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3-12
近日,保监会公布了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经营情况。2012年全国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实现保费收入1007.72亿元,占当年保费收入的约6.5%,同比增长约10.8%。其中,保险经纪机构实现保费收入421.06亿元,同比增长也大约10.8%,经纪业务收入为63.68亿元,同比增长14.8%。2011年保险经纪机构业绩也实现了较快增长,实现保费收入为380.10亿元,同比增长21.4%。经纪业务收入为55.48亿元,同比增长26.2%。这些数据看似没有什么特别之处,但如果把它们放在近两年中国保险业保费收入增速明显放缓的大背景下,就会发现,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特别是保险经纪机构在中国保险市场上开始发挥起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这三类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中,笔者认为,在当前的情形下,保险经纪机构对于中国保险业有着特殊的意义。
保险经纪机构是基于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按约定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和保险代理机构的最重要的区别是代表的利益方不同:保险经纪机构是保险消费者的代表,保险代理机构是保险人的代表。保险经纪机构的这一属性决定了其与保险消费者关系更加密切。保险经纪人的服务贯穿整个投保流程,同时延伸到赔付环节。从对于投保人的风险评估,到保险方案的设计,再到向不同的保险公司询价,保险合同的订立,保险经纪机构都能提供相应的服务。更重要的是,保险经纪机构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协助被保险人索赔,同时还能向被保险人提供风险管理、防损减损的建议。保险经纪人和保险消费者的这种紧密并且相对更加长期稳定的联系有效地避免了“一锤子”买卖的现象,能够更好的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同时,相对于保险代理人而言,保险经纪人更加专业。一方面保险经纪人了解被保险人,并且往往是一个领域的专业,例如:个人理财,医疗健康,工程建设,交通运输等;另一方面保险经纪人熟悉保险市场,能帮助保险消费者以相对较低的成本,获得合适的保障。
既然保险经纪机构有着上述的优势,为什么在中国长期以来保险经纪机构一直处于比较弱势的地位?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点原因:首先与中国保险业的发展阶段有关。中国保险市场从无到有,从垄断到竞争才走过三十多年的时间。在一个相对垄断的保险市场,保险人拥有绝对的话语权,保险经纪人的作用得不到有效的发挥,保险代理人制度则会占有较大的优势。并且,长期以来中国保险行业重“数量”轻“质量”的特点使“人海战术”很有市场,数百万的营销员大军曾经带来了保费规模的急速扩张,虽然其当前的处境极为尴尬。目前,中国保险市场已经逐步由垄断迈向竞争,竞争性的市场更需要保险经纪人,因为保险经纪人更能促进保险业的竞争;其次,与民众的保险意识相关。有研究表明,在保险意识较强的国家,如欧美国家,保险经纪人制度更加发达。随着中国国民保险意识增强,会有越来越多的个人和企业寻求全方位的保险保障,也就意味着对于保险经纪人的需求会越来越大;最后,保险经纪行业对于从业人员素质要求比较高,考核标准也相对较严。中国保险领域的综合性人才缺口还很大,过去几十年培养出来的保险专业人才大多充实到了科研院所,保险监管机构,大型保险公司,真正进入保险中介行业的少之又少。随着越来越多的专业人才进入保险经纪行业,保险经纪行业的这一瓶颈也将会被打破。也有一些观点认为,中国保险经纪制度不发达和险种结构有关。一般情况下,产险领域保险经纪带来的业务比例要高于寿险,即使在一些发达国家也是如此,特别是企业财产保险业务,保险经纪人所占业务比例更高。中国近些年寿险保费收入一直占大头,而产险里,车险又占了70%以上。所以,留给保险经纪机构的发展空间有限。但笔者并不认同这一点,经纪人制度对在企业财产领域的优势明显并不代表其在其它领域没有优势。中国寿险业的保险营销员制度已经积重难返,改革思路不少,但都难以实施。能否在寿险领域也鼓励推行保险经纪人制度,鼓励一批优秀的保险营销员进入保险经纪行业,笔者认为不啻为一种好的尝试。
目前,国内设立保险经纪机构的门槛儿比较高。根据《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只能采用两种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并且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000万元。随着中国保险业对于保险经纪人需求的上升,能否允许更多样化的组织形式,例如合伙制;能否对于不同类型的保险经纪机构,设定不同的注册资本要求。比如面向企业客户的保险经纪机构要求较高的注册资本,而对于面向个人客户的保险经纪机构,适当地降低资本要求,这些都可以探讨。
国外的保险经纪机构除了充当中介的角色,在数据的累积,保险条款的优化,保险产品的设计开发方面也担当着重要的角色。在这些方面,近些年中国的一些保险经纪机构也进行了一些有益的尝试,例如:有些保险经纪公司已经拥有了由相关领域专业人员组成的研究团队,成立了研究所,与保险公司、政府机构和高校等研究机构合作,参与设计开发一些有特色的保险产品与保险模式。由于受到法规的限制,目前在中国保险经纪机构还不能独立设计保险产品,改良保险条款,只能基于保险公司现有条款进行保险方案的设计,这无疑限制了保险经纪机构创新作用的发挥。可喜的是,近日保监会发布的《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发挥保险经纪公司促进保险创新作用的意见》中明确指出:
“保险经纪公司是推动保险创新的重要力量。……它们贴近市场、贴近保险消费者,熟悉特定领域风险,可以推动创新承保机制,拓宽保险覆盖面;可以推动开发保险产品,有效满足保险消费者需求;可以推动改进保险服务体系,提升保险业服务水平。”无疑,在不久的将来,我国的监管机构将会有更实质性的措施出台,以促进中国保险经纪行业的发展,进而促进保险业信息透明,充分竞争,不断创新和可持续发展。
转载于《中国保险报》“北大保险评论”389期,2013.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