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4-13
去年9月,保监会颁布《关于改革完善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的意见》以鼓励保险业者寻求创新与突破,今年年初便有财产与人寿保险公司陆续成立专属保险销售公司,以求改变现有的营销模式,突破经营困境。其实早在2004 年,就有寿险公司进行试点,可惜未达预期成效,最终草草收场。在有前车之鉴之下,各界对于专属保险销售公司的成立褒贬不一。有人认为此模式在国外盛行多年,有可能在国内成为主流销售模式;亦有人认为,保险公司不过是将其原有的销售部门转出而已,换汤不换药,恐将重蹈覆辙。专属保险销售公司的出现,不论是否像业者所表示的那样,可以提升专业化与改善社会对保险营销的负面观感,或是如其它一厢情愿的想法,都有待接受市场的考验。笔者在此谨对其中的利弊与可行性进行较为详尽的讨论,以便能够真正了解此模式的功能何在,是否真能有效改善现今保险销售环境不佳的问题。
首先,对于保险公司而言,销售部门分离成为销售公司后,将拥有自己的财务报表,所有盈亏便一目了然,销售公司的管理层为追求更高的利润留成,除增加销售动机外,也必须改善手中资源的运用效率,以降低成本,因此专属保险销售公司可帮险企解决部分代理人问题。再者,对于销售的激励制度与教育训练也将更加灵活,因为销售公司可统合的资源更多。不过权力越大责任也越大,销售公司管理层不光要对业绩与公司财务负责,公司的品牌形象也是直接面对的课题之一。除了享有提升效率的好处外,在销售机构分离后,也会造成部分成本增加,因为系统独立后,财务、信息、管理等都需要额外的人力与物力来配合。
其次,从消费者方面,严格来说,并不会直接感受到模式的改变。因为这种变化的重点是在于供给方的内部结构,外部还是延续由营销员面对消费者的互动模式。至于营销员是属于保险公司还是专属保险销售公司,并不是消费者所关心的层面,消费者在意的还是产品价值与后续服务是否到位,而后台专业的运作能否发挥功效,乃是各家保险公司的问题。因此,消费者要实质受惠的话,还是必须寄望专属保险销售公司能提升旧有模式的各项效率,尤其是在改善销售人员素质与服务质量方面。
专属保险销售公司在学术上称为专属保险代理公司,此制度在国外已经行之多年,在美国不论财产保险或是人寿保险公司,专属保险销售公司都提供了大量的保费来源。不过中国与美国不同的是,现今中国的专属保险销售公司是由保险公司出资发起,直接受原保险公司控制,而美国则是由不属于保险公司的另一方发起,类似加盟店的形式。虽然目前尚不能断定孰优孰劣,但我国的保险公司与专属保险销售公司挂钩较深,是否能改善以前的营销陋习,或是专属销售公司因管理不善而违约时,保险公司能否公正的进行惩处,这些都还有待检验。日本的财产保险市场中的专属保险店,也可被认定是一种专属保险销售公司的模式,但其中多为兼业代理,而且也是由非属于保险公司的个人或法人发起。至于日本的寿险市场,50 年代至今则是以营销员为主,我国也通过台湾地区引进过其营销技术,因此两国的营销员体系相似,不同的是日本市场较为成熟,其营销员职业素质与待遇安排较优于我国。
2004 年,曾有过某一中资寿险公司在重庆与云南进行专属保险公司的试点,在当时也引起了不小的关注,但却以失败告终。根据重庆保险局的报告,主要原因有两点。其一,员工皆来自原销售单位,运作与销售方法未有明显改变,也未能发挥专业形像与效率最大化等优势,导致战略定位模糊,流于形式。其二,为求改善营销员素质与流动率问题,过度强调“员工制”的投入,进而导致成本失控,原有问题也未能有效解决。以上的经验给了我们很好的反思,保险公司与其专属销售公司必须有效的切割,利益与责任分明,才能达到预期的改革目标,否则前面所提到的对保险公司的优势,不过是理论上的结果。再者,将“员工制”与专属保险销售公司挂钩,若目的仅是希望能提高营销员固定薪酬比例,借此降低流动率,笔者就认为并无此必要了。综观美、日与台湾地区等保险事业发展较为成熟的地方,在个人保险营销上,虽然“代理人制”的营销团队仍是主流,但其营销员与公司间是受到相对应的雇佣关系的保障,因此我国改革重点,应该改善的是保险营销员的归属问题,而非在底薪上打转。在营销员与消费者都未达到成熟阶段时,保险公司应当注重培训方面的投入,以维持队伍的专业与稳定,并非单靠提高固定薪酬来解决问题,这如同要给鱼还是要给鱼竿的问题。不过在退休安排与社会保障部分,笔者认为就必须有与内勤相对等的待遇,不可因为营销员浮动的薪资结构,企业主就可轻视这方面的责任。
消费者需要的是具有高度诚信与专业的保险营销员或风险顾问,保险公司则是追求利润最大化,两者并不相违背,因为金融服务业的收入是建立在良好的品牌之上的。现今部分保险公司建立专属保险销售公司,虽然立意良好,但也必须了解自身与市场的需求在哪,许多的因素都环环相扣,成败的问题不光只是头衔与会计帐上的变化。另外,新的监管问题也是有关单位须要注意的层面,目前新成立的专属保险销售公司皆由保险公司出资成立,因此必须杜绝相互包庇与违背善良管理人义务的可能性,不可让专属保险销售公司成为规避责任的防火墙。保险公司应当利用新公司成立的机会,大刀阔斧的改革自己的营销系统,迈向更精致化的经营模式,改变以前那种“数大便是美”的错误观念,大量增员,却快速脱落,高保费规模,但契约质量差,而这些作法是永远无法创造新的经营格局。最后,笔者认为专属保险销售公司的体系建立是一个浩大的工程,须要有人员与制度的改革,不应该轻视它内部的复杂性,更不可以走回短期操作,只看短期利润的老路,否则又将落得昙花一现的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