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是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三年疫情防控转段后经济社会恢复发展的一年。在这一年,中央对金融工作作出新部署,保险监管持续加强完善,保险业改革向纵深推进,保险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呈现诸多亮点。
中央对金融工作作出新部署
(一)组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023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与金融保险直接相关的主要包括组建中央金融委员会和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组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在原中国银保监会基础上组建,于5月18日在京正式挂牌,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统一负责除证券业之外的金融业监管,统筹负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新的监管机构将全面强化“五大监管”(即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消除监管空白和盲区,实现监管“全覆盖、无例外”。组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重大举措,对于深化包括保险监管在内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加强和完善现代金融监管和保险监管具有重要意义。
(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对保险提出新要求
2023年10月,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这是1997年以来第六次全国最高层级的金融工作会议,并且首次将会议名称由“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改为“中央金融工作会议”,进一步凸显了会议的重要性。会议强调“金融要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高质量服务”,要求做好“五篇大文章”,要求“发挥保险业的经济减震器和社会稳定器功能”。与上次金融工作会议相比,这次会议更加强调从经济社会发展的高度对保险业提出新要求。在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的指引下,保险业应当进一步发挥专业优势,提升风险保障、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的能力,做好科技保险、绿色保险、普惠保险、养老保险、数字保险五篇大文章,更好地防范和减少各种风险对经济和社会的负向冲击,减轻经济震荡,增强社会稳定,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有力的保险支撑。
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召开之后不久,2023金融街论坛年会上传递出金融管理部门的声音:“保险业发展潜力巨大。”过去三年虽然中国保费收入年均增速高于全球平均4个百分点,但人均保费只有全球平均的七成,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我们知道,在新一轮全面深化改革中,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重要内容,保险业不完善的市场经济不是完善的市场经济,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高质量的保险业作为有力支撑,潜力巨大的中国保险业未来可期。
保险监管持续加强完善
(一)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
“深刻把握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在保险领域的一个重要体现就是保护好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023年,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组织开展“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宣传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宣传月”活动,发布《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规则》,开展“睡眠保单”清理专项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第一,规范保险销售行为。2023年9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其基本背景是,近年来监管部门收到了大量因保险销售不规范导致的纠纷投诉,这说明销售不规范是侵害保险消费者权益的重要原因之一。针对于此,《销售办法》希望从问题源头出发,明确谁能销售、怎么销售、需要履行哪些义务等,并将保险销售行为分为销售前、销售中和销售后3个阶段,区分不同阶段特点分别加以规制,目的是规范保险销售行为,统一保险销售行为监管要求,更好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调整产品信息披露规则。产品信息披露是规范保险销售行为的重要内容,2023年1月,原银保监会发布《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规则》(自2023年6月30日起施行,以下简称《披露规则》),明确了不同设计类型(普通型、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其他)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值得关注的是,《披露规则》全面下调了产品演示利率,将分红型、万能型产品原有的高中低三档演示利率中的高档利率取消,调整为中低两档;将万能型中档演示利率从4.5%调降为4%;将投连型的高中低三档演示利率从7%、4.5%和1%分别调降为6%、3.5%和1%。这些调整顺应了市场利率长期走低的趋势,也有利于合理引导保险消费者预期。同时,《披露规则》首次要求保险公司披露分红型产品的红利实现率,以提升产品透明度,更好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第三,唤醒“睡眠保单”。“睡眠保单”清理工作是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开展的“为民办实事”专项行动之一。所谓“睡眠保单”主要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或保险合同到期但尚未领取赔偿或满期给付保险金,以及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或效力终止但尚未领取现金价值的保单。监管机构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督促保险公司就“睡眠保单”对相关客户进行提醒,另一方面提醒消费者通过“睡眠保单”一站式信息查询平台(已于2023年12月13日正式上线)与所属保险公司取得联系,通过“双向奔赴”共同唤醒消费者的“沉睡权益”。
(二)与时俱进完善监管
保险监管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需要与时俱进地完善。2023年,监管机构加强对保险公司实施两个新会计准则的监管,在偿二代二期框架下优化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并启动认定国内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这些都是保险监管与时俱进的体现。
第一,加强实施新会计准则监管。从2023年1月1日起,上市保险公司实施《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两个新准则,2026年起将有更多保险公司实施新准则。监管机构表示,将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要求,加强对保险公司实施两个新准则的监管力度,推动保险业持续回归保险保障本源,实现高质量发展。我们知道,保险经营的特殊性导致了保险会计的特殊性,甚至使得保险会计被视为“异端会计”,两个新准则特别是新保险合同准则是反映保险公司财务状况的新“镜子”,对保险公司的影响巨大,需要持续关注。
第二,优化偿付能力监管标准。2023年9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优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差异化调节最低资本要求、引导保险公司回归保障本源、支持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支持科技创新等。总体而言,《通知》适当降低了保险公司的最低资本要求,提高了长期保单未来盈余计入核心资本的比例,可提升保险公司的资本使用效率。在鼓励险资入市支持资本市场方面,对于保险公司投资沪深300指数成分股,风险因子从0.35调整为0.3;投资科创板上市普通股票,风险因子从0.45调整为0.4;对于投资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中未穿透的,风险因子从0.6调整为0.5。应当说,在新的监管标准下,保险公司拥有更大的选择投资入市的自由度。
第三,启动认定国内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2023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评估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评估办法》)。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分为全球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G-SII)和国内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D-SII),《评估办法》涉及的是后者即D-SII。2013年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首次发布G-SII评估办法,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公布首份G-SII名单。2013至2016年,FSB每年公布G-SII名单(每年9家,中国平安保险集团是唯一中国机构),2017年之后由于一些反对声音,FSB暂停更新认定G-SII。2023年4月,IAIS发布《保险业系统性风险整体框架执行情况评估报告》,表示虽然国际组织暂停认定G-SII,但仍鼓励各国认定各自的D-SII。我国建立D-SII评估认定框架,明确了参评公司范围、评估指标和权重、评估流程等,对于加强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监管、完善宏观审慎管理、强化金融稳定保障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转载自《中国银行保险报》“北大保险评论”栏目第839期,2024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