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6-19
两周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后简称“人社部”)在答复网友提问时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以及人均寿命的不断延长,相应推迟退休年龄,应该说是一种必然趋势”。这一个已经有些让人视觉疲劳的话题一下子成为了大家讨论的焦点。我也来凑个热闹,谈谈和“延迟退休年龄”有关的事儿。
日前,看到人民网发起了一个关于“延迟领养老金年龄”这一话题的网上投票调查,截止到
6月16日
,在230多万投票中,有220多万投票选择了“反对,不利于年轻人就业”这一项,反对率接近95%,只有2%左右的投票选择了“支持,平均寿命延长,养老金缺口大”。抛开一边倒的反对比例不说,在我看来,这两个选项本身就有很大的问题。“不利于年轻人就业”和“养老金缺口”分别作为反对或支持“延迟退休年龄”的理由都未必十分合适。首先,“不利于年轻人就业”这个理由很有倾向性。诚然延迟退休年龄会造成一定的就业压力,但这种就业压力是短期的。按照每年约有300万的职工退休来计算,如果强制延迟退休年龄一岁,只会在当年造成一次性的就业压力,并不会对未来的就业产生过大影响。而且从国际上延迟退休年龄改革的经验来看,这个过程通常都是利用弹性退休年龄作为过渡,慢慢地延迟正常退休年龄。这样并不会对年轻人造成过大的就业压力。而且,我国目前年轻人的就业压力更大程度上是由供求双方的矛盾造成的,与是否延迟退休年龄并无太大关系。其次,“养老金缺口”这个理由也不充分。造成我国养老金缺口的原因很多,人口老龄化进程加速只是影响养老金缺口的原因之一,但并不是最主要原因。根据人社部最近发布的2011年度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我国在2011年年末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为21565万人,离退休人员为6826万人,分别比上年末增加了2163万人和521万人。也就是说在2011年底,平均每3.16名在职职工在养一位老人,这比2010年年末时平均每3名在职职工来赡养一位老人还要轻松一些。至少在现阶段,还不能说是人口结构变化造成了养老金缺口。我国目前养老金缺口主要还是由于一些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因此,这个缺口不应当通过对养老金制度内部改革来完善,而是应该通过其他的外部政策或财政补贴来解决。
再回过头来说说“延迟退休年龄”, 这个问题好像时不时就被拿出来放在桌子上聊一聊,看看大家的反应后再被放回到抽屉里。记得我在两年前就曾经写过名为“延迟退休年龄,应当着眼长远”的评论文章,现在翻翻看,当年提出的问题现在仍然是问题,提出的观点今天仍然适用。延迟退休年龄的确是必然趋势,是政策的必然选择。但是,这个“必然”是针对长期趋势而言的。造成这个“必然”的原因,并不是因为养老金有了缺口,需要用它来补上,而是因为人口结构和人们的生命周期发生了变化。随着医疗水平的提高,人均寿命的增加,加之人们平均受教育年限的延长,现行的退休年龄会使得每个人的工作时间占其整体生命周期的比例大幅下降,这不仅对我国整个养老体系的长期可持续性是十分不利的,也会对个人的生活造成影响。毕竟人们还是要通过退休前的财富积累来维持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只有适当延迟退休年龄,才能使每个人的学习、工作、退休等不同阶段的时间长度控制在一个相对合适的比例。这不仅对整个社会的稳定有所帮助,也可以提高每个人的生活质量。不然,很可能出现“人活着,钱没了”的情况。
尽管延迟退休年龄是社会发展的长期必然趋势,但目前我国的养老体系还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与其现在就开始讨论是否或如何延迟退休年龄的问题,不如先解决养老体系的公平性,然后再进行一些诸如“延迟退休年龄”的制度式或参量式改革。例如,女性职工退休年龄不一致的问题。我国现行退休年龄源于20世纪50年代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已经实施了60余年,其中规定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男职工年满60周岁。在实际工作中,女职工按照不同身份执行两种退休年龄本身就会引发诸多的纠纷,客观破坏了社会公平原则,逆向选择的问题十分严重。而且对一些具有专业技能的女性,女工人和女干部在工作的劳动强度上并没有什么区别,而且50-55岁可能正是其事业的黄金期,强制其退休反而会造成对社会资源的浪费。再比如,不同用工性质的人员退休养老金制度不一致的问题。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养老金“双轨制”的退休制度。企业职工与机关和事业单位的退休金发放渠道不同,待遇也不相同。这使得两者在养老金收入上出现了不小的差距,也造成了一些社会矛盾并影响了部分青少年的职业理想。尽管这个问题由来已久,改革起来也是困难重重,但其确实影响了我国养老体制的公平性,严重阻碍我国养老体制的进一步发展和改革,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社会养老保险的本质是社会财富的再分配,退休年龄只是影响分配方案的一个因素。如果整体的分配方案不能对所有人一视同仁,做到公平分配,那这其中某一个因素的调整又有什么意义,能解决什么问题呢?因此,我觉得在现阶段政府应该先解决养老体制中一些社会普遍认同的不一致不公平的问题,等到完善整个社会养老体系的分配机制后再去讨论延迟退休年龄的问题也为时未晚。
转载于《中国保险报》“北大保险评论”354期,2012.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