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6-04
截至今年4月底,我国100多家非上市险企的2012年度信息披露结束,根据近期《中国保险报》对此系列报道提供的信息,在统计的42家寿险公司中27家亏损,净亏损总额接近40亿元。综合最近的一些其他信息进一步分析,有两个值得关注的现象:一是,2012年四大上市险企的投资收益率都在3%左右,行业整体的投资收益率为3.39%,创下近年来新低,而这里面还未考虑浮亏;二是,在统计的42家非上市寿险公司中,38家公司的退保金增加,同时四大上市险企的退保金均继续增加,整体的同比增幅为16.6%。这些数据进一步引发了近来关于我国寿险公司利润水平和利润模式的讨论。
寿险公司的利润水平是否合格,利润模式又是否合理呢?对于如此重要的问题,显然不应仅根据一两年的数据就做出回答和价值判断,而应当首先来分析究竟是哪些因素影响了我国寿险公司的利润。笔者试将众多的因素大致分为四类:一是公司不可控制只能被动接受的;二是公司可控但其并无理想的好坏评判标准的;三是公司可控且需努力做好的;四是公司自身行为难以达到行业和社会最优程度的。
在影响寿险公司利润及其构成的因素中,公司不可控的包括:(1)寿险公司的开办费和展业费。这两项费用通常在前一两个会计年度摊销,期缴业务又是逐步积累资金的,故我国寿险公司一般需要七八年实现盈利。瑞士再Sigma杂志在2011年的一项调查报告显示,亚洲合资寿险公司平均需要10年左右才能盈利。近两年新成立的8家地方性寿险公司在今年有7家亏损,与此有关。(2)承保业绩会受周期性因素影响,但投资收益的波动要大得多,故投资收益及其波动基本上决定了公司整体的利润及其波动。寿险公司虽然可以在各种大的资产品种和小的投资标的之间选择,但无论是利率型、股票型等传统领域还是基础设施、养老医疗产业、私募股权等新兴领域,其投资收益主要取决于宏观经济形势。(3)2012年年初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将防范退保风险放在重要位置,一年来在全行业销售误导行为大整治的情况下,寿险公司的退保有增无减。这也许说明,我国的退保更多是由经济金融形势和消费者倾向决定。在西方成熟市场,经济增长、失业、资本市场走势、通胀等因素同样也显著影响了寿险业的退保水平。前几年金融危机严重时,我国寿险产品退保受到指责的是投连、万能产品,这几年的退保责任落到市场占比九成的分红险头上了,笔者很难想象,面对同样的消费群体和外部环境,公司发展没有分红、投资属性的传统型产品就能够减少退保。
寿险公司能够决定但不应用以评价公司业绩好坏的因素主要是盈利模式和其背后的产品结构问题。保险公司属于负债驱动型,承保业务更多是公司可控的,因而公司的承保业务特征决定了公司利润构成的基调。瑞士再Sigma杂志在2012年谈到,死亡保障产品的盈利主要来自承保决定的死差,年金产品的承保和投资都很关键,提供保底收益的储蓄型产品的投资最为重要,投资风险由保单持有人承担的产品的盈利多来自管理费。那么,寿险公司是否存在最优的产品结构以及基于其上的利润模式呢?显然,答案应由各家公司自己回答。顾客有不同的需求,保险公司应当据此细分市场;股东背景不同,经验、信息、渠道等优势不同的公司可以针对不同的目标市场,设计和发展不同的产品。笔者相信,既然企业以盈利为目的,应当没有一家(至少是治理完善的)寿险公司的股东、高管不关心自身的利润模式。
公司能够决定并且应当努力做好的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几点:(1)如果一家公司的投资收益率和股东回报率长期低于行业和社会的平均水平,那么应当反思并改进,比如,公司资产配置决策是否有系统性失误,公司经营费用是否可以控制等;(2)公司追求盈利不能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让消费者在知情、自愿的情况下做出选择,这也是在履行最基本的社会责任;(3)权衡好预期收益和风险,保证偿付能力充足,不依赖于社会救助。这涉及太多方面,这里仅举一个例子,2011年美国《保险监管杂志》的一项研究发现,美国产险公司在宽松(soft)的承保环境下更多投资于高收益资产,在艰难(hard)的承保环境下更多投资于稳健类资产,以使得偿付能力保持在合理水平;(4)权衡好长期和短期利益,制定盈利模式要有长期思路。
最后是通过公司自身行为难以达到行业和社会最优程度的因素。在一定程度上,保险业在全社会中是作为一个整体出现的,一家公司的正面或负面行为会令其他公司受益或受损,因而需要行业主管者的监管和帮助才能达到行业和社会的最优程度。行业主管者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作为:(1)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监管,不断提升行业形象进而促进行业整体利润提高,权衡费率竞争和可能涉及的行业垄断;(2)引导行业整体的利润模式定位,实现行业在整体国民经济中的最佳定位,不过不应为每家公司设置行政考核标准;(3)促进行业发展也是金融监管的重要职能,故主管者可为行业整体谋利润,例如,争取各项行业税收优惠,争取政策性和有正外部性险种的政策认可和支持,减少保险资金运用限制等等。
转载于《中国保险报》“北大保险评论”399期,2013.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