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1-15
本文上篇(2013年1月8日,中国保险报)讨论了2012年两部“对保险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政策法规和两个“关乎保险业长远发展的重要制度探索”,本篇继续讨论2012年的若干“保险监管新政”。在我看来,2012年保险监管新政至少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1)保险投资新政出炉,(2)交强险对外资开放,(3)加强商业车险管理,(4)治理寿险销售误导,(5)反保险欺诈。
新政之一:保险投资新政出炉。提起2012年的保险新政,很多人首先可能就会想到“保险投资新政”。自2012年7月以来,中国保监会已经陆续发布了《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暂行办法》、《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保险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暂行办法》、《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等九项规范性文件,后续还将发布其余几项,预计共约十三项投资新政出炉。
怎么看待这些保险投资新政?有媒体报道说“业内人士认为,13项保险投资新政几乎已囊括保险业所有能预期的投资工具,一旦全部放开之后,对于保险资金的投资运用将是重大利好”。
对此,我们应当辩证地理解保险投资新政对保险公司的影响,可能未必全是“重大利好”。这些影响至少包括这么几个方面:其一,保险公司投资运作空间进一步增大;其二,资产配置管理在保险投资中的重要性更加凸显;其三,更加考验保险公司的投资能力;其四,保险投资风险增大,保险公司的投资风险管理更加重要。
新政之二:交强险对外资开放。2012年2月,中美双方发布《关于加强中美经济关系的联合情况说明》,宣布中国将对外资保险公司开放交强险经营。2012年5月1日,修订后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开始施行,允许外资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业务。
车险在我国财产险业务中占约70%,此前不允许外资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意味着他们基本与车险无缘,因为大部分消费者都选择在一家保险公司同时购买交强险和商业车险。正因如此,外资保险公司对此怨声载道。此次开放交强险,合理回应了外资保险公司的诉求。
我们在2011年12月出版的《入世十年与中国保险业对外开放》一书中呼吁交强险对外资开放,并且提出“三个有利于”的标准——“一项保险业的对外开放政策,只要有利于保险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有利于提高中国保险业的国际竞争力,有利于改善保险消费者的福利,我们就应当支持”。交强险对外资开放,符合这“三个有利于”的标准。我们不必过于计较局部的一时得失,而应当关注全局,关注实质,关注长远。
新政之三:加强商业车险管理。2012年3月,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进一步完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明确了监管机构、行业协会和保险公司的定位,逐步建立市场化导向的条款费率形成机制。
《通知》的亮点之一是强调了对车险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比如,强调保险公司提示说明义务,规范商业车险免责条款,重点解决车险理赔难问题,回应社会热点关切。提起商业车险的理赔难和热点关切,我们自然会联想起2011年闹得沸沸扬扬的“高保低赔”和“无责不赔”问题。2012年的《通知》积极回应了这一社会关切,比如,明确了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即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应当按照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保险公司应当与投保人协商约定保险金额。再如,《通知》还规定,因第三者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不得通过放弃代位求偿权的方式拒绝履行保险责任。
当然,制度好不好,关键在落实。《通知》发了,保险行业协会的《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也发了,接下来,就看保险公司的作为以及相应的监管行动了。
新政之四:治理寿险销售误导。“治理寿险销售误导”的重要性当然不言而喻——因为它“深受社会各界诟病,已经到了非解决不可的地步”。在2012年1月的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上,中国保监会项俊波主席提出,“监管机构要下决心、动真格、出重拳,打一场整顿治理的攻坚战”。
治理寿险销售误导作为2012年保险监管的三项重点工作之一,应当说,在制度建设层面上,取得了一定的进展。2012年8月至12月,中国保监会每月发布一个有关治理寿险销售误导的文件——8月,“关于在银邮代理机构购买人身保险产品有关注意事项的公告”;9月,《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行为认定指引》;10月,《人身保险公司销售误导责任追究指导意见》;11月,《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评价办法(试行)》;12月,“关于做好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评价工作的通知”。
然而,这些政策的最终效果如何,目前尚不得而知。中国保监会陈文辉副主席在2012年3月的“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会议”上谈到,“最近我们也在反思,监管部门对销售误导问题的治理没少花力气,几乎可以说是年年抓,年年查,年年罚,为什么问题仍然存在,且屡查屡犯,甚至在有些方面愈演愈烈”。这个问题,确实值得深入反思。
新政之五:反保险欺诈。2012年8月,中国保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的指导意见》,其指导思想是“以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为目的,以防范化解保险欺诈风险为目标,以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联动机制为保障,组织动员各方力量,惩防结合,标本兼治,着力构建预防和处置保险欺诈行为的长效机制”。
保险欺诈一直是保险业发展中的一个难以完全根除的“毒瘤”。古今中外,几乎是“凡有保险处,皆有保险欺诈”。有人估计,目前我国因保险欺诈产生的保险金支出占保险公司全部保险金支出的15%-20%,这自然会间接推高保险产品和服务的价格,损害保险公司和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指导意见》,保险欺诈是指利用或假借保险合同谋取不法利益的行为,主要包括涉嫌保险金诈骗类、非法经营类和保险合同诈骗类等。在这几类保险欺诈中,保险金诈骗类欺诈行为的“度”最难把握,究竟是“疑罪从无”还是“疑罪从有”呢?如果疑罪从无,把握松了,可能给违法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间接损害无辜消费者的权益;如果疑罪从有,把握严了,则容易给人造成“理赔难”的感觉,也会损害无辜消费者的权益。这个“度”的平衡,需要保险公司既科学又艺术地把握。
转载于《中国保险报》“北大保险评论”382期,2013.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