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5-18
保险企业作为公众公司,与广大社会公众的利益息息相关,因而,为保障投保人等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和保险监管体系,提高保险市场的运作效率,中国保监会于2010年4月审议通过了《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并于2010年6月12日起施行。根据该办法,作为一项“常规机制”,保险公司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在公司互联网站和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发布年度信息披露报告。按照《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今年4月30日前,国内百余家未上市保险企业应首度公开披露公司的年度报告,非上市险企的首份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备受关注和期待。
时至今日,非上市险企的首份年报已揭开神秘面纱,非上市险企向社会公众提交了一份怎样的信息披露答卷呢?考虑到公司互联网站是年报信息披露的主要载体,带着这一问题,笔者以财险公司为样本,通过手工搜集48家商业性非上市财险公司的网站资料希望对此给出解答。下面笔者分别从年报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可比性和充分性三个方面对非上市险企的年报信息披露质量进行评析.
首先,从信息披露的及时性来看,在笔者选取的48家非上市财险公司中,47家公司于今年4月30日前在公司互联网站提供了信息披露链接以进行年报信息披露。仅有中华联合财险公司未在保监会规定的时限内在公司互联网站公开披露年度报告,对此,中华联合财险公司通过公司互联网站发布信息解释称“公司目前正在进行重组,在相关重组工作完成后将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在公司互联网站中给出信息披露链接的47家公司中,现代财险(中国)公司互联网站的信息披露栏目链接无效,无从了解到相关披露信息,从紫金保险公司互联网站“公开信息披露专栏”的“年度信息披露报告”中下载得到的并非是公司年度信息披露报告,文件上传有误。因而,48家样本公司中共有45家公司及时通过互联网站向社会公众提供了有效的年度报告披露信息。
其次,从信息披露的可比性来看,45家样本公司所披露的年报信息在基本内容方面均符合《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涵盖了包括财务会计信息、风险管理状况信息、保险产品经营信息以及偿付能力信息在内的全部四方面的关键信息,因而,有利于广大社会公众从以上四个重要方面对各家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进行横向比较。但在各项具体信息的披露中,存在如下两方面主要的差异进而将降低年报信息的可比性:一是各家保险公司对于财务报表附注和风险管理状况信息披露的详尽程度存在较大差异;二是在保险产品经营信息的披露方面,因产品分类标准不同,各家财险公司所披露的“上一年度保费收入居前5位的商业保险险种经营情况”信息存在较大差异,如有的保险公司按机动车辆险、企业财产险、工程险、责任险和意外伤害险等进行分类并选取保费收入居前5位的险种进行披露,但也有保险公司以更细的分类标准进行分类和披露,如天安保险公司披露的前5位商业保险险种分别为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特种车保险、施工机械保险。以上两方面差异的存在必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保险公司年报信息的可比性,而《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并未对相关信息披露的详尽程度和产品分类标准等作出明确的规定或解释。
第三,从信息披露的充分性来看,对于“风险管理状况信息”的披露,已实际披露年报信息的样本公司均根据《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要求,从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两方面进行了信息披露,但仅有国泰产险、三星财产(中国)等少数公司结合公司经营现状对公司所面临的风险状况给出了定量的分析,并基于特定假设进行了敏感性测试,而其他多数公司的“风险管理状况信息”限于对公司所面临的各类风险及其含义的一般性列示,并未充分结合公司经营特点提供定量的风险管理现状信息或预测性信息,因而,所披露信息流于形式,信息量有限,广大社会公众难以据此对公司的风险管理状况做出有价值的分析和判断。对于“偿付能力信息”的披露,已实际披露年报信息的样本公司均对“实际资本和最低资本、资本溢额或者缺口、偿付能力充足率状况、相比报告前一年度偿付能力充足率的变化及其原因”等偿付能力信息进行了披露,但对于“偿付能力出现不足或者发生重大变化”原因的披露,各保险公司几乎众口一词地将其解释为“保费收入的持续增长导致公司最低资本要求提升”这一正面的因素,或归咎于“国内资本市场波动较大,使得实际资本增幅较缓”这一客观外在因素的影响,而对于除此之外可能因公司内部经营管理问题导致综合收益和实际资本下降的负面内在因素的影响则讳莫如深。可见,从信息披露的充分性来看,总体而言,非上市险企的年报信息披露中有关公司风险管理和偿付能力等重要敏感信息的披露有欠充分和完整。
综上分析,可以看到国内非上市险企向广大社会公众提交的首份年报答卷在信息披露质量方面并不能堪称完美,从保险监管角度,未来我国保险业的信息披露工作仍需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但同时我们也应欣喜地看到,《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实施不足一年,已促使非上市险企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披露了年报信息并开始接受社会公众的外在评判和广泛监督,这标志着我国保险业在进一步增强信息透明度和市场约束力方面又迈出了重要而坚实的一大步,我国保险业信息披露的新时代已经开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