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方政府债务的发展历程
地方政府债务萌芽于改革开放初期,1978年以前实行“财政无偿贷款、建设单位无偿使用”的计划经济管理模式,而后代之以“银行贷款有偿使用”的市场经济管理模式,标志性事件是我国基本建设“拨改贷”制度的逐步实行。1988年,国务院印发《关于投资管理体制近期改革方案的通知》,明确提出重大长期建设投资实行分层次管理、让企业成为投资主体、成立专业投资公司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开发和经营等要求,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初现雏形。
1994年,分税制改革明确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财权和事权,以及地方政府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责任。此次改革使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逐渐形成了“财权上移,事权下移”的局面,导致地方政府财政收支的压力。同年颁布的《预算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务。”为解决收支不平衡的问题,且规避《预算法》的管制,地方政府相继成立了政府主导的城投公司、开发投资等地方融资平台,地方政府债务开始成规模地涌现出来。
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我国经济发展受到了巨大冲击,中央政府采取了积极的财政政策。在积极的财政政策引导下,地方融资平台大量涌现,融资资金主要用于基础设施的建设,载体主要是地方融资平台,且债务以政府负有偿还责任为主,集中用于交通运输、市政建设和土地收储。
2010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尽快制定规范地方融资平台的措施,防范潜在的财政风险。此后,多部委相关机构提出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进行整顿,防止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扩散。2014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自此,发改委审批的城投债将逐渐偃旗息鼓。2015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批准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议案》的决议,标志着地方政府债务的清理,债务规模得到遏制,债务风险有所缓解。
二、地方政府债务的当前形势
首先,地方政府债务负担较重,债务的总体规模庞大,上至省、自治区,下到各级地方政府都有不同程度的负债。财政部数据显示,2018年末全国地方政府债务余额约为18.4万亿元。而根据对30个省份(西藏除外)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的相关数据进行汇总和整理,全国各级政府均存在负债,包括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以及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这些数据只是审计结果,如果加上隐形债务,地方政府所背负的债务负担将更大。
其次,债务覆盖面广。我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皆负有数额不等的各种债务和形式不同的举债欠账行为。不仅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同程度地负有各种债务,而且县、乡镇各级政府均有不同形式的举债行为。
再次,地方政府的举债主体除了政府部门和机构,还包括融资平台公司、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公用事业单位等,涉及主体繁多,主要的负债主体是融资平台,然后分别为政府部门和机构、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以及经费补助事业单位。
最后,从偿债年度看,偿债压力逐年增大。2018年和2019年是债务相对集中到期的时间段,以2013年6月底统计的地方政府债务余额为例,有18.41%于2013年下半年偿还,19.94%于2014年到期偿还,15.52%于2015年到期偿还,18.86%于2016年至2017年到期偿还,而2018年及以后到期偿还的占比高达27.27%。
三、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防控举措
李克强总理在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要强化底线思维,坚持结构性去杠杆,防范金融市场异常波动,稳妥处理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防控输入性风险。2019年拟安排地方政府专项债券2.15万亿元,比去年增加8000亿元,为重点项目建设提供资金支持,也为更好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创造条件。总理要求的防控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可以从多个角度进行治理:第一,严格规范地方融资平台的运作,明确举债规模上限,限定地方政府债务增量,遏制隐性债务,特别是严禁各种违法违规担保和变相举债;加大地方政府债务置换力度,置换债具有更长的负债久期和较低的收益率,有利于稳定投资,从而减小宏观经济波动。第二,对政府债务进行归口管理,由专门的部门统一管理政府债务,明确其职责、权限,赋予相应的职能;同时,要进一步规范非信贷融资,遏制地方政府通过“影子银行”实施债务扩张,对非信贷融资债务全面排查摸底,逐笔梳理已发生债务,摸清本地区债务底数。第三,加速金融创新,特别是资产证券化的推广,利用资产证券化方式化解部分存量债务。地方债务和基础资产非常类似,理论上由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大多属于公用基础性的,所以产生的现金流接近于刚性,加上投资规模大,运营期限长,未来能够产生持续稳定的现金流收入。证券化的方式既能增强地方债购买方的流动性,降低资产负债的期限错配,同时也将隐性的地方债务透明化,有利于促进地方债的发行。