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1-13
桑迪已经过去,但她留给我们的思考将会继续。笔者在纽约亲身经历了这场影响多个地区和国家的飓风。目前,桑迪在美国的致亡人数已达119人,经济损失约合500亿美元,很可能是美国历史上最为严重的自然灾害之一。本次飓风可能会成为气象传说,因为它袭击了一个人口稠密的城市地区。纽约证券交易所在100多年内首次停开两天,航班取消,地铁和火车服务中断,多处停电停水。停电最为严重的地区包括新泽西州、纽约州、宾夕法尼亚州、康涅狄格州,受灾人数分别达1,983,694、1,514,147、526,934、352,286。受灾居民只能靠政府提供的临时发电机来给手机、电脑充电以便和外界取得联系,笔者所在的纽约大学因受飓风影响停课一周。
据称本次飓风将被作为影响力最广的灾害之一载入史册,原因并非其保险损失重大,而是大部分损失并没有被私人保险市场所覆盖。例如,大城市通常采取自保,州和联邦财产也不会参加私人保险,洪水灾害则由联邦政府提供保险保障。据巨灾建模机构美国科学研究协会(American Institutes for Research,AIR)估计,桑迪导致的保险损失约为70-150亿美元,可能将会是美国历史上第三大损失严重的风暴。估计的损失包括居民、商业和工业财产以及机动车,另外还有居住成本和经营中断。另一家巨灾建模机构Eqecat估计的保险损失为50-100亿美元,稍低于AIR的估计值。虽然估计有差异,但两家所估损失均未涵盖洪水损失,洪水损失由国家洪水保险计划(National Flood Insurance Program)覆盖。根据Eqecat估计,国家洪水保险计划损失可达200亿美元。
从20年前的安德鲁飓风,到2005年的卡特里娜飓风,到2011年的飓风艾伦,再到2012年的飓风桑迪,美国遭受的飓风灾害频度呈增加之势。根据慕尼黑再保险的统计,美国2011年的巨灾损失为359亿美元,远在2000-2010年均值238亿美元(以2011年计价)之上。2011年损失最严重的是包括龙卷风在内的雷暴雨,保险损失超过250亿美元;排在其后的是包括飓风在内的热带气旋,保险损失为55亿美元,其中损失比重最高的是飓风艾伦(Hurricane Irene),保险损失为50亿美元(包括国家洪水保险计划损失)。
美国只是一个缩影,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也都不断遭受各种巨灾风险的威胁。中国1998年的长江大洪水、2008年的四川汶川地震、2011年的日本海啸等等。气候变化已成共识,多变气候带来的灾害天气对全球经济、生态、人类健康和福祉造成潜在威胁。但其中多少为自然原因又有多少是人为所致,仍存在很多争论。无论如何,巨灾风险因其影响范围广、损失重大,已得到越来越多关注,相应风险分散机制在一些国家也已陆续建立。
巨灾风险因其所存在的逆向选择、风险太过集中、损失难以预测且十分巨大等特点而私人保险市场很难单独承保,政府多会介入管理。美国联邦和各州政府通过实施各类政府计划,包括联邦政府的国家洪水保险计划、夏威夷飓风减灾基金、加州地震局、佛罗里达州居民财产保险公社等,以及州政府的再保险项目等,缓解了巨灾保险缺位问题。但美国政府并非从一开始就介入巨灾风险管理。以洪水保险为例,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私营保险机构将洪水灾害损失列入保险赔付范畴。20世纪20年代,一些保险公司因洪水遭受了巨大损失,保险业由此认识到洪水保险不同于一般事故损失保险,此后几十年洪水保险发展陷入低谷。20世纪50年代,美国开始重视研究洪水保险,经过一些列研究和立法,美国国会于1968年通过了国家洪水保险法,国家洪水保险计划由此诞生。该计划经历了从自愿参加到强制参保的转变,目前采用政府委托私营保险公司管理的运作模式,保险公司负责销售保单、理赔和垫付赔款,并从政府获得手续费收入,损失则由联邦政府承担。
在巨灾风险管理模式上,除美国的政府主导型外,还有日本的政企合作、德国和英国的商业运作、墨西哥的巨灾债券等。在日本,参加地震保险、再保险公司分散风险、社会救助和政府救助是日本应对地震风险和损失的四道防线。通过采用商业保险公司和政府的双层保险模式,日本较好的分散了聚在风险。在德国和英国,巨灾保险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政府不直接参与其中,但有发达的再保险市场分散风险。以洪水保险为例,在德国,保险人在标准保单基础上提供附加洪水损失保障,消费者可自行选择是否购买附加保险。由于一般只有洪水易发地区倾向于购买附加洪水保险,因此保费一般很高。英国则采用绑定保险形式,将洪水保险和其他保险(如火灾、风暴)一起出售,从而扩大了购买者的地理范围,有利于扩大风险汇聚池,提高风险分散水平。当灾害损失达到一定标准时,英国政府会提供补偿。墨西哥通过发行巨灾债券的市场融资机制应对巨灾风险,此种形式利于在更广范围内分散和转移风险,世行认为其对新兴市场国家起到了很好的示范效应。
巨灾保险问题在中国也被讨论了很久,与其他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中国的巨灾保险在分散风险方面所起作用十分微弱。以2008年初南方雪灾为例,保险赔付仅占总损失的3%,汶川地震也没有超过5%。每一次灾难都会引起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热议,但制度的建立非朝夕可为。参考世界其他国家经验,笔者认为在保险市场不甚成熟的情形下,单靠商业保险公司很难发挥巨灾保险之效应,需要政府、业界和学界通力合作,加强巨灾风险研究,绘制风险图,设计适宜的巨灾保险产品。具体操作可参考美国经验,由政府主导建立巨灾保险基金,委托商业保险公司管理运作,并由政府承担损失;发展再保险,通过国内和国际再保险市场分散风险;发行巨灾债券,利用资本市场扩大风险分担主体。
转载于《中国保险报》“北大保险评论”374期,2012.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