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2-19
从2008年开始,我国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已经以10%左右的比率连续增长了五年。养老金待遇的调整对保证退休人员生活水平不下降,使退休人员共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缩小不同退休人员群体的养老金待遇差距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近五年每年10%左右的调整是原则上的规定,各个省份对调整方案都进行了细化。对于“普遍调整办法”,有些省份调整金额与退休时间挂钩,有些则是根据参加工作的时间,还有些省份是依据不同城市的情况计算出调整系数,“调整政策倾斜”方面的规定更是多种多样。但总体来看,调整机制缺乏统一的标准。
实际上,关于企业退休人员待遇调整,我国的法规已有相关的规定。国务院1995年发布的《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中规定:“为了保障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各地区应当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基本养老金可按当地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进行调整,具体办法在国家政策指导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2005年《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中规定:“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工资和物价变动等情况,国务院适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调整幅度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当地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年增长率的一定比例。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提出具体调整方案,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批后实施。”201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也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但近几年基本养老金每年10%的调整没有充分地综合考虑在岗职工工资增长的情况以及通货膨胀的水平。往前回溯,08年之前几年的调整基本上都是以上一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名义增长率的一定比率来调整,这种调整虽然也有些粗略,但基本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要求,同时考虑了物价的上涨和实际工资的增长。
对于养老金待遇进行调整,一般需要从三个方面进行考虑:1、通胀的因素,使退休人员的生活水平不降低;2、工资的实际增长,使退休人员能够享受到经济发展,劳动生产率提高带来的“红利”;3、养老基金的长期收支平衡,以避免在人口老龄化的背景下,过度地提高养老金待遇带来的就业人员缴费比率的不合理增加和过大的财政压力。综观世界不同国家养老金待遇调整方式也都是基于以上某一方面或某几方面的综合考虑。主要参照通货膨胀率进行养老金待遇调整的代表是美国。美国通常一年调整一次,调整比率为本年第三季度(也曾经采用过第一季度)的CPI的同比涨幅。并且,美国采用的CPI不是全体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也不是城镇居民的消费价格指数,而是CPI-W(Consumer Price Index for Urban Wage Earners and Clerical Workers),即:针对工资收入者和神职人员调查得到消费价格指数,这类人员占美国总人口约1/3。如果CPI-W没有上涨,则下一年养老金不会调整。根据美国养老金年度报告,美国2010年和2011年养老金均未调整。目前,直接以名义工资增长率作为调整比率的国家较少,多数都是将工资增长和CPI增长进行一定形式的组合,有些国家还综合考虑了人口结构变化,养老金替代率和养老基金、财政收入情况来进行养老金待遇的调整。德国在90年代之前采用名义工资增长率对养老金待遇进行调整,人口老龄化使制度抚养比攀升,退休人员的高福利使得德国养老体系不堪重负,缴费人员负担也不断加重。之后德国不断地对养老金调整机制进行调整,形成了当前综合考虑净工资(扣除养老金缴费后的工资)增长率和人口因素的综合调整机制。
相比而言,目前中国的养老金调整机制仍比较简单和主观,缺乏可靠的依据和科学的测算,这与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变迁等基本国情相关,也是不断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的必经阶段。但是,基于中国的现实情况,遵循国际上公认的养老金调整原则,构建科学的、统一的养老金调整机制是我们的目标。笔者认为,进行机制设计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尽快实现全国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统一以及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全国统筹,没有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很难形成统一的养老金调整机制,而不同省份采用不同的调整机制很容易出现主观,不科学的调整。
二、养老金调整要考虑物价上涨情况,但同时要考虑老年人的消费结构。美国采用CPI-W的涨幅作为调整比率,主要考虑了工资收入者的消费结构的不同,但没有考虑不同年龄的人群消费结构差异。中国的CPI计算涵盖食品、烟酒及用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及维修服务、医疗保健和个人用品、交通和通信、娱乐教育文化用品及服务、居住等八大类,其中医疗保健、食品的价格对于老年人的生活影响较大,是否可以赋予对于退休人员生活影响较大的商品类别的价格变动以较大的权重,来计算养老金的调整比率,这一点值得继续探讨。
三、养老金调整不应只考虑CPI的变动。美国是发达国家,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较高,实际工资增长率保持比较低的水平。而中国仍处于高速发展的时期,人民的生活水平还有很大的提高空间,如果只是确保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免受通胀的侵蚀,实际上相当于降低了他们的生活水平。所以,应当同时考虑实际工资的增长,使他们能够共享中国经济发展的成果。
四、养老金的调整不应高于当地的名义工资增长。中国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工资增长速度也有所差异。养老金调整机制的统一不代表所有地区都采用统一的调整比率,如果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增长超过当地的名义工资增长,就会出现“晚退休不如早退休”的情况,无法实现养老保险体系的有效运行。同时,过高的调整比率会带来高成本,不利于养老保险基金的长期平衡。
五、可以对享有不同养老金待遇水平的群体采用不同的调整比率。保障相对低收入群体的生活是养老金待遇调整的主要目的之一,对于高收入的退休人员以较低的比率调整,对低收入的退休人员以较高的比率调整,在实现社会共济的同时,也节省了成本。
六、养老金待遇调整应当建立在对养老保险基金中长期测算的基础之上,综合考虑人口,经济,制度等因素,确保养老保险基金的稳健运行。
转载于《中国保险报》“北大保险评论”379期,2012.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