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温“诺斯悖论”
关于政府经济角色的话题最近在坊间热议。房价越调越高(北京四环外某二手楼盘竟然标出每平米10万元的离谱价格),政府税费在房价中占了相当大份额;某些地方政府对中央政策阳奉阴违,暗中抵制唯恐房价下跌;一些地方政府投资规模越来越大,手越伸越长,债务越积越多;部分垄断央企坐地涨价,财源滚滚,视普通百姓的抱怨于无物……所有这些,让百姓对于政府是否与民争利疑虑重重。在学界、政界,这上升到如何认识政府在市场经济中作用的高度。正是基于这一背景,李克强总理甫一上任就强调,要限制政府的作用,以壮士断腕的精神把政府的手缩回来,换成市场的手,市场和社会能做的事就让市场和社会来做。这一态度得到社会广泛欢迎。
近年来,政府对于经济运行的干预是不是过度了?政府有没有能力包打天下解决一切问题?即使初衷是好的,政府是不是好心办了坏事?是不是确有些政府部门从本位利益甚至个人利益出发在与民争利?是不是该重新认识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与局限?
纷繁间我们想起了经济学中有名的“诺斯悖论”。对于政府作用,它有精辟的分析。
十几、二十年前,新制度经济学传入中国,引起学界热捧。其清晰的观点、清新的思想,清丽的表达,让苦于主流经济学语焉不详、晦涩难懂,思想空洞无物和形式化走火入魔的学术界耳目一新,于是大受欢迎。其中的“科斯定理”、“诺斯悖论”等更成为经济学者口中的“李杜诗篇”,众口相传,影响了一代人。更重要的是,这些思想、理论并不是屠龙术,纸上谈兵。它们对于我国20世纪90年代的经济体制改革,包括国有企业改革都产生直接的深刻影响。
“诺斯悖论”,听着神秘,其实一点都不深奥,非常简单明快。诺斯本人甚至反对使用诺斯悖论的说法。他曾亲口说,我不知道有什么诺斯悖论。是其他学者依据诺斯的思想,提出“诺斯悖论”或者“诺斯两难”的概念。所谓诺斯悖论,说的是这样一种情况:在经济活动当中,国家提供的基本服务是制定游戏规则,特别是界定产权制度的基本规则。没有国家权力及其代理人的介入,财产权利就无法得到有效保护和实施。因此,国家积极发挥作用是保障有效产权安排和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没有国家就没有产权。另一方面,国家权力的介入又常常侵害个人的财产权利,危及有效产权安排。国家常常会出于私利而建立和维持无效的产权制度,从而导致所有权残缺,造成无效产权和经济的衰落。用诺斯本人的话说,“没有国家办不成事,有了国家又有很多麻烦”。这就是国家的两难,或者诺斯悖论。
诺斯不仅提出了国家的两难,而且揭示了其根源就是政府的双重目标。一方面,政府作为全体公民的代理人,要建立和维护有效产权制度,实现产出最大化,增进社会福利;另一方面,由于政府自身利益、利益集团干扰、政府的有限理性和意识形态刚性等原因,政府又会倾向于维护无效的产权制度,偏离社会利益,追求自身租金最大化。“产出最大化”与“租金最大化”目标的冲突与博弈,决定一国的产权制度会在有效和无效之间徘徊。
如何走出诺斯两难,最大限度地发挥国家的积极作用,限制其消极作用?诺斯给出的答案,一是明确国家在经济方面的基本职能——为产权的运行提供公正、安全的制度环境,而不应过多地成为产权主体(政府多当裁判员,少当运动员);二是,利用宪法与法律制约和遏制利益集团对产权的干扰,建立有约束机制的政制体制,通过宪法秩序保证产权规则的长期稳定性,使之超越政府更迭和领导人的更替(把政府的权力关进笼子里)。
重温诺斯悖论,既感觉醍醐灌顶,又惊其常讲常新:这不就是我们的领导人最近经常强调的么?其实这并不是什么新理论,早已有之。先贤的告诫摆在那,我们就是置之不理。我们今天经济发展中所面临种种尖锐矛盾和难题,大多与利益集团矛盾冲突、政府部门争利寻租、权力部门滥用无度有关。以为我们可以绕开诺斯两难,破解诺斯悖论,政府可以智慧到预知一切,无所不能,政府部门和官员可以高尚到不寻租逐利,面对花花世界无欲无求,或者是天真,或者是侥幸。
重温诺斯悖论,最大的体会是,一要通过制度建设和制度改革,包括法律制度和政治改革,建立起遏制利益集团寻租逐利的机制,百姓监督政府及其官员的机制;二是要让全体人民特别是政府人员,学习理论,学习经济学,懂得国家的作用及其局限,政府不是万能的,政府也会失灵,像市场失灵一样。让凯撒的归凯撒,市场的归市场。
(与马相东合作,发表于2013年6月4日《人民日报》。发表时略有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