上一些典型的保险产品创新案例进行考察,可以看出,相当多的保险产品创新都是着眼于满足分散转移一些不可保风险的需求,把传统意义上的“不可保风险”变得“可保”,不断地扩展可保风险的边界。比如,巨灾债券是通过资本市场分散风险,解决了大量保险标的高度相关的问题;天气指数保险是通过转换赔付标准,使原本不易确定和计量的损失变得更加易于估计,有效地防范了道德风险。这些创新并非简单地拟定几个保险条款那么简单,其背后需要运用多个学科知识,需要大量经验数据的积累,需要一定的技术条件,有些还需要一定的市场环境,政府政策环境的支持和配合,这是国内保险公司难以进行产品创新的客观原因。同时,我们需要注意到,保险产品并不只是一纸契约,它也是一项服务,与契约相关联的是产品销售、核保、理赔、投资等多个经营环节。保险创新不只包括保险产品创新,还包括服务创新、技术创新、渠道创新等多个方面。对于中国目前的保险业发展阶段而言,相对于保险产品创新,服务创新,技术创新,销售渠道创新可能要更加重要,也更加现实,在促进保险业发展方面效果也会更加明显。
与其把“另类保险”的推出看成是保险公司创新的尝试,笔者更愿意看成是保险公司提高自身知名度的一种手段。但是,以这种方式提高公司的知名度,能否促进保险公司其它保险产品,特别是保障型产品的销售呢?这些“另类保险”的确在短时间内吸引了公众的眼球,但大家关注的只是产品本身,并不会因为这些产品比较独特,就确认相应的保险公司具有较高承保能力,较好的服务质量,也很难因此对于公司的其它产品产生多少兴趣,反而有可能会认为这个公司在对待产品设计方面不够慎重,对其它产品能否提供给保险消费者足够的保障产生怀疑,进而产生负面的效果,至少笔者有这种感觉。
国内的“另类保险”很多都是通过互联网渠道进行销售,所以也常常被作为以客户为中心的,平民化的互联网保险的代表。但是,这些险种是否满足了平民的保险需求?从目前的情况看,这些险种并没有什么实质上的保障功能。保险公司与其以这些“另类保险”吸引眼球,不如推出一些真正具有保障功能的小额保险,为所谓“草根阶层”提供保障,岂不更好?
转载于《中国保险报》“北大保险评论”第445期,2014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