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2-28
最近在晋中晋南四个县市调研残疾人的社会保障现状与商业保险需求。根据山西省最近一次抽样调查,残疾人占总人口比率为6.04%,这一个庞大的群体。因为绝大多数人生活在家庭之中,所以残疾人家庭的社会占比应该还要高。如果残疾人与残疾人家庭的生活不能够和谐,我们的社会就不可能实现和谐。然而调研中发现,具有促进社会和谐功能的保险公司没有开发专门针对残疾人的险种,保险公司开办的一般人身险种虽没有明文规定残疾人不能投保,但核保条件较为严格,多数残疾人的身体条件达不到投保要求,这也让残疾人有受到歧视的感觉。在保险公司的展业活动中,经常出现的词汇就有“爱”、“大爱”、“大爱无疆”,为何残疾人这一最需要无疆大爱的群体就没有感受到呢?
作为产品供给方,保险公司拒保残疾人的一个重要理由就是残疾人风险较高。其实这是违背保险基本原理的。如果保险产品在精算公平保费基础之上是可得的,投保总比不投保好,投保后个人效用总会提高,继而可以为保险公司留下一定的利润空间。高风险无非意味着高保费,但绝不是拒保的理由。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将残疾人群体进行准确的分组与风险费率厘定,这既是一件需要用“心”的事情,也是考验保险公司精算与管理水平的一件事情。
那么即使保险公司愿意针对残疾人承保,残疾人的保险需求又如何呢?在调研中发现,残疾人群体由于身体状况与生活境遇原因,其风险与保险意识普遍比一般人群强得多;对意外伤害、医疗、养老保险的保障水平要求也较一般人群高;对于商业保险也并未表现出排斥的态度,反而很有兴趣了解适合自己的保险险种。从客户交流沟通的角度,残疾人群体是优于一般人群的。此外,由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完善也给残疾人群体带来特殊的商业保险需求。例如,社会养老保险本应是一件惠及全社会的大爱工程。但是残疾人余命较一般人要短得多,领取养老金的年龄却与正常人一样为男60岁、女55岁或50岁。其中有一类残疾人的平均寿命只有46.5岁,该群体的绝大多数残疾人是领不到养老金的。就统筹账户这一块来说,相当于残疾人群体补贴正常人群体,这是非常不公平的。残疾人群体曾经呼吁政府根据残疾人群体的期望寿命制定养老金的缴纳与领取年龄,但这种呼吁没有收到任何回应。无论任何原因,政府与社保部门在这方面工作用心是不够细致的,没有体现大爱工程的效果。然而,这也为商业保险提供了空间,如果拥有强大精算技术的保险公司能够用心开发出反映残疾人生命特征的养老保险产品,才是对生命真正的尊重与关怀。
缴费能力是残疾人保险供给与需求的连接点,也是残疾人保险面临的主要问题。调研中发现部分残疾人具备一定的缴费能力。有些残疾人自强自立,通过自己的才智与勤奋努力积累了一定的经济基础,具备了一定的缴费能力;还有些残疾人的家庭成员具有一定经济能力,源于血缘亲情,愿意为残疾人亲属购买保障型人身保险产品。在晋中晋南的调研座谈会中,参会的残疾人父母代表为数不少,他们有为残疾子女投保的强烈愿望,以消除部分身后之忧。如果保险公司能够满足这种烁耀人性光辉的愿望,又何尝不是对残疾人及其家庭施以大爱呢?
然而对于多数残疾人而言,缴费能力的确有限,这也是保险公司对开发残疾人险种不感兴趣的另一个理由。我们能否探讨一些方法来改善这种情况呢?笔者将这些方法归纳为加法、减法与乘法。加法就是通过各种方法提高残疾人保费总水平。例如,社会向残疾人的捐款,与其他慈善捐款一样,存在着管理透明度问题。那么能否可以考虑将部分善款用于为残疾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医疗保险与养老保险呢?这样保险公司事实上成为残疾人善款的账户管理人和投资管理人,善款的运作将同时受到保险监管机构,残疾人社团、政府与社会审计等多方机构的监督,善款管理透明度将大为提高。社会上一些捐助人也表现出对此种运作方式的兴趣。再例如,争取政府财政给予残疾人购买某些指定的商业保险以保费补贴。不过在调研中,地方残联同志坦言对此不抱太大希望。其实有些地方政府针对生产活动也提供过保费补贴,例如水稻种植保险,但对于给予残疾人保费补贴并不热心。地方政府对保费补贴的目的也有生活保障型与生产促进型之区分,这其实是一个施政理念的问题。
减法是降低残疾人保险产品价格,反向提高残疾人缴费能力。一是充分利用残疾人联合会这一平台。残联是一个全国性组织,在基层还拥有庞大的残疾人联络员队伍。可以考虑通过残联平台与残疾人联络员销售残疾人保险,也可以考虑采用团险销售模式,降低销售、核保与理赔作业等方面成本。二是对保险公司开办残疾人险种进行相关的税费减免,例如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保险保障基金、监管费等。三是保险公司方面也可以让利一部分。通过以上措施为残疾人险种提供降价空间。
乘法是保险公司通过与其他社会机构如社保、医疗、养老等机构合作为残疾人提供更为充分的保障和更好的服务。例如,残疾人身体状况普遍比普通人差,需要的医疗费用较普通人高。无论是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还是新型农村医疗保险,都存在报销比例与最高限额的规定,2—3万的报销限额使得残疾人获得的医疗保障有限。如果在社会医疗保险基础之上,针对残疾人开发补足性医疗保险,因为前者为后者提供了高额“免赔额”,所以后者的保费将明显降低。反之,如果残疾人支付与社会医疗保险同样金额的补足性医疗保费,增加的风险保额也就是最高报销限额可能提升数倍,从而实现保障水平上的乘数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