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7-17
近期,中国保监会的项俊波主席在“2013陆家嘴论坛”上表示目前的人身险预定利率不符合市场发展,抑制了保险需求,并表示下一步将重点研究推进寿险费率政策的改革问题。其实,我国保险公司有关人身险预定利率问题的讨论由来已久,因为各种原因使得改革一直止步不前。今年年初,伴随着我国金融市场改革的不断推进,尤其是银行利率市场化的改革进程,保监会陈文辉副主席在3月的“中国发展高层论坛2013 年会”上也曾提到人身险利率改革的问题。半年内保监会领导连续两次在大型金融会议上提到这一话题,人身险预定利率市场化的改革问题被再次放到了桌面上。
为什么要对人身险预定利率进行改革?这个问题的答案显而易见。我国保险公司的人身险产品目前的预定年利率为2.5%,这是我国在1999年制定的标准。面对这个上世纪的“天花板”,很多保险公司在设计保险产品时捉襟见肘,产品对客户吸引力不足。作为一个目标定在长期的金融类产品,除了保险产品本身具有的保障功能外,其保值增值能力也是潜在购买客户考虑的重要问题。然而,目前的预定利率甚至低于一年期的定期存款利率,使得传统人身险在资金流动性和收益水平上没有任何优势。这间接地造成了市场上分红类人身险产品泛滥,人身险产品同质化严重的现状。而且,为了推销收益率本不高的保险产品,一些营销渠道不得不偷换概念,鼓吹一些两全保险的保本功能,也造成了一些销售误导的问题,影响了人身险保险公司市场声誉。
既然人身险预定利率改革是必要的,那么其改革的阻力在哪里?这首先要回答一个问题:保监会为什么要制定人身险的预定利率?保险公司的利润和亏损来源一般分为三个方面:死差、利差和费差。也就是通过保险条款预期和实际发生的赔付额、投资收益和运营费用之间的差额来获取利润或遭受损失。由于精算定价方法和费用预期相对稳定,目前保险公司在死差和费差中的利润或亏损均不高。因此,保险公司的盈利或是亏损主要取决于实际投资的收益和制定保单时的预定利率。如果保监会不设置人身险的预定利率,不可避免的会有保险公司为了压低保费提高竞争力而制定较高的预期利率。一旦投资出现偏差,无法达到预期,会造成保险公司的业绩亏损,偿付能力不足,从而导致破产并无法履行保险合同中的赔付,造成对消费者的不利影响。所以我国保监会在我国的保险市场发展初期,制定了相对较低的人身险预定利率,以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市场的公平性以及消费者的权益。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我国的预定利率一直没有调整。
然而,这十多年来,我国的保险市场有了飞速的发展。首先,人身险公司在精算定价能力上有了长足的进步,保险公司核心人员的素质有了大幅的提高,使得保险业内出现盲目价格竞争的风险减小。同时,国内外精算理论逐渐成熟,确定预定利率时会考虑多种因素,定价时的决策也更加谨慎。其次,我国的保险消费者也更加理性,不仅仅考虑保险产品的价格,而且更重视保险产品的保障功能和保险公司的服务水平。再次,我国近年来对保险公司的投资渠道在不断放宽,保险资金可以通过银行存款、证券市场和债券市场进行资产负债的价格匹配,灵活性大大增加,具备了制定合理预定利率的条件。在加上我国整体金融环境的改善,我国人身险预定利率的改革唯一欠缺的就是对预定利率的监管标准和监管能力。可谓万事俱备,只欠东风。
从国外的经验看,只要监管部门把握好准备金利率和评估利率的使用标准,在偿付能力监管的原则下,可以很好的控制预定利率市场化带来的风险。因此,需要我国保险监管机构推出配套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就在两周前的7月5日,中国保监会邀请了部分新兴市场保险监管机构高层和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的代表在京举行了“偿付能力监管改革与合作国际研讨会”,探讨“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整体框架”(以下简称“偿二代”)。经过一年多的调研和验证,我国的“偿二代”体系已经确立了“三支柱”的框架体系,初具雏形,并计划在2013年底出台征求意见稿。新的“偿二代”主要是为了顺应国际金融保险监督改革的潮流,实现与国际保险监管规则接轨。其中第一支柱即为定量资本要求,通过量化评估的方式来要求保险公司具备与其风险相适应的资本。新的偿付能力体系在整体框架中已经考虑了预定利率市场化对偿付能力带来的冲击。下一步的评估阶段也会对预定利率市场化的效应进行情景分析和评估,可以很好的控制相应的风险。随着“偿二代”体系的制定和最终推出,我国的保险市场和监管体系会更加完善,市场的准入和淘汰机制也会更加明晰。一旦保险公司通过恶意提高预定利率来争夺市场份额,监管机构可以根据新的偿付能力要求限制其开展新业务的活动,保证市场秩序。通过严格执行偿付能力监管政策,预定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最后阻力也将被扫平。
我国当前的保险市场仍然处于发展阶段,距离“完全成熟”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保险公司和监管机构必须在日常的经营和管理过程中处理好收益与风险,发展与阻力之间的关系。目前的市场已经具备了改革的条件,应当借着制定“偿二代”体系的东风,适时推动人身险预定利率市场化改革。同时,保险监管部门可以通过对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的规则的严格执行,及时惩戒恶意炒作价格的公司和产品,保证保险市场规则的有效,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利益,从而促进我国人身险市场的新一轮发展。
转载于《中国保险报》“北大保险评论”405期,2013.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