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中3次提到“信用监管”,一是到2020年信用监管体制基本健全;二是要切实提高药品安全信用监管水平;三是大力推进网络信用监管机制建设。国务院于2017年印发的《“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下称《规划》)指出“十二五”期间逐步建立起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通过信用监管机制,不断提高信息透明度,持续降低市场交易风险,逐渐减少政府监管成本,有效提高市场运行效率,同时还提出到2020年进一步完善信用监管、大数据监管以及多元共治等新型监管机制,基本建立权威高效的市场监管体制机制。如果说该《规划》为市场监管工作提供了一个清晰明确的战略性发展框架,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2018年9月10日增设信用监督管理司之后,包括科学技术部在内的部委公布了与信用建设相关的部门规划和职责,信用监管的体制机制已经基本建成。
李克强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再次强调“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明确指出“推进‘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监管,推行信用监管和“互联网+监管”改革,优化环保、消防、税务、市场监管等执法方式,对违法者依法严惩、对守法者无事不扰。”由此可见,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和完善信用监管制度不仅对于推动高质量发展、深化市场化改革和扩大高水平开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而且体现了创新市场监管模式和优化市场环境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就在两会闭幕之后不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设了“财政金融和信用建设司”,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双牵头单位之一,该司的建立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目前,从信用监管部门来看,国家发改委的财政金融和信用建设司、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信用监督管理司、科技部的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司以及央行的征信管理局构成了监管职能明确和监管边际清晰的信用监管体系,这必将为完善我国市场监管体制、创新市场监管手段和提高市场监管效率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根据西方信用理论,信用监管是信用监管机构依据相关的信用法律、法规或信用信息对信用市场参与人的行为、信用产品或信用关系进行监督、规定、控制、调节等一系列活动的总称。信用监管的主体包括政府相关部门、民间专业机构和国际金融监督组织。信用监管的主体、职能、权限、手段、领域和范围虽有所不同,但他们监管的根本出发点和总体目标却具有一致性,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① 防范信用风险; ② 规范信用行为; ③ 健全信用制度; ④ 促进信用发展。与之相应的信用监管制度建设主要包括: ① 建立征信数据库;② 制订信用管理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操守规则; ③ 构建信用监管法规体系; ④ 监管信用服务机构的建设; ⑤ 实施信用管理教育等五个方面。
当前我国信用监管工作面临两个主要困境,一是在信用监管理念方面存在误区,二是信用监管信息化系统建设遇到瓶颈。具体来讲,在信用监管理念方面,由于我国社会长期形成的“有事找政府”的普遍认知,使得人们没有意识到自己在社会管理中的主体地位,导致政府监管能力和责任的倒挂,处于进退两难的窘境;由于对政府权力介入市场的边界认知不清晰,造成对微观经济的不必要干预,在信用监管中,如一些地方随意扩大信息公示的内容,模糊了政府与市场的边界;由于思维惯性的存在,不善于使用信用监管手段,总是试图通过审批、处罚等手段规范市场秩序,甚至出现利用公权力谋取不正当个人利益。在信用监管信息化系统建设方面,“信息孤岛”仍待破解,信息多头归集、多头公示、标准和运行规则不统一等问题依然存在,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交换共享平台”尚未建成,一些地方和部门的信息化建设各自为政, 形成信息孤岛和数据烟囱, 给企业和老百姓办事创业造成极大不便。目前我国信息数据资源80%以上掌握在各级政府部门手里,李克强总理也多次要求治理政府信息孤岛这一弊端,并指出这是极大浪费。信息化系统的建设是开展信用监管工作的基础和前提,信用监管工作离不开高效便捷的信息化技术支撑。因此,亟须整合信用监管各信息化系统。
近年来,我国信用监管制度建设的步伐不断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和《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顶层设计基本完成。随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的建立,全国范围内社会信用信息归集共享的局面将会形成,同时,以创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为重要载体,将进一步推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18年召开的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要求,5年内健全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和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对失信主体加强信用监管的通知》等等,都清晰地表明我国政府推进信用监管的决心和方向。在最近召开的党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在作《政府工作报告》时强调,要推行信用监管和“互联网+监管”改革。尽管二者并不等同,但不容置疑的是信用制度与互联网技术在监管领域的联姻,对于创新市场监管模式、提高政府监管效率、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运用大数据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明确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制度,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职能定位的重大突破。以信用为核心的监管机制,其突出的一个特点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它是以信用为基础的有限监管,既是以区别不同主体信用状况的分类监管,又是瞄准违法失信风险的精准监管,同时也是多部门配合联动的协同监管和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综合监管。
展望未来,随着5G新技术时代的到来,“互联网+监管”将会使政府监管规范化精准化智能化。因此,我们有理由完全相信,只要不断推进信用监管和“互联网+监管”改革,让信用与互联网越来越多地赋能监管,完善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就一定能够充分调动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并增强其活力,全面提高市场监管能力,不断加强各类主体的诚信意识,加快诚信社会建设的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