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2-21
在最近保监会召开的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政策通报暨培训会议上,相关负责人披露了2012年保险投资年化收益率为3.38%,低于2011年的3.6%,再创4年新低。在2012年权益市场走势好于2011年、监管机关又不断放开险资运用渠道的情况下,保险投资这样的业绩着实令人意外。既然2012年权益市场走势好于2011年,保险投资业绩依然逊于去年,说明保险投资中占比在80%以上的非权益性投资存在问题。这是个什么问题呢?这个问题具有一过性还是长期性?我们先从保险业的银行存款谈起。
保险公司的银行存款占到保险业总资产的三成以上,包括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存出保证金和存出资本保证金,其中定期存款主要以利率水平较高的协议存款形式存在。我国的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理,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利率经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存贷款利率的高低不仅决定着利润在借款企业和银行之间的分配比例,也决定着保险公司等存款企业与银行之间的分配比例,从而影响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双方的经济利益。
我们假设保险公司在银行各项存款的平均利率为5%,假设银行对外贷款利率为7%,那么5%的存款利率与银行对外7%贷款利率之间的利差由银行获取。银行以7%的利率出借资金并更不意味着市场利率就是7%。市场利率应该是资金供给与需求双方在不受外力影响的均衡利率,而当前中国市场真实利率远远高于7%。不用说高达20-30%的民间借贷利率,就是基层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与城市商业银行的抵押贷款与担保贷款的利率也基本上在月息一分以上,也就是年利率12%。市场利率是随时变动的,可能高于12%,也可能低于12%,这里只是为了说明问题,姑且以12%作为市场利率。
这时我们发现:银行7%的贷款利率与12%的市场贷款利率之间有5%的利差(以下简称“市场利差”)。市场利差意味着银行存在巨大的经济权力寻租空间,银行们对此有两种处理方式。第一是阳光寻租,就是将市场利差转换为各种其他业务收入,例如以咨询业务收入等方式向借款企业收取;或是体现为自身经营费用的减少,也就是由借款企业为银行们支付各种经营费用。通过这两种方式,银行们既不违反官方贷款利率的管理规定,又可以“优化”自身的业务收入结构;既显得银行经理们管理有方,还反映了银行经理们克勤克俭、成本控制得力,非常符合当前国家形势要求。阳光寻租在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贷款中较为常见。第二是灰色寻租,对于某些民营企业,尤其是某些民营房地产企业和小微企业,由于其机制的灵活性,这部分市场利差有可能转化为借贷双方的灰色收入,这也是银行金融犯罪的重灾区。无论是哪种寻租方式,其实都是市场利率在利率管制下的体现形式。站在银行与借款人的角度,这部分市场利差得到了有效寻租,并未从人间蒸发掉。
然而,站在保险公司角度,金融管制下的存贷利差以及市场利差意味着保险资金巨大的机会损失。
2010年8月31日起
施行的《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依然将向他人提供担保或者发放贷款(保单质押贷款除外)列为保险资金运用的禁止性规定。根据保监会数据,2012年底保险公司各种存款余额为23446亿元,占到中国保险业资产总额73546亿元的31.88%。存款收益率大约为5%左右,远远低于12%的市场利率。保险业既没有获得阳光寻租收入,也没有获得灰色寻租收入,而且还损失掉了国家规定的存贷利差,沦为商业银行的超级揽储经理。三成多保险资金的都堆放于低收益率的银行存款上,也就别指望保险资金的整体收益率高到哪里去。此外,虽然我国官方存贷款利率严重脱离市场而失去其本应具有的“市场性”,但其“基准性”与“指示性”却一点也不弱。金融市场上其他各种金融投资产品受此影响甚大。除去30%左右的银行存款,保险资金还有50%左右投资于各种固定收益债券、债权信托计划等非权益性金融产品上,保险资金在这些金融产品上面实现的收益率同样距离市场利率非常遥远。在这种情况下,即便是股神巴菲特加盟中国保险业并不失其惯常水准,也至多能够使得其服务的保险公司投资业绩高于其他保险公司,却难以改变整个保险行业投资收益率低下的状况。
可能有人会说,如果允许保险公司直接按照12%市场利率直接对工商业放款,这可是风险收益率,需要承担一定程度的风险譬如信用风险。然而,任何投资都是对风险收益进行权衡的学问,只要是投资,就不可能不存在风险。退一步讲,既然保险公司是风险管理专家,难道就只能管理负债组合的风险,而不能管理资产组合风险?保险公司无非是将自己擅长的大数定律从负债方扩展运用于资产方,难道就一筹莫展了?其实这里最关键是要考虑一个收益与风险的“性价比”问题。我们必须以一种动态的眼光来审视贷款以及其他投资渠道的风险收益特性。改革开放几十年来,中国社会财富水平的增加和社会存量固定资产的积累,商业抵押贷款的风险程度与过去大不相同,尤其是抵押贷款与国有大中型企业的信用贷款,其风险程度与过去相比大为改善。即使目前中国经济处于放缓的状况,截至2012年第三季度中国银行业的不良贷款余额为4788亿元,不良贷款率为0.95%,远低于全球1000家大银行的平均不良贷款比例水平。难道我们保险业为了规避1%的不良贷款率而放弃7%的额外收益率?
在保险资金运用过程中,关键问题之一是险资获取市场利率的通道并未彻底打通,这中间横置着许许多多收费高昂却并没有提供太多价值服务的金融机构。在投资于银行存款与各种债权信托计划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可望获得的市场收益率要么被银行通过存贷利差、阳光或者灰色寻租收入赚取,要么被信托公司或者基金管理公司以各种管理费、托管费和其他一些这中介费用消耗掉。这些年来,我们投资渠道从银行存款、国债、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债券到股票、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和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等金融产品等不断拓宽,虽然令人眼花缭乱,但这只是保险资金投资品种线的丰富,而保险资金无障碍对接市场利率的通道却始终未能打通。并且从目前来看,该问题并非一过性而很可能具有长期性。
当然,保险公司能否进行贷款业务不是保险公司也不是保险监管一个部门所能够决定的,甚至也不仅仅是一行三会的事情,还可能需要更高决策层在利率市场化改革方面的通盘考虑与设计。我们保险业自身也需要思考的是:当某种投资渠道由数段投资环节构成,我们不仅需要关注保险资金投资渠道的放开,同时也应关注在某种投资渠道中,由保险资金占据的到底是投资渠道的哪一环节;各环节以收益风险之比作为衡量维度的“性价比”如何;在诸多金融机构共同协作的投资渠道中,各家金融机构能否获得公平的商业机会。这也是今后保险业争取政策待遇的立足点。
转载于《中国保险报》“北大保险评论”386期,2013.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