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4-12
日前最高法院公布《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向社会大众征询,以备日后修改相关规范与法律条文。其中第十七条提出包括驾驶人未取得驾照、酒驾、毒驾与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等,交强险都应当在承保限额内给予赔偿。也就是说原本交强险条款第九条,对于无证驾驶、酒驾与被保险人故意行为将不给予排除,保险公司除了垫付医疗费用外,也应当给付包括死残、医疗与财损的赔偿。最高法院提出此意见后,引起了各界广泛的讨论,网络上正反评价皆有,而媒体转述业内人事的看法,也认为是优劣参半。支持者认为有助于社会安全保障,况且该意见仍有但书,保险公司可在赔付后,向被保险人求偿,以弥补额外理赔的损失;反对者则担忧鼓励犯罪,或将增加交强险保费。由此交锋看来,社会上是希望能强化交强险保障的范围,却又担心其副作用。笔者认为,要解开此问题不能只是从比较利弊得失的孰大孰小来着手,还应该以探究制度系统性的影响来分析,才可获得完整的答案。因此,首先需要回答以下问题:
第一、《意见稿》实施是否会增加损失风险的矛盾?显然,酒驾、毒驾、无证驾驶都明显会增加危险发生的可能,即使非被保险人故意行为,但增加事故发生概率属于道德风险,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中的善尽管理人之责。不少反对方也认为交强险的理赔多少都能为肇事者减轻责任,尤其是在小型的事故上,更容易帮助肇事人支付赔款,从而降低守法意愿,增加社会与保险公司的风险。对于此担忧,意见稿给了但书,对于这些事故保险公司可向肇事人索回赔款,而且肇事人还可能面对刑事上的处罚。所以对驾驶人而言,并没有正面的效果去诱使其故意进行上述的操作。因此,纳入新的理赔范围,理赔概率的增加是可控制的,并不会造成加速上升的情况。
第二、《意见稿》实施是否会增加社会成本?纳入这些高道德风险的行为,即便有事后追偿的但书,但实际运作必会衍生高额的追讨成本。大型事故肇事者经常透过转移财产来逃避追偿,小额肇事人也未必爽快归还理赔金,保险公司势必需要投入额外人力追讨债务与提存相关损失,增加交强险的运作成本,而该成本却要由其他用车人来负担。可是,即使交强险不承担,该成本依然会存在,若由经济弱势的受害者承担,更增加了交通事故所带来的伤害。再者,这种无妄之灾,任谁都有可能碰上,对所有的用路人都是公平的,用车人也可能是受益者。
第三、《意见稿》实施是否会鼓励犯罪?除了上述可能增加经营风险与成本分担不公平外,反对者也担忧此政策会对社会道德观产生冲突。酒驾、吸毒与被保险人故意造发交通事故,都是明显违法行为,而政府的政策性保险居然可提供保险为其分担责任,即便是可以是事后追讨,但成效令人质疑。对此疑虑,我们因当了解意见稿的提出主要是保护受害人,避免肇事者逃避赔偿。而且肇事者也不会因此降低民事与刑事责任,所以本次的意见稿依然是符合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原则。
由上述讨论中可知,开放对酒驾、毒架、无证驾驶与故意行为的理赔,的确会增加交强险的赔付成本,但不会鼓励犯罪,也不至于造成损失概率的无法控制或违背社会正义的现象,其矛盾乃是在多出来的成本,是否应当由其他善良的用车人来负担。对此,除了交强险以外,另一个值得我们重视的机制就是受害者补偿基金(以下简称“补偿基金”)的建立,此制度在先进国家行之有年,且收到不错的效果,其可对交通事故或所有事故中得不到补偿的受害人,提供基本的救助。我国也有不少的省市进行筹办与试行,对于无法得到交强险与肇事人赔偿的受害人,给与最低补偿作为帮助。补偿基金的主要财政来源还有赖政府拨款,也可以说是全体社会共同承担的机制,其与交强险都可看作是承担酒驾、毒架、无证驾驶与故意行为对受害者经济救助的工作。但是以商业模式为背景交强险,经营效率要高于补偿基金,以社会资源的角度来看,此任务交由交强险执行,可更加节省人力与运作成本。
也有业者表示,《意见稿》所提出的理赔范围,应不会造成保险公司理赔额大幅上升,主要是因为那些违规事项可能触及刑事责任,肇事者多希望私下和解,避免遭到起诉。虽然恶意逃避责任者并非多数,新增成本可能不大,交强险也没有特定的盈利目标,但其费用还是必须反映在目前的费率改革上,维持收支平衡的目标,才能保证交强险长期运作与服务质量。在操作上,因为保险公司拥有了求偿权,必须如其他商业车险,积极参与和解或谈判过程,建立良好的追偿机制避免权益受损,而对于弱势的受害人,也应当主动协助理赔,发挥交强险的保护功能与保险业的职业道德。
交强险乃是政策性保险,而交由商业模式运作,是希望利用自付盈亏的机制,避免社会资源浪费。可是商业保险也有不可破坏的基本原则,否则也无法实现预期的效率。经过前面的论述,也可了解到,在有但书的情况下,将酒驾、毒驾、无证驾驶与驾驶人故意行为纳入一般承保范围,并不会伤害此机制。因此,所有民众都能因为本次的《意见稿》而享受更高的保障,至于转嫁于用车人的成本,在保费不会明显上升的情况下,同为被保护对象的用车人应当可以体谅。此外,交强险的覆盖范围并非百分之百,我国也应该积极发展补偿基金,共同作为交通事故上的救助办法,前者发挥效率优势,后者扩大保障范围,两者互补长短,相得益彰,更可增进社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